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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学生宿舍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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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住宅不受侵犯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住宅权的界定,我国尚未有一定的具体标准.比较国内外研究,住宅权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扩展到私人空间.我们可以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明确宪法中住宅权的内涵和外延,将集体宿舍纳入住宅权保护范畴.学校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学校准公权力的行使与学生个人权利维护之间发生经常性冲突.现有的特别权力关系说,民事法律关系说,行政法律关系说都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探讨,界定该“准公权力”的性质,使权力行使在内部框架中进行,是重中之重.学校宿舍管理部门,学生组织,教师等干预学生私人空间,造成管理乱象.高校规章自治权应依照何种程序在何种限度内行使,也应当引发思考.

关键词 学生宿舍 法律关系 正当程序 高校 自治规章

作者简介:薛泽长,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218

一、问题的提出

2016年6月21日,山东某学校宿舍管理部门在未经学生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进入学生宿舍,进行突击性检查,搜查出吹风机,台灯,电磁炉等违章电器并一律没收,并将涉事学生进行处罚,给予处分.此事经微博发酵,迅速引起学生的共鸣.在个体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现代社会,许多学生认为学校做法有失公正,不仅侵害了学生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等一系列基本权利,而且对学校突击检查的正当性提出了质疑.

众所周知,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最重要的场所,也是最容易发生事故的场所,学校对学生宿舍的检查本无可厚非,学生也并非不认同宿舍检查以确保集体个人安全的这种行为,但是,未经同意突击检查这种方式在学生们看来是对私人空间的侵占和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如何界定住宅权的范围,学校宿舍管理权的性质为何?高校自治规章的正当程序问题,这些都是当前学界争议的热点问题.

笔者将从住宅不受侵犯权作为切入点,从比较国内外立法司法成果以及学界的广泛讨论结果,明确住宅权的内涵和外延,界定学校宿舍管理“准公权力”的性质,确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考量高校自治规章及其管理权的正当程序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住宅”的界定

住宅,一般意义上讲,是人起居生活的私人空间场所.住宅权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保护居住权.第二,公民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三,公民在住宅权得不到保障时可以诉诸法律.但在法律本质意义上,住宅及住宅权的内涵和外延确实是一个争议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权利维护的意识的高涨与当事人权利维护的距离,使得住宅的内涵不可避免的因为外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从而更好的调整人与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国外对住宅的界定

1.德国对于住宅的界定在德国法学家伯阳的《德国公法导论》中解释为“适用于属于住宅的附属空间,例如地下室,庭院等,以及工作场所和营业场所.另外,旅馆房间,帐篷等也包括在内.”他的界定已经将住宅范围的外延延伸到了私人生活的空间.相比而言,德国学者鲁道飞同样认为:“侵入住宅罪保护的对象至少应该包括狭义的住宅,事务所,公务与交通领域以及墙垣围绕的土地.”而德国对于住宅不受侵犯权的规定明确体现在德国基本法中.

2.美国也在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个人空间不受侵犯,而住宅被认为是个人空间的最重要组成部分.而美国学界一致赞同“隐私保障论”即合理期待理论:凡是属于隐私的空间都是住宅权所调整的范围.

3.韩国学界也将住宅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认为只要是人类居住的,或尚未居住但是按常识是属于人生活居住工作的一切空间领域都属于住宅,并体现在韩国宪法中.

4.奥地利学者诺瓦克指出:“对住宅的保护不仅与真正意义上的住宅相联系,还与无论其法律称谓或用途性质的所有类型的房屋有关.”

综上所述,在西方社会,在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促进下,住宅的外延已经扩大,住宅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个人住宅.

(二)我国对住宅的界定

我国对于住宅的界定在《民法总则》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国法律将住宅限定为公民居住性场所,对于临时性居住场所没有确切叙述,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

三、集体宿舍的法律性质

笔者认为单从住宅的公私属性讲,住宅是绝对的“私”性质,而集体住宅即宿舍由于需要学校的管理,掺杂了某些“公”性質,但是并不能排斥集体住宅的“私”性质内涵,因此,仍然不能盖棺定论.首先,笔者认为,住宅是人以居住为目的,生活休息的私人空间,在该私人空间内,人对个人隐私应当有一定的合理期待,即认为私人空间不应受到侵犯,而学生集体宿舍生活条件的日臻完善,俨然是专供学生生活,休息的居住性场所.此时,作为宿舍管理部门可以被认定为类似于物业之类的,具有管理职能的组织,为学生的生活居住提供必要的服务,而学生对于该服务有缴纳报酬的义务.其次,与合租房进行比较,合租房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与第三方签订租赁协议,并予以报酬的住宅.而学校收取住宿费并且让渡宿舍的居住权给学生,其权利和义务对等,形成了理论上的租赁关系.在《合同法》中,将合租房视为公民住宅予以调整.同样是由多个自然人共同使用的私人空间,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从此对比中可以认定,集体宿舍属于住宅的范畴.

从另一方面,宿舍通常是学生在学生阶段长期稳定居住的场所,一般情况下,学生的日常生活休息都在宿舍内进行,若不将集体宿舍视为住宅,学生个人基本权利将会落入难以有效调整的灰色区域,学生权利难以有效得到保障.这与我国法律本质不相符合,故也应当认为集体宿舍属于住宅.

总结:本文关于学生宿舍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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