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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化论文范文 城市公共停车场商业化运营法律规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商业化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2

城市公共停车场商业化运营法律规制是适合商业化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过度商业化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内容摘 要:本文指出,在城市公共停车场商业化运营过程中,应当考虑准公共物品的属性,不应完全实行市场化.在此前提下,应明确不同层面的法律关系及其基本内容.

关键词:城市公共停车场 商业化运营 法律规制

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范围界定及运营模式

(一)城市公共停车场范围的界定

城市公共停车场(位),是于城市公共空间的土地上设置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共开放的机动车停放场地.包括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规划的临时停车泊位(路内停车位)和在道路外的城市公共土地上建设的停车场.虽然从使用范围的角度来看,公共停车场包括所有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但从法律属性上讲,小区或单位配建、购买的车位,是该单位或小区业主基于已经取得的建筑物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而享有独立所有权的不动产,并非属于公物,该车位并非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财产.业主或单位配建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属于私人财产使用租赁关系,并非公共停车场使用.因此本文所指的公共停车场主要包括政府利用国有土地建设的、面向公众使用的独立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上的临时占道停车位.这两类停车场的共同点除了面向公众服务外,还有就是在设置停车场(位)前,国有土地所有权与所有权并没有分离;也就是说,该土地上不存在他人的用益物权,而只是专门为了建设面向公众服务的停车场时,才可设置经营者的用益物权.

(二)公共停车位商业化运营的主要模式

一是政府主导经营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对于路外公共停车场,政府需先以财政收入投资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而对路内停车位,政府无需建设只需在施划停车位以后,政府作为委托人将城市公共停车场经营权委托以特许经营等方式给特定企业经营.经营期间企业取得的收入全部上缴财政,政府再从收入中按一定比例,以资产管理费的形式支付给受托企业.

二是政府与市场结合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对于路外公共停车场,政府以土地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出资,与一家或多家企业共同组建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公司,政府与企业按各方投资所占股份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三是市场化主导经营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对路外公共停车场,政府通过一定程序将公共停车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由竞得的企业作为公共停车场的投资主体,根据政府规划对公共停车场进行建设与经营;对于路内停车位,政府将一定时期内的道路停车收费权有偿转让给特定企业经营管理,典型方式有收费权拍卖等.

城市公共停车位商业化运营存在的问题及应遵循的原则

当前国家及各地政府推进公共停车位商业化、市场化运作,2015年8月,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出《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坚持市场运作,按照市场化经营要求,以企业为主体加快推进停车产业化.笔者认为,设置公共停车位是解决城市停车难的重要途径,而为了解决城市公共空间资源有限性和需求不断扩大的矛盾,运用市场手段,让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能够高效弥补公共投入不足的短板.但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市场化运营,应当遵循服务公众需求和民生福利、公法和私法双重规制的原则,不应当完全市场化.理由如下:

首先,公共停车场都对所有公众公开提供服务,任何公众都可在公共停车场上停放车辆,因而其具有公益性.但由于停车资源有限及停车需求“无限”的矛盾,城市公共停车设施也常常通过收费等手段来限制排除部分公众对其的利用,因此从经济学的属性来讲,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属于“准公共物品”.城市公共停车场土地属国家所有的“公物”,当进行商业化运营时,国家让渡了空间使用权,实现了“公物”向“私物”转化,此时的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应受到公法与私法的双重管制.公法保障公共停车场服务的公益性,私法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

其次,商业化、市场化运营,利润追求是基本价值取向.社会资本投入停车场建设,逐利难免会成为第一选择,价格完全放开容易造成停车价格上涨,可能加大公众负担,形成对民生的挤压,使公共停车位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丧失.另外,出于效益考虑,社会资本投入公共停车场往往选择中心城区、商业区、重要景区等,而这会进一步导致车辆增多,加剧这些地段的拥堵.因此,公共停车场实行市场化运营,应受城市建设规划、交通控制规划的制约,同时价格机制上也应考虑不同类型和不同地段的特点,合理确定定价模式,而不应简单一放了之,放弃政府应当履行的公共服务决策职能,使准公共产品成为纯粹的营利性财产.

城市公共停车场商业化运营的法律关系

第一,政府设置公共停车位或规划公共停车场产生的法律关系.城市道路以及城市公共用地属于公共空间范畴,行政法上属于公物,公物分为普通的一般使用和特定用途目的的使用,前者一般以自由使用为原则,例如在城市广场休息、道路上通行等.特定目的的使用虽然并不限制使用人,但限制使用用途和方式,一般需要经过许可才可使用.政府在公共道路及空地上规划设置停车位或停车场,属于对公物的特定许可使用.也就是说,道路通行是一般使用,道路上划线或空地上设场地供公众停车,属于对城市土地的特定目的使用.但规划设置公共停车位、停车场并非针对某一具体的主体,而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针对不特定公众未来使用道路或空地停车的规制,因而总体上符合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关系.

第二,政府通过一定的模式将公共停车场交给某个特定的商业组织予以收费运营产生的法律关系.道路公共停车位划定或公共停车场规划设置后,政府通过一定的模式将公共停车位交给某个特定的经营者进行建设、运营,存在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关系:

一是政府针对特定企业的申请,就某个停车场项目的建设立项、规划、土地划拨、经营等手续予以批准或备案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及政府行使监管职能,对经营单位使用停车场的监督、管理行为,这些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是具体行政行为.

二是政府部门与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的与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营有关的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关系.这些协议的目的与基本内容是明确经营者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因而属于民商事法律关系,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外,其它属于新型的合同关系,可以称之为公共停车场建設经营合同关系.

总结:此文是一篇商业化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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