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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转让论文范文 简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限制条款效力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股权转让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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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司法》71条第4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为股东的意思自治预留了空间,但实践中因约定的条件多种多样,各地法院判决结果各异.本文通过列举我国和国外关于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再从不能一概否定或承认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而应该具体事项具体分析,但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不能损害第三人利益和限制转让要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公司利益的原则下从初始章程、修订章程,以及实践中个人遇到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关于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进行分析和提出见解.

关键词:章程;股权转让;限制;效力

中图分类号: D9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7)06-11-3

引言

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中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兼资合的特性,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给股东意思自治预留了空间.71条第4款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践中章程制定方因不同商业利益需求对于股权转让往往在公司章程中做了限制性规定.

笔者在工作中就曾遇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基于公司利益、股东方诉求、职工持股等在公司章程中对于股权转让及退出做了特殊规定.

如:一方股东向关联方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应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一方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取得某一方股東(一般是控股股东)的同意,否则不得转让股权;对于员工股权的转让明确规定了受让方(必须是某一方股东或者股东会、董事会指定的受让方)、转让价格,对于员工退休、离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身份不适格(失踪、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违反敬业禁止业务、违法犯罪等各类情形发生时必须转让股权在章程条款中进行了明确;一些国有出资的股东在章程中会直接明确股权的转让需取得国资管理部门的许可和履行国资转让程序.

经济业务的多样性带来了司法实践中各式各样涉及章程限制条款案件的不断涌现,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经济生活中涌现的疑难问题一直在进行探索、研究,以期让当事人在章程中进行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的约束时可以明确知悉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

1 法律法规关于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规定

1.1 我国法律法规

1.1.1 法律规定

《公司法》71条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分为4个条款:

一是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

二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规定了三十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和不同意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三是规定了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四是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务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即是第四款从其规定的效力认定问题.

1.1.2 司法解释、审判观点

因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出现,司法审判中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在司法解释或审判时提出了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8-29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公司章程或章程条款撤销纠纷”案由等,均可以作为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案件中审判实务的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认为“和其他国家立法相比,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所做的限制已失之过宽,若再允许章程作过宽的规定,不符合保持公司的人合性的客观需要.[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二庭认为“股权转让以自由为原则,以禁止或限制转让为例外.公司章程是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写作定,并以法定形式予以公示的,不仅对制定章程的当事人有拘束力,对于以后参加公司的人也有拘束力.股权转让自由作为一项原则,是各国公司法的通行做法,但公司章程作为股东意念的体现,并不妨碍其对股权转让所做的限制.因此,公司章程在不和《公司法》抵触的情况下,若其限制或禁止股权转让,应视为股东对股权转让生效要件作了特别约定,股权转让合同应遵循章程的规定,否则其效力不应被确认.” [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章程中约定的除名情形发生时“实体处理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审查约定事由的适法性,不宜轻易认定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同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是否可以继承取得也明确了“公司章程规定另有规定外,继承人有权当然继承股东资格.” [3]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因退休、解聘、调动等原因离开公司时应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但未规定具体受让人,且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的,股东会确定的股东有权受让该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价格未作规定,且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一方请求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通过以上列举可以看出除江苏省高院民二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效力持否定态度外,其余对股东基于意思自治制定的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限制的效力并未给予全盘否定.

1.1.3 我国一些特殊规定

在我国对于中外合资企业、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有一些立足于国内实际的规定,如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属于资产处置行为,需按照处置资产标的大小取得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

1.2 国外法律规定

1.2.1 日本、韩国

韩国和日本关于章程中限制股权转让的规定基本一致,限制转让的公司不能是上市公司.[5] 日本2005年《公司法典》第107条规定:“二、等股份公司对全部股份规定以下各项所列事项时,需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该各项规定的事项:①对于转让取得该股份需要该股份公司承认的规定等.” [6]

1.2.2 德国、英国、美国、法国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如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股份转让需公司同意,公司则有权对股份转让进行监督.且公司在作决定时首要考虑的应是公司利益.

总结:本文关于股权转让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1、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分析 摘要股权转让的发生是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间接体现公司力量的方式之一,而出资瑕疵股权合同的效力的判断是决定着股权转让后对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而。

2、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方式 摘 要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可以分为法定的股权回购、约定的股权回购两种,无论哪种都应当遵循公司法资本维持和债权人保护制度。但是,资本维持并不是资。

3、 股权二分论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摘要: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将股权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捆绑的研究模式,会在很多具体问题的解决方面留有理论遗漏。将财产权与人身权分离,不仅可以更好。

4、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 摘要:《公司法》对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规定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

5、 重庆永荣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专注研发技术领跑行业 入选理由:50多年来,公司先后研制和开发了煤矿企业所需的刮板输送机、耙砂机、矿车、极薄煤层采煤机等系列产品,特别是20多年坚持不懈研发极薄煤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