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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规制论文范文 共享经济模式下网约车的法律规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法律规制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19

共享经济模式下网约车的法律规制是适合法律规制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法律规制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 共享经济是一种新兴的经济模式,在网络技术的作用下,共享经济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交易成本,能够以方便快捷、多样化的方式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本文从共享经济的特点入手,以网约车为例,分析了目前在立法领域、监管体系、问责机制等方面的不足,同时针对这些问题,为网约车的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 共享经济 网约车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李凯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助教,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359

共享经济,一般是指以获得一定报酬为主要目的,基于陌生人且存在物品使用权暂时转移的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其本质是整合线下的闲散物品、劳动力、教育医疗资源. 得益于互联网技术的革新,这种共享大多是通过互联网作为媒介来实现的.目前国内各种业态均出现了共享经济,例如出租车、专车、快车和顺风车、共享充电宝、共享雨伞、共享空间等.总之,共享经济就是建立在一种互信的条件下,依靠互联网作为媒介,合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的一种经济模式.

一、共享经济的概述

共享经济的鼻祖罗宾·蔡斯女士提出了共享经济的公式,对共享经济的特点做出了很好的总结:共享经济等于产能过剩+共享平台+人人参与.

(一)有效利用过剩产能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存在着许多闲置和浪费的资源,比如多余的房间、闲置的车辆、设备等.共享经济就是把大量的、分散的过剩资源整合起来,转变为各类产品和服务.在这一过程中,权属关系发生了变化,即共享经济模式采用以租代买、以租代售等方式让渡产品或服务的使用权,所有权与使用权出现分离,不仅实现了资源利用率的最大化,而且满足了人们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

(二)通过互联网技术达到双边代理

互联网平台并不直接提供产品或服务,而是将参与者连接起来,提供即时、便捷、高效的技术支持、信息服务和信用保障.共享平台是一个双边代理的角色,其与闲置资源供需双方均签订电子合同,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闲置资源在不特定供需主体之间的匹配,并按照比例收取报酬.

(三)实现大众参与

共享经济属于典型的双边市场.从供方而言,只要拥有相应的资源或者技能,就可以直接参与到共享经济中去.从需方而言,很多物品或者服务无需购买或者没有能力购买,而通过共享平台,可以快速便捷的选择最匹配自己需求的资源.这两大群体相互吸引,相互促进,比如近年来非常典型的共享平台“滴滴出行”得到大众的青睐,其盘活了闲置的私家车资源以满足人们的出行需求.

二、共享经济模式下网约车存在的问题

共享经济具有传统行业无法企及的优势,然而,这一领域也逐渐凸显了不少矛盾,在网约车行业暴露的问题尤为严重.

(一)立法不足

共享经济是一种新兴的经济模式,要想让这种经济模式获得良性发展,就需要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法律,确保执法机关能够有法可依.尽管国家在多次重要会议和下发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大力促进共享经济的发展,但共享经济的相关制度在我国现有的基本法律中尚未涉及.目前关于网约车的主要规定仅是2016年7月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即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此外,各省市根据本地区网约车的运营状况制定了一些条例.这些处于更新状态的暂行办法和条款位阶过低,不仅规定的条文过于原则化,而且大部分为“建议性“内容,而非”强制性“内容,在没有构建起完善的信用机制的地区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此外,目前这些规章仅适用于快车和专车,顺风车并不适用.

(二)“一家独大”可能会诱发垄断行为

滴滴出行分别于2015年2月和2016年9月收购了快的和Uber中国,完成收购之后其市值超过350亿美元.根据中国IT研究中心(CNIT-Research)发布《2016年中国专车市场研究报告》显示,2016年滴滴出行收购Uber中国之后,其市场占有率超过 95%. 在出行领域,滴滴几乎完全占领了国内市场份额.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 1/2 的,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由此可以认定,滴滴出行具有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滴滴出行这类共享平台凭借资金优势实现了一家独大,而在此后难免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其他企业进入市场设置壁垒,这不仅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三)市场准入门槛低产生了人身安全的隐患

共享经济模式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为了促成快捷方便的交易,通常采用比较灵活的雇佣方式,那么监管力度自然就比较弱了.从网约车司机的注册条件而言,大部分网约车平台对车主申请条件十分宽松,特别是顺风车行业,只需上传本人驾照、本人或他人行驶证即可完成注册,车辆既可在本人名下,也可不在本人名下.從商业和经济的角度来考量,设定的条件较为宽松是因为司机审核是一项极为复杂且耗费成本的工作,为了以较少的收入获取较大的利润,规模大、利润率低的共享平台势必在审核上投入较少的人力和财力.审核不严就会产生漏网之鱼.近些年,网约车司机涉嫌杀人案、案、敲诈案等案件屡见不鲜.2018年5月,一位年轻的空姐在深夜用滴滴app叫了一辆顺风车,却被顺风车司机杀害.当日凌晨,从郑州市西三环附近的一个河渠内打捞出嫌疑人刘某华的尸体.由于监管不力,这起案件中的歹徒正是使用其父亲的顺风车账号实施非法行为.虽然案件已经侦破,滴滴公司也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但生命不可逆转.如果网约车平台对注册司机缺乏有效的监管,那么用户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将无从保障.

(四)法律地位虚化导致问责机制不健全

网约车平台究竟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是一个长期争议的问题.从形式上而言,网约车平台充当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中间人角色,提供的仅是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换言之,共享平台只起到撮合交易的桥梁作用,并非承运人.例如滴滴出行在其《专车使用条款》第1条“我们的服务”就规定,滴滴出行平台提供的不是出租、租车及/或驾驶服务,我们所提供的仅是租赁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相关信息.我们只是您和供应商之间的平台. 其他网约车平台在自己的服务协议中也有类似说明,一旦出现意外,平台完全可以免责.此外,网约车一方面通过车价减免等方式吸引乘客,但另一方面,对于乘客的乘车体验、投诉反馈却置若罔闻.当出现人车不一、车牌不吻合、司机打人、侮辱女性等行为时,司机并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甚至有的司机对投诉乘客进行电话骚扰、打击报复.尽管网约车平台有一键报警功能,但是当乘客发生紧急危险时,即使采用一键报警,等到赶到时,或许乘客的生命已经受到威胁.因此,问责机制不健全、相关功能不完善使用户维权之路异常艰难.

总结:这篇法律规制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滴滴拿到网约车牌照网约车C2C模式获认可 在神州专车、首汽约车、曹操专车等系列B2C網约车平台相继获得牌照时,坊间不断猜测滴滴何时能拿到网约车牌照。3月2日,鞋子终于落地。3月2日晚间。

2、 网约车的法律问题分析 摘要:随着我国“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共享经济得以有效发展且在不断完善,“网约车”在此背景下得以兴起,目前,网约车已经成为了我国租车业务的重要组。

3、 我国C2C经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和网约车司机劳动关系的认定 摘 要:网约车行业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而兴起;但是新的产业出现也给相应的法律规制增加了难度,在网约车服务中C2C经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司机。

4、 关于网约车侵权责任法律问题的分析和 摘 要 在现如今移动智能设备广泛普及的时代,网约车已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首选方式,然而在这种新兴商业运作模式下,关于网约车侵权责任问题日益引起人们。

5、 深夜网约车 时下,网约车、拼车、共享单车等绿色出行方式日益受到追捧。诸如“滴答拼车”“顺风车”等网约车手机软件非常普及,尤其是在出租车供应量紧张的上下班高峰。

6、 论网约车消费感知风险规避策略 【摘 要】网约车的兴起,深刻地改变了人们衣食住行中“行”的问题。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一些感知风险伤害了消费者选择使用网约车的积极性,最终对消费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