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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关系论文范文 网约车平台和驾驶员之间法律关系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法律关系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0

网约车平台和驾驶员之间法律关系是关于本文可作为法律关系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法律关系的概念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 网约车作为互联网背景下的产物,其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交通问题,满足了乘客多样化出行的需要.但由此而引发的社会问题也被广泛关注,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当网约车运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由谁来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如何承担.本文简要分析了网约车平台和驾驶员之间可能存在的几种法律关系、适用的情形、以及适用后的法律问题,通过对比使得责任承担问题的思路更加清晰化,最后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关键词 网约车 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责任承担

基金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作者简介:周宇新、徐雨晴、李佳、温且姆·热则克,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150

网约车作为“互联网+”时代涌现的新型交通业态,在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伴随着许多问题.2016年6月,北京发生的“网约车第一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事发时廖某驾驶小客车停在拥堵路段上,因乘客颜某下车开门未注意,撞伤一名骑车女士秦某,造成秦某手部骨折,关于赔偿问题多方沟通无果、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受害人秦某将肇事车辆驾驶员廖某、乘客颜某、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公司、商业三者险公司及网约车平台五方作为被告,同时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法院当庭作出了如下判决: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的部分由实际侵权人颜某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该案作为北京市首例网约车案件,引发社会关注和讨论,主要的争议焦点包括网约车平台和驾驶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两者如何承担责任、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11月开始实施,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最主要的是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它们起到最主要的赔付作用.

至于网约车平台的主体责任,在《暂行办法》中不仅有所体现,更是充分强调了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承运人责任.但是要想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利益,对责任的承担进行正确合理地划分,前提是要明确网约车平台和驾驶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下文就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适用进行了分析.

一、劳动关系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一)认定依据

在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未对劳动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审判依据主要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网约车案件中法官也多以此进行审理:首先,网约车平台在开展相关业务前,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同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而驾驶员需要在考核合格后,取得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的劳动成果更是网约车平台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此种情况下网约车平台和驾驶员之间形成的就是勞动关系.

(二)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时,用人单位要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因此,网约车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其余部分由网约车平台承担.

二、劳务关系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一)认定依据

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和用工者之间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提供服务的方式、报酬等,也可以是口头或其他形式,用工者提供的服务多为一次性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网约车平台发布乘客信息,面向的是和平台有合作的驾驶员,不构成工作指令.驾驶员对是否抢单、接单,有较大的自主性,对网约车平台的依赖性较低,双方之间就是劳务关系.

《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中规定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尽到的一些义务,例如确保和平台合作的驾驶员都具有从业资格,并且应当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和驾驶员订立劳动合同或协议.由此看来,《暂行办法》只是对网约车平台和驾驶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了概括,力求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但并未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内部模式进行分析和阐释,忽视了其内部的复杂性.

(二)责任承担

《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院关于就客运合同纠纷中,对无过错承运人如何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也作出了相关规定,除了旅客自身原因,或者因其故意、重大过失而造成的伤亡之外,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中,承运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使第三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被侵权的乘客仍可以对承运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网约车的劳务关系中,存在挂靠协议和信息技术服务协议两种模式,它们的责任承担是不同的.

1.挂靠协议模式

挂靠协议模式是指网约车驾驶员通过和平台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以平台公司的名义,驾驶自己的车辆进行网约车的经营活动.其中网约车驾驶员称为挂靠人,网约车平台公司称为被挂靠人.在这种模式下,当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由于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挂靠协议的存在,双方之间具有了权利和义务的联系,所以此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信息技术服务协议模式

信息技术服务协议模式是指平台公司通过软件汇集乘客约车信息,将信息提供给出租车服务供应商,协助乘客和驾驶员双方达成约租车服务协议.其中平台公司只是连接乘客和出租车服务供应商的一个信息渠道,为乘客和出租车服务供应商提供信息技术支持,不提供租车服务.

在这种模式下当出现纠纷和争议时,由于平台公司未参和,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倘若发生纠纷,也是依法处理或由出租车服务供应商和乘客协商解决,但如果出现网约车驾驶员逃逸等情形,平台公司负有协助调查警方提供信息、证据的责任.

总结:这篇法律关系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网约车的法律问题分析 摘要:随着我国“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共享经济得以有效发展且在不断完善,“网约车”在此背景下得以兴起,目前,网约车已经成为了我国租车业务的重要组。

2、 我国C2C经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和网约车司机劳动关系的认定 摘 要:网约车行业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而兴起;但是新的产业出现也给相应的法律规制增加了难度,在网约车服务中C2C经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司机。

3、 网约车侵权责任法律问题 摘 要 随着网约车市场逐渐健全,网约车侵权问题频繁出现,如何对侵权责任进行有效的认定成为相关研究者重点关注的问题。本文从网约车侵权责任法律问题入。

4、 关于网约车侵权责任法律问题的分析和 摘 要 在现如今移动智能设备广泛普及的时代,网约车已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首选方式,然而在这种新兴商业运作模式下,关于网约车侵权责任问题日益引起人们。

5、 深夜网约车 时下,网约车、拼车、共享单车等绿色出行方式日益受到追捧。诸如“滴答拼车”“顺风车”等网约车手机软件非常普及,尤其是在出租车供应量紧张的上下班高峰。

6、 论网约车消费感知风险规避策略 【摘 要】网约车的兴起,深刻地改变了人们衣食住行中“行”的问题。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一些感知风险伤害了消费者选择使用网约车的积极性,最终对消费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