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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员论文范文 仲裁员和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模型困境其解决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仲裁员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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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英国法传统上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视为合同关系.根据《德国仲裁法》,仲裁员合同是通过仲裁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要约与承诺形成的.在排除公权力干预的前提下,对争议进行公正、有效的仲裁,也包括确保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受仲裁员与双方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影响,是仲裁员、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当事人以及对方当事人的共同利益诉求.仲裁员追求的经济利益,超出对方仲裁当事人所预期承担的部分的利益诉求,即便存在仲裁员与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也应当服从于对争议进行公正、有效仲裁的诉求.仅从合同法出发解释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将无法满足仲裁员和双方仲裁当事人在仲裁方面共同的关于仲裁公正、有效地进行以及取得恰当的经济利益的利益诉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复合的法律关系,包含了以提供仲裁服务为标的的合同法律关系和以作出仲裁裁决为标的的身份法律关系,前者的依据是以仲裁员为一方,以双方当事人为另一方的双方当事人合意,后者的依据是法律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仲裁员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DF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4)06-0118-10

在《刑法修正案(六)》将枉法裁决罪入刑后,学界对仲裁员究竟应当承担何种性质的法律责任以及法律责任的边界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探讨,这些探讨的实质是关于仲裁员的法律地位,亦即仲裁员与商事仲裁中的其他参与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在商事仲裁中,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无疑是最核心和重要的法律关系.相对于国内相关研究的匮乏,在商事仲裁发达的英国和德国,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研究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成果,并且存在一些司法实践,但仍未形成共识.本文拟就此展开研究,请教于方家.

一、 英国与德国关于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模型的研究与实践

(一)英国

英国法传统上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视为合同关系.①然而,对于上述合同关系如何形成,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鲜有涉及.

Mustill & Boyd认为,在不引入其他法律工具的前提下,无法解释一方当事人与对方指定的仲裁员之间存在合同关系.②为解决上述问题,Mustill引入了代理的概念.仲裁员X由仲裁当事人A指定,仲裁员Y由仲裁当事人B指定,第三名仲裁员Z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或者机构指定.这种情形下,仲裁员X与仲裁当事人A直接形成合同关系,与仲裁当事人B通过由A作为B的表见代理方式间接形成合同关系;仲裁员Y的情形与之类似;仲裁员Z由双方合意指定或由机构代理双方指定.③换言之,仲裁员X与仲裁当事人A和B以及仲裁员Y与仲裁当事人A和B形成两个三方合同关系,仲裁员Z与仲裁当事人A和B形成一个三方合同关系.此外,根据卡雷尔欧洲股份公司诉特拉达克斯出口股份公司④和K/S诺亚尔股份有限公司诉现代重工有限公司判例,⑤合同成立在仲裁员接受指定时成立.合同内容包括仲裁员报酬等内容.

代理理论同样可以解决仲裁员或者仲裁当事人没有实际参与合同关系形成的情形.例如在塔克北里诉费东探索股份公司判例中,⑥两人仲裁庭的情况下,两名仲裁员无法就仲裁裁决达成一致意见而共同指定了第三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作出裁决后,一方仲裁当事人以该仲裁员并非其指定为由,拒绝支付报酬,该仲裁员将争议诉至法院.法院认为两人仲裁庭的仲裁员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代理权,从而代表仲裁当事人与其所指定的第三名仲裁员形成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不仅仲裁当事人两造在指定两人仲裁庭的仲裁员时互相代理,在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的过程中,代理权进一步延伸至两人仲裁庭的仲裁员,从而使两人仲裁庭的两名仲裁员与当事人两造分别形成合同关系以外,第三名仲裁员与当事人两造形成合同关系.

仲裁法立法咨询委员会(Departmental Advisory Committee on Arbitration, DAC)于1996年提交英国议会的关于《1996年仲裁法》立法的报告⑦(以下简称《DAC1996年报告》)延续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视为合同关系的思路,着重对仲裁员的报酬和费用⑧进行了分析并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作为合同法的一般问题,仲裁员、专家、机构等有权获得其与仲裁当事人协议的报酬;⑨第二,一旦仲裁员辞任,在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就其辞任后报酬、费用的处理方式达成协议的情形下,法院无权对其报酬和费用问题作出决定;⑩第三,仲裁当事人对仲裁员的报酬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11第四,如果仲裁员辞任,则仲裁当事人可以依据其与仲裁员的合同主张返还已支付的报酬.若仲裁员由于其他原因不再担任仲裁员,则仲裁当事人不能诉其违约以主张已支付的报酬,除非仲裁员存在恶意(bad faith).B12

尽管如此, Mustill & Boyd认为,从身份法B13的角度解释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相比从合同法的角度解释更有优势,并认为从实践的角度看,法院可以直接考虑仲裁员应当具有何种权利和义务,而无需通过复杂的合同和代理理论的分析求得仲裁员权利义务的边界.B14

以身份法分析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的路径并不为多数判例和著述支持.例如在K/S 诺亚尔股份有限公司诉现代重工有限公司判例中,B15法官一方面采取合同法的路径分析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认为以身份法分析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际并不会得出与采取合同法的路径不同的结论.

为此,有学者建议将身份法与合同法相结合以分析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例如,Critchlow认为,在理论上,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以被认为“具有合同性质的身份关系”或者“具有身份性质的合同关系”.以仲裁员的报酬为例,仲裁员获得报酬的权利源自仲裁员的身份,而仲裁员获得报酬的多寡则由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的合同决定.B16前者因其身份性质而不可剥夺,后者因其合同性质而可由法院基于合理性予以调整.B17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仲裁员论文范文参考下载,仲裁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1、 关于税收法律关系本质 摘 要:通过对观念上和现实中税收法律关系本质的考察,发现它们皆非税收法律关系本质的本然。其本质的本然指的是在这一关系中国家与纳税人的地位是平等的。

2、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相关问题再 摘要: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准确认定对合理分配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起着重要的作用。《劳动合同法。

3、 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 摘要:深刻认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问题有利于更好地处理国际商事仲裁的案件,并且可以从中吸取经验来应对我国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创造一个井然有。

4、 劳动法律关系刍议 摘 要:劳动法律关系在当前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在劳动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制度中,它区分了劳动法律关。

5、 基层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困境和突破 法律乃治国之重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重要论述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