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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罪论文范文 认罪认罚宽制度若干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认罪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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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不断出现争议与讨论使得该项制度更加具体完善.对于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解必须深入具体,并做充分的理论论证.对该制度在司法程序上也应当尽量简化才能体现出制度改革促使案件分流、提高司法效率的优越性.同时也要注意辩护律师在制度中的重要作用,让被告人得到有效的权利保障,同时促进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度的顺利推行.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 程序简化 自愿性 律师辩护

作者简介:江申生,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二级律师,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6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近期试点推行的一种新的司法改革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将是贯彻刑事司法审判的一种改革理念.它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诉讼改革方向,也是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创新.2016年7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指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选择部分地区依法有序稳步推进试点工作.2016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确认了选择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18个城市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审判的试点工作,《决定》自2016年9月4日施行,试行期为2年.并且在2016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法[2016]386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试点办法》共计29条,对认罪认罚从宽作了简单的制度构建,仍存在许多理论争议与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制度的建立需要不断地讨论完善.本文就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几个热点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一些建议,以作为对该项制度的一些思考.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

在当前的刑法制度中,存在许多从宽情节,认罪认罚在《刑法》中早有体现,如《刑法》第67条规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对于自首与坦白的规定.但是这两项与认罪认罚从宽又存在不一样的地方.首先从概念分析,一般自首必须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两个条件才可以从宽处罚,而认罪认罚从宽则未要求被告人自动投案,而是要求“认罪认罚”.《刑法》对坦白的规定是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或者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且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可以从宽处罚.认罪认罚从宽中要求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达到承认该行为触犯刑法的程度,并且还要认罚,才能从宽处罚.无论是自首还是坦白都要求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核心问题,也是认罪认罚从宽的核心内容.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公检法机关依法办案,这样有利于被告人得到从宽处理,司法机关能够从简处理案件,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减少对抗,稳定社会.

(一)何谓“认罪”

一般是指被告人承认被指控犯罪罪名的犯罪事实.在不同的诉讼制度和不同的诉讼程序中,认罪的定义更为细致也产生了差异.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会采用案件分流的形式,案件开庭审判前会有传讯程序,传讯中答辩有罪的被告人会直接进入量刑程序,答辩无罪的被告人才会进入正式审判程序.因此案件分流程序中,“认罪”是指被告人是否认为自己的行为犯了罪,至于犯罪行为的细节并不需要被告人过多地阐述,是一种较为概括笼统的认罪,从程序上讲具有终结审判的效果.而非对抗式诉讼中的“认罪”起到证据作用或者是量刑情节,需要根据一定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承认其行为触犯法律,从实体上讲是一种供述、坦白.根据《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明确的适用条件,“认罪”是指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这种“认罪”仍然是被告人根据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一种供述行为,但从该制度的设计来看,也有一定的案件分流作用.虽然案件仍会进入审判程序,但基本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加快结案率.再者,有学者认为,此处“认罪”属于“概括认罪”,即只要被告人自愿承认被指控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不包括被告人对自己行为构成哪项罪名的认識.①也有学者认为,“认罪”是指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给予认可.②笔者同意后者观点,认为认罪认罚从宽中的“认罪”,需要被告人承认被指控的罪行,认识到其行为触犯刑法,并且认可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罪名.

(二)何谓“认罚”

有观点认为认罚是指被告人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处罚方案.有人认为是被告人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书提出的量刑种类和幅度.也有人认为是被告人接受其可能被刑罚的意思表示.这三种观点共同之处在于被告人均有接受刑事处罚的意思表示.不同点在于被告人是否需要同意和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才算是认罚.从广义来讲,只要被告人能够认可自己接受刑事处罚即能认定为认罚.而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目的来看,其重要的一点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公正效率,构建繁简分流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也是对自首、坦白从宽制度的进一步深化.笔者认为该制度中的“认罚”应当是被告人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处罚方案,对于量刑建议书提出的量刑建议不持异议,有悔罪表现.并且不仅仅局限于刑事处罚,还包括被告人积极退赃、积极避免严重后果发生、接受行政处罚、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等.被告人认罪认罚行为体现出其具有悔意,相对应其社会危害性降低,自愿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有利于其改造.

(三)如何“从宽”

基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表现,该制度给予了被告人在刑事处罚上从宽处理.其中的“从宽”是可以从宽还是应当从宽,并未明确说明.《刑法》对于自首和坦白的从宽处理的表述,用的都是“可以”从宽,那是否认罪认罚从宽中也是可以从宽处理?首先,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的之一是在公平公正前提下,促使被告人尽快认罪,促进案件加速终结,节约司法资源,提高结案率.因此某种程度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是一个司法机关与被告人基于事实和法律利益交换的制度.众所周知,庭审是控辩双方的对抗,那么,认罪认罚就是控辩双方的协商.因此,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中应当给予从宽量刑.其次,被告人认罚是要认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如果检察机关在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未对量刑提出从宽的建议,被告人很难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就难以适用该制度.

总结:本论文为您写认罪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参考文献:

1、 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认罪认罚宽制度问题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提出是基于我国目前案多人少的司法现状,对于缓解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日渐增长的案件数量之间的矛盾有重大意义。一方面有利于进。

2、 认罪认罚宽制度探析 摘 要:2016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施行。

3、 认罪认罚宽制度实务问题探析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是被告人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相应的刑罚,从而缩短诉讼时限或减轻刑罚的一种制度,该制度立足于我国“和为贵”的文化传统,。

4、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宽制度适用和理解 摘 要 本文结合《青岛市关于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拟从公诉部门 此类案件实务角度,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与理解。

5、 认罪认罚宽制度实证 摘 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已近一年,试点各地积极有效推行,起到了良好效果,比如提高司法效率、节约诉讼资源,更进一步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

6、 认罪认罚宽制度之理性人概念 摘 要 构建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性人”选择,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引擎所在。针对“理性人”概念在制度启动、值班律师、自由裁量等方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