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范文网-权威专业免费论文范文资源下载门户!
当前位置:毕业论文格式范文>职称论文>范文阅读
快捷分类:

关于被害人论文范文 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被害人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4

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是关于被害人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被害人和受害人区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2012年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除了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对被害人权利保护有所加强外,在其他诸多方面,立法仍然存在着许多缺憾.因此,试图在厘清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存在的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权利保障;上诉权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287-02

作者简介:李雅(1989-),女,汉族,河南驻马店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不完善

(一)立案、侦查阶段存在的不足

法律赋予了被害人在受到伤害时可以向公检法进行报案或者控告的权利.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公民所享有的报案和控告权并未得到认真的对待,往往流于形式.法律虽然规定了被害人享有对不予立案决定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但是也仅仅是在理论层面上有所体现,而对于具体操作却是无章可循,难免有点差强人意.《刑事诉讼法》第146条明确规定被害人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的,侦查机关可以补充或者重新鉴定.但这一规定在实际生活中并未得到有效的落实.侦查机关对于被害人的合理申请往往消极对待,即便是同意被害人重新鉴定的申请,也往往是走过场,加重被害人重复鉴定所支出的费用的负担.

(二)审查起诉阶段存在的不足

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救济性权利缺乏有效的制约保障.《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表明针对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有两条救济途径,但这两种救济途径的设计都不是绝对合理的.首先,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上级的检察院一般会维护下级检察院的权威;其次,在司法实践中,下级检察院往往是在得到上级检察院的同意后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最后,如果被害人能够通过层层审核提起自诉,能否胜诉也是尚不可知,法律对自诉的条件规定的相当严格,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及公检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事实都必须加以证明,这对被害人来说都是很难完成的.

(三)审判、刑罚执行阶段存在的不足

被害人缺乏完整的上诉权.《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被害人享有抗诉请求权和对生效裁判的申诉权,但并未规定完整的上诉权.在刑事诉讼中,虽然检察机关和被害人的根本立场是一致的,但是检察院属于国家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它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被害人如果不服法院的一审判决,只能选择请求检察机关抗诉,而检察机关并非一定会抗诉,所以一旦发生被害人的请求抗诉的愿望得不到实现的情况时,就只能选择审判监督程序.而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更是难上加难,这也即是意味着被害人所享有的部分上诉权也只不过是镜中月、水中花.被害人缺乏充分的诉讼参和权.《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但是却未规定是否应该送达被害人,这就直接影响到被害人在法庭上和被告人的对峙权利的对等性.知情权保障被害人充分参和诉讼,包括被害人对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案件进展情况的知情.

二、对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完善意见

(一)充分保障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

被害人在何种情况下享有知情权以及知悉的程度,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关系着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以及知情权和隐私权之间的协调问题.分为两个方面:(一)扩大侦查阶段被害人知情权的范围.首先,侦查阶段告知被害人案件进展的情况.以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为典范,我国应该规定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案件,侦查机关有义务在适当的时间间隔内告知被害人案件的侦查情况,这一时间段以6个月最为合适.其次, 机关应当在案件侦查终结时及时告知处理结果. 机关在告知案件处理结果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再次,及时告知被害人关于犯罪嫌疑人适用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在强制措施发生变更时,应该在合适的时间里及时通知被害人.(二)对于被害人知情权保障机制的完善.为了保障被害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首先,对于工作人员不履行告知、通知或者送达任务的行为,必须给予行政处分等;其次,严格遵守程序.德国法有“期间停止不计”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此也做了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 人.当检察院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告知被害人该权利时,审查起诉的期间应该从告知之日起重新计算.和此同时,可能也面临着工作人员会利用此款对审查起诉的期限进行拖延,所以在立法上应当规定对有上述行为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二)改变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

在传统的“先刑后民”诉讼模式被法学界所诟病的同时,也有不少法学家提出了“刑民分离”和“先民后刑”的模式构想.在实践中运用较多的是后者,即是先进行民事赔偿的调解工作,在民事赔偿“及时足额到位”后,再考虑量刑问题,并将是否赔偿到位作为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在此基础上,应在以下几方面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行完善.首先,扩大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现行立法是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之外的.《刑诉解释》第138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我国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从本质上说是民事诉讼,但是它并不适用民事法律制度,也不受刑事诉讼法的保护.其次,建立一定范围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根据《刑诉解释》第181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当刑事附带民事程序全面中止时,被害人的权利将得不到及时的保障.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确立也就是为了确保在不影响被告人罪责认定的前提下,法院及时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若刑事部分暂时无法认定,而民事部分事实清楚,则可以先行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缺席判决;若当事人已先行提起民事诉讼且因公诉提起而中止审理或者暂缓判决的,该制度亦能防止民事诉讼出现悬而不决之局面;如果被害人选择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该制度也可以确保其另行提起的时间不至过于拖沓.

(三)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

当代刑法更加注重保护被害人的权利,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是为了对其利益进行充分的保护.上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若是这项权利只能为被告人所享有,这本身就违反了平等原则.此外,被害人不享有上诉权,也就是说在二审审理中不能享有充分的参和权,这是和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不相符的.通过以上描述可知被害人享有完整的上诉权的重要性,现建议对《刑事诉讼法》关于对被害人上诉权的规定做出如下修正:第一,要保证被害人享有充分的上诉权,并且保证权利的享有和行使的主体和被告人的范围相同;第二,被害人所享有的上诉权的范围也应该相应的作出扩大,该范围应该扩大到和不服一审裁定、判决的范围相同;再次,注意和检察院抗诉的关系的平衡,当一审裁判宣布后,要保证被害人及其法定 人均能够向上级法院就刑事部分提出上诉.鉴于此,能够或多或少的避免被害人在面对自身合法权益的遭受不利后果只能等一审裁判生效才能上诉的囧境.由于公诉人追求的利益价值和被害人的利益的不完全一致性,赋予被害人完整的上诉权,可以弥补检察院抗诉工作的不足,以便于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自身权益.

[ 参 考 文 献 ]

[1]汪习根,陈炎光.论知情权[J].法制和社会发展,2003(2).

[2]王利明.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M].北京:人民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3]陈华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总结:本论文为您写被害人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参考文献:

1、 我国公诉制度中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失衡问题 [摘要](中)摘要根据犯罪侵权后果的二重性,以博弈论理论审视我国公诉法律制度,其存在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失衡问题,突出表现在诉讼地位、立撤案程。

2、 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地位 摘 要: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地位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由于受到国家公诉权、被害人追诉能力等因素的限制与制约,被害。

3、 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 摘要:由于实体构成性规则和程序保障性规则的匮乏,我国尚未实质性确立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比较各种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学说,根据民主与法治的要求以及。

4、 我国刑事诉讼强制证人出庭制度缺陷完善 摘 要 长期以来,以证人出庭率偏低为代表的证人出庭难问题,已经成为严重制约我国刑事诉讼质量和庭审效果发挥的一大瓶颈。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

5、 我国失独老人养老保障的问题与 摘要:文章从失独老人养老面临的生活困境出发,分析其在精神以及物质生活方面存在的生存障碍,并从我国政府的角度出发,探索政府管理以及社会资源对我国失。

6、 我国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构建意义 [摘 要] 对于我国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建设,对于和谐社会的发展有其重要促进作用。本文重点探讨了公共服务平台的构建意义,分析了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