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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制论文范文 税制变迁政策主导和法律规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税制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8

税制变迁政策主导和法律规制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税制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税制改革 2018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我国税制变迁的进程,呈现出政策主导的特征,可分为税制变迁“法外运行”、政策推动税制整体立废、政策推动税制局部修正三种类型.针对具体情形在所涉事项和所及范围上的差异,应施予不同的法定要求.一方面,坚守税收法定的基本要求,有关税法核心制度的整体变易,必须循法律轨道进行;另一方面,通过参和机制的构建,彰显纳税人“同意”之核心意蕴.“程序—实体”的二元规制路径,同财税法作为公共财产法的基本定位一脉相承.

关键词:税制变迁;税收法定;公共财产法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17)05013806

税收法定已被写入执政党的纲领性文件和国家层面的重要法律.然而,当前的税制变迁进程中,政策的主导地位仍然彰显无余;除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等为数不多的几项改革基本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大量税改具有浓郁的“政策主导”意味.就此而言,有必要思考:第一,这种政策主导的税制变迁,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背离了税收法定的要求;第二,如何以税收法定为标尺,导正前揭路径偏移;第三,当“导正”甚为必要却窒碍难行时,须反思税收法定的核心意旨究竟为何,由此确立合适的规制逻辑.

一、税制变迁的三种模式:“政策—法律”范式的审思

就各项具体的税制变迁,可循其中政策和法律的互动关系,将它们大致划分为三种类型.

(一)类型一:税制变迁“法外运行”

此种情形中,整个税制变迁的过程都未在税法框架内运行,改革成果通过政策而非法律形式呈现.比如,我国自1994年起酝酿开征“燃油税”,进程缓慢;2008年8月,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通知》,专门提到“完善资源税,研究开征环境税,择机出台燃油税”;但通知发出后不足半年,剧情反转,12月5日,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改“燃油税”为“成品油消费税”,引发热议,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递交专业意见,特别言及燃油税立法形式宜采用行政法规形式,“至少要恢复经过国务院同意的惯例”,最好制定《燃油税暂行条例》.12月18日,正式方案落地,所依据的文件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

形式上,正式方案由国务院而非四部委发布,有论者据此认为,因为该通知意味着对《消费税暂行条例》的修改,如果以四部委发文,存在“行政规章抵触行政法规的情况”[1].易言之,国务院发文比四部委发文更符合《立法法》和一般法理的要求.实际上,无论是四部委还是国务院发文,本质上均系规范性文件,而非行政规章或行政法规;就正式出台的通知来讲,虽然由国务院发布,但并未经过《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等程序,哪怕仅从“名称”的维度看,也不满足《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的要求①.更何况在发布程序上其和行政法规的区别亦十分明显:行政法规要由总理签署发布,而行政决定通过国务院文件或国务院 文件的形式发布.因此,从法律效力的角度看,是以国务院名义还是以四部委名义发文,差别并不大.

需要注意,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颁布修改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则于同年12月15日颁布修改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和消费税“修法”在时间上高度重叠.这予人以两方面观感:一者,固然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涵摄的面较广,但至少其中“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的内容,完全可于修改《消费税暂行条例》时体现出来,这样至少在形式上更符合“税收法定”的要求;二者,未依循前述进路的直接后果是,在《消费税暂行条例》刚刚修改未满一月之时,新的“打补丁”工作已经开启.这导致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呈现出浓郁的政策色彩,法定成分相当匮乏.

财经理论和实践(双月刊)2017年第5期

2017年第5期(总第209期)侯卓:税制变迁的政策主导和法律规制

——税收法定二元路径的建构

这里不妨再以2014年底至2015年初连续三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为例加以分析,见表1.

权”有三点区别:一是授权主体不同,《消费税暂行条例》本即为根据“85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規,是国

务院行使的授权立法,而非职权立法③;二是授权内容有别,《消费税暂行条例》所授予的税目、税率事项,乃是税收领域至为关键的税收要素,未免轻言授出;三是授权表述参差,这里“由国务院决定”的行文模糊处理究竟是应当通过制定政策,还是通过行政立法程序进行,而结合前两方面的差异,应当从严解释为通过行政立法程序进行.最后,三份文件中,仅有出台最早的财税[2014]94号文有“经国务院批准”的表述,另外两份文件连此项内容都没有,即便从最宽松的标准来审视,后两份文件的形式瑕疵明显.

(二)类型二:政策推动税制整体立废

此种情形中,政策推动税制变迁虽然最终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然而从本质上讲,变迁的方向和内容皆由政策确定,法律不过扮演着“橡皮图章”的角色.其形式上和法定要求“若即若离”,在实质上则同法定要求所蕴含的纳税人“同意”之本旨相去甚远.承认特定利益、确定合理范围并尽力保护在确定范围内得到认可的利益,是法律基本的作用方式[2].政策在稳定性、 性上的相对缺陷,使其不足成为推动主体权益根本性调整的合适场域.

农业税的废除,是此类情形的典型代表.2000年, 、国务院决定安徽全省为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地区,此时农业税尚只是“农村税费改革”中之一环,而且由于改革伊始就浮现出基层财力困难之情状,所以改革进程一度有所放缓,相关提法亦由“加快推进”转为“稳步实施”;2002年,伴随国家财政状况的改善,特别是对试点地区转移支付的加强,试点扩至河北、黑龙江、内蒙古等16个省区,并于2003年推向全国,截至此时,废除农业税还未成为农村税费改革的突破口.转折点出现在2004年,该年度先后出台的三个政策文件强力推动了农业税废除的进程,如表2所示: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税制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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