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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解释论文范文 住宅建设用地权续期问题的法律解释困境和出路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法律解释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9

住宅建设用地权续期问题的法律解释困境和出路是关于法律解释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法律解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在现行实定法框架下,运用传统的法解释理论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的法律规定进行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都无法实现法律体系的融贯性,唯有通过合宪性解释才能满足利益平衡的要求.深入剖析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本质可以发现,其不仅具有财产权属性,受到私法体系的保护,而且具有宪法财产权性质,应当受到宪法的保护.国家不得随意侵犯、随意收回公民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房产所有者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不需要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只是不应再次缴纳土地出让金.与此相配套,国家应适时实施房产税制度.开征房产税不仅不会破坏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宪法财产权的保障,反而是对宪法“维护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的有益实践.

关键词: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法解释学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6)07-0049-06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是我国一项极具特色的物权制度,立法者利用“自动续期”四个字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具体处置问题留白,希望通过后人的智慧解决这一关乎民生的重大问题.我国200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对《物权法》第149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无偿自动续期.200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无偿自动续期”改成了“按照国家规定自动续期”,学界对此的讨论迅速升温.有学者认为,我国绝大多数商品房要在五六十年后才面临期满续期的问题,但五六十年后我国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利益格局怎样,谁都难以准确预测,因而让现在的法律对五六十年后的问题给出答案不太现实,也没有必要.①不过,深圳、青岛、温州等地一些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已经期满,其他地方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会陆续期满,期满后如何处置已成为我们这代人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通过梳理现行法律规范,运用法解释学的方法对实定法进行分析,以期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给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

一、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法律规范及其争议

我国现行立法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最直接规定是《物权法》第149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和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12条、第40条、第41条也有相关规定.但是,“自动续期”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期限长短、有无次数限制等,这些问题可以有不同的解释.其中,自动续期是否有偿已成为学界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以下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

一种观点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应当无偿续期.其理由在于:(1)自动续期的无偿性符合我国《物权法》第149条第一款的法理逻辑,并且,从文理上看,“自动”即不必办手续,也不必缴纳费用.②(2)自动续期的无偿性是由城市土地国家所有权的本质决定的.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18条,城市土地的真正所有权人是国民全体,则全体国民对城市土地享有绝对的、排他的、对世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续期是这些权能的应有之义.③(3)自动续期的无偿性有利于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④(4)自动续期的无偿性体现了城乡居民住宅用地的平等性.⑤

另一种观点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样有偿续期,自动续期指的是手续问题,而非费用问题.这样解释的理由在于:(1)自动续期的有偿性符合他物权的法理逻辑.就用益物权的基本法理而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他人的土地之上取得权利,自应支付对价——土地使用费.此点不因建设用地的用途是住宅和非住宅而存差异”⑥.(2)自动续期的有偿性是从比较法研究角度得出的结论,也是维护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从比较法上来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法律性质上近似于德国的地上权制度.“地上权存续期间届满需要更新时,地上权人有权请求与土地所有人以与从前契约同一的条件更新契约.与地上权设立类似,我国土地使用权人取得权利时通常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中对土地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均有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权在续期时必然伴随出让合同的更新,因而土地使用权人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自然顺理成章.”⑦(3)自动续期的有偿性是落实我国土地财政政策的需要,也是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⑧(4)如果允许自动无偿续期,则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所有权无异,这势必触及我国土地公有制的底线.

上述观点从表面上看体现了法律适用逻辑的对立,本质上蕴含着法律内在价值的矛盾.大体而言,无偿论者秉承的是“个人主义”⑨价值观,有偿论者则站在“团体主义”⑩立场上.

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传统解释

解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处置问题的关键,是对我国《物权法》第149条第一款规定的“自动续期”进行科学合理的解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作出立法解释之前,对该条款进行学理解释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通常情况下,对法律规范的解释有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等解释方法.各种解释方法在解释体系内是相互独立的,其中文义解释具有一定的优先性,但每一种解释都必须满足体系解释的要求,以确保整个法律系统的融贯性.无论采取何种解释方法,最终都必须经受合宪性解释的检验,即任何一种解释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则、原则和精神.同时,合宪性解释也是其他解释方法无法互相融贯时所采取的解释方法.

1.文义解释

解释法律应尊重法条的文义,进行文义解释时,一般应按照词句的字面含义,按照语言结构、语法规则等对法律语言进行解释,使法律语言的含义具体化,避免产生歧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自动”有三种含义:(1)自己主动;(2)不凭借人为的力量;(3)不用人力而借机械、电气等装置以直接操作.我国《物权法》第149条第一款中“自动”的含义更接近于第二种,因为“自己主动”所针对的是“人”这一主体,而“住宅建设用地”显然不可能“自己主动”;第三种含义通常指自动等工具或器械的属性,与《物权法》中的“自动”显然没有关联.因此,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物权法》第149条第一款中的“自动续期”是指“不凭借人为的力量而续期”,进而,《物权法》第149条第一款可以理解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不用重新申请、不用重新登记、不用重新签订合同、不用重新发证而续期,即使用权人什么也不用做便可以继续享有该权利.但是,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除了优先使用文义解释,还必须满足体系解释的要求.B11因为对于法律规范的正确解读不能仅依据法律条文中个别语词的含义,只有将法律语词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之中,才能窥见其真正内涵.

总结:本论文为您写法律解释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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