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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章程论文范文 公司法强制性和公司章程自由分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公司章程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5

公司法强制性和公司章程自由分析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公司章程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2018公司章程范本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公司法为公司治理规定了基本框架,是公司章程制定的重要依据;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中公司法的适用和体现,丰富并完善了公司法的基本框架和内容.文绍了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合理性,论述了在公司法强制性规范下公司的章程自由.

关键词: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公司章程自由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234-01

作者简介:崔悦(1992-),女,吉林临江人,吉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意义

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具有其合理性,可以更好的保护效率以及第三方利益.激烈的市场竞争需要完善的公司制度和法律做保障,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可以有效约束公司治理.

(一)公司法的强制性可以保护股东利益

公司间进行交易时很容易因为追求利润侵害第三方利益,通过强制性规范可以有效的保护第三方利益,体现交易的公平性.为了避免公司地位不平等带来的利益损害,公司法中强调公司资格和地位的关系,保证股东在公司在不利决策面前有权采取措施防止伤害,所以公司法中写入了强制性规范[1].为了防止企业股东越过法律规范通过各种自利的决议,最好的做法就是将赋予法律强制性特权.如果股东大会做出的决定不利于股东,该股东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的表决权防止损害的出现.

(二)公司法的强制性可以保护弱势群体利益

强制性规定对公司行为有直接规范作用,为了实现公平,保护员工这些弱势群体需要强制性规定的保障.比如公司法118条指出:董事会必须吸收部分职工代表,职工代表至少要占1/3.公司法中强制性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公司设立和公司性质,公司权利分配,公司经营管理程序等[2].

二、公司法强制性规范下的章程自由

(一)公司章程明确了强制性规范

公司章程细化了强制性规范,《公司法》25条指出:公司章程必须涉及公司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公司机构、法人代表等,公司章程需要股东签章生效.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公司按照这条规定章程,明确规定法律要求的呢荣,这样在强制性规范下公司章程将强制性规范明确化了,公司成员利用公司章程可以了解公司框架.

(二)公司章程细化了强制性规范

公司法52条指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成员在三人以上,股东数量太少或者公司规模小的公司可以取消监事会,但是必须有一到二个监事.第118条指出:股份公司必须有监事会,监事在三人以上.由此可见法律规定除了规模太小或者股东太少的公司不需监事会,其他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这是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无权变更,但是却可以将其细化,详细规定监事会人数、成员名单等[3].

(三)公司章程强化了强制性规范

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比强制性规范更严格,拓展了强制性规范的内容和范围.这种强化强制性规范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章程自由和公司法强制规范要有一致目标

公司法设置强制性规范是为了保护股东利益公司章程在对强制性规范严格化的时候也要注重保护股东利益.公司法强制性规范是法律范畴的标准,是公司治理的最低标准,制定公司章程的时候可以更加严格,但是目的应该是保护股东利益,不能剥夺股东的监督权力,最典型的是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票数要求更加严格.

2.公司章程自由和公司法强制规范要有一致的方向

公司章程约定内容比强制性规定严格的,比如董事不能用公司资产为公司人员的个人债务进行担保”,如果约定方向和强制性规定一致,那么这种严格化的公司章程是有效的,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公司利益有利,应该得到法律保护.同时,这些章程是公司管理层发挥个人意志的空间,理应不受法律干涉[4].

3.公司章程自由必须是合理的

公司章程中严于强制性规范的规定必须是合理的.比如关于限制股份转让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自由发挥但是不能损害公司员工权益.公司法赋予公司员工的基本权利在公司章程制定的时候必须要维护,这样才能确保公司正常运行.只有不损害董事和监事的权利,公司才能在合法范围内正常运营,在进行公司章程制定的时候不能损害董事和监事的合法权力,《公司法》第120条规定:每6个月必须召开一次监事会,这是对监事会表决程序的规定.同时该条第3款补充:超过半数的监事同意表决的决议才合法,这些都是公司法强制性规范,体现了监事公平的权力和表决权,不论是股东还是职工.所以,在制定公司章程的时候监事会上参和表决的职工数和股东数相同时的决定才能通过,这种规定是不合法的.

三、结语

公司自治是现代公司的重要特征,我国公司法具有强制性,但是也给公司自治赋予了空间好选择;公司法强制性规范是为了实现公平和效率,以法律形式维护公司相关者利益和社会效益.在公司治理中公司法、公司章程从不同的角度发挥着作用,有统一也有矛盾,如何在强制性规范下实现公司章程自由是本文研究的问题,希望对于协调章程自由和强制性规范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参考文献]

[1]董慧凝.论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和公司章程自由[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06(21):68-74.

[2]孙玮蔓.公司章程自由和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协调[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04(17):29-31.

[3]梁侠.论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范在公司治理中的冲突和协调[D].辽宁大学,2012.

[4]那仁呼.公司章程自治边界分析[D].内蒙古大学,2013.

总结:此文是一篇公司章程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司法识别 [摘要]对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判定、识别也需要对法律语言、规范类型、价值取向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惟有如此,才可能得出正确的至少是有说。

2、 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冲突效力认定 [摘要]近年来,有关公司设立的纠纷不断出现,特别是在公司设立之后,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在内容发生冲突时何者效力优先的问题,目前法律尚未对此明文规。

3、 公司章程和董事勤勉义务判定问题 摘要:由于公司法对董事勤勉义务规定过于概括,导致实践中董事勤勉义务的判定陷入窘境。但是考察相关法律、法规不难发现,立法为公司章程对董事勤勉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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