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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据论文范文 认罪认罚宽制度证据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证据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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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据问题亟待研究和讨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要义应当是及时正当获取“认罪”证据,有效惩治犯罪.被追诉人认罪的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前提,需要相关机制予以保障.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并未免除控诉机关的控诉证明责任.当前,学界和实务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明标准存在不同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常规证明标准,并将“从宽”的量刑证明标准予以完善.我国认罪案件证明模式可以归纳为“以被告人供述为中心的简单(形式)印证模式”,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模式改革需要做好“一个强化”和“一个转变”两项工作.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证据能力;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模式

引 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从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到“两高”各自的“深改意见” 中进一步明确要求,再到深改小组通过相关试点方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然成为刑事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的热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授权,在总结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两高三部”于2016年11月颁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正式在北京、天津和上海等十八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学理研究方面,既往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讨论主要集中于该项制度的概念内涵、法理基础(包括制度实施的必要性等)以及具体程序操作等方面, 而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据问题研究较少.应当说,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脊梁”,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和必要支撑,其作用并不为单纯的程序规则改革所能够替代.换言之,“程序规则的融入不能代替基于证据学本身的改革”. 再则,调研发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过程中已经出现了“侦查环节证明标准如何把握”等证据类实践性问题,形成实践对于理论的“追问”甚至“倒逼”.因而,有必要对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证据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和系统的讨论,以期对进一步推动制度改革和完善有所助益.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据学解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事项,其在相当程度上冲击着刑事证据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相关概念与问题,更好地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诸如证据能力、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具体证据问题,有必要首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证据学意义上的解构.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据学析出

结合通说理论观点以及《试点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般定义可表达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議,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这一定义,“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自己全部或者部分被指控犯罪事实的供述和承认. 同时,这一“供述和承认”应当是具体和明确的,而不是在形式上笼统地、概括地承认自己有罪.其不仅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启动要件之一,更具有突出的证据意义.从证据学角度进行分析,认罪相当于“自白”.一方面,“认罪”中的“供述与承认”本身属于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另一方面,“认罪”行为本身也可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等的证据而在相应的量刑上予以减轻或从轻, 即作为罪后量刑情节的证据.其次,对于“认罚”而言,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量刑建议”,并需在形式上“签署具结书”.应当说,较之“认罪”而言,“认罚”的证据学意义仅仅体现在“认罚”或可被认定为被追诉人“真诚悔悟”等的证据而在相应的量刑上予以从轻, 也系罪后量刑情节的证据.最后,“从宽”的涵义系“从宽处理”,是案件实体和程序意义上的处理结果.应当说,“从宽”作为一种诉讼处理结果,已然脱离了司法证明过程,其本身并不具备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学意义.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据学意义

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据学意义,首先应当着眼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本然目的.结合制度的内容蕴涵和法理基础,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是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 刑事诉讼效率的提升 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类型的丰富 等考虑.而从具体目的来看,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相关说明, 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是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二是落实宽严相济形势政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需要;三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公正效率的需要;四是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构建科学刑事诉讼体系的需要.依拙见,上述四项“需要”中的第一项,即“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要义,其也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证据学意义的最好诠释.根据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证据裁判原则要求,任何有罪判决都必须建立在相关的证据之上.然而,证据学的逻辑起点即为“证据资源有限”. 是以,在犯罪行为发生以后,若缺少相应的证据或者证据合法性存疑,犯罪惩治则难以有效实现.因而,通过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好案件”. 换言之,该制度实施的重要目的系鼓励引导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进而能够更加及时、有效地惩罚犯.在此基础上,其他诸项目的或系“附属性”目的.具体而言,通过前述第二项“需要”搭建相关制度,确保被追诉人在认罪以后的相关权益能够得到保障,防止出现“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实践悖论.以此,强化了证据获取的“反向”附属性保障.另一方面,在获取被追诉人自愿认罪供述的同时,也在相当程度上减轻了办案机关取证的工作量,实现了前述第三项“提升司法公正效率”的需要.下述案件一即是印证. 值得注意的是,在制度试点过程中当中,已经有办案机关将其作为试点经验进行提炼,认为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取被追诉人有罪供述,“对于检察机关夯实案件证据体系发挥积极作用”. 最后,以此而专门构建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然也在结果意义上推动了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层次化改造,丰富了程序体系,进而构建科学的刑事诉讼体系.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证据论文范文参考下载,证据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1、 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认罪认罚宽制度问题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提出是基于我国目前案多人少的司法现状,对于缓解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日渐增长的案件数量之间的矛盾有重大意义。一方面有利于进。

2、 认罪认罚宽制度探析 摘 要:2016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施行。

3、 认罪认罚宽制度实务问题探析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是被告人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相应的刑罚,从而缩短诉讼时限或减轻刑罚的一种制度,该制度立足于我国“和为贵”的文化传统,。

4、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宽制度适用和理解 摘 要 本文结合《青岛市关于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拟从公诉部门 此类案件实务角度,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与理解。

5、 认罪认罚宽制度实证 摘 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已近一年,试点各地积极有效推行,起到了良好效果,比如提高司法效率、节约诉讼资源,更进一步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

6、 认罪认罚宽制度之理性人概念 摘 要 构建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性人”选择,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引擎所在。针对“理性人”概念在制度启动、值班律师、自由裁量等方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