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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论文范文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相关问题再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劳务派遣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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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准确认定对合理分配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起着重要的作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规范明确了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也对法律权利与义务及责任进行了新的分配,但其是否科学、合理还有待商榷.本文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几点思考,以期起到抛砖引玉之效果.

关键词: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105-03

作者简介:陈娟(1977-),女,硕士研究生,广州市司法职业学校,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一、劳务派遣概念

劳务派遣的称谓在各国立法中有所不同,德国采用“雇员出让”一词,台湾地区、日本、韩国称其为“劳动派遣”,在欧洲国家和美国则将其称之为“临时或租赁劳动”,并称其雇佣关系为“临时雇用关系”,在我国,多采用“人才或人事派遣”、“人才租赁”等称法[1].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将其定义为“劳务派遣”,称谓尽管有所不同,但其实质基本一致,基本运作模式可以概括为:劳务派遣是派遣工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会被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派遣单位则依据派遣协议获得派遣费并由其向派遣工支付工资、福利以及社会保险等费用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2].

二、劳务派遣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准确认定对合理分配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起着重要的作用.

标准劳动关系只存在劳动者与雇佣者两个主体,雇佣者对雇佣的劳动者从事劳动过程直接进行监管并支付劳动报酬,在这样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雇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容易明确和确定[3].劳务派遣以“雇佣”与“使用”分离的特征突破了标准的劳动关系,形成了由派遣单位、派遣工、用工单位为主体的新型劳动关系.派遣单位与派遣工、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与派遣工三组复杂的法律关系的界定,成为解决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责任与义务的关键.在我国常见有两种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学说:“一重劳动关系说”和“双重劳动关系说”.其中,一重劳动关系说中的劳务给付请求权让与说、真正利他契约说都是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标准确立劳动关系的;一重劳动关系双层运行说则是以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为标准确立劳动关系的.

(一)一重劳动关系学说

1.劳务给付请求权让与说

这种学说认为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而获得对派遣工的劳动给付请求权和劳动监控权,再通过派遣协议的规定将上述两项权利部分或全部的让渡给用工单位[4].这一学说的解释与现实不太相符.实际中,派遣单位只是向用工单位提供符合其工作要求的劳动者,当派遣工不履行义务时,用工单位可以要求派遣工履行义务和赔偿损失,也就是说,派遣单位本身并不享有指示和监控劳动者劳动的权利,既然无此权利又何谈转让.另一方面,基于劳动所体现的人身关系属性,用工单位承担的义务即有民事约定的也有法律强制规定的,此学说只是依据双方约定的派遣协议来确定用工单位的法律义务,这在实际中也是不太可能的.

2.真正利他契约说

该学说认为,派遣单位与派遣工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作为第三人的用工单位将因劳动合同当中的利他条款而自动获得劳务给付请求权,此合同符合利他合同的属性.但是,利他合同订立目的是为他人获利.在劳务派遣中,作为第三人的用工单位在获得劳动给付请求权后,还须履行支付劳务派遣费用和承担与工作场所有关的保护义务,因此,用工单位即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这与利他的目的并不相符.

3.一重劳动关系双层运行说

此学说认为,派遣工的劳动力与用工单位的生产资料只结合了一次,故只存在一重劳动关系[5].在此关系中,用工单位承担着诸如对派遣工进行劳动过程的监管和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等核心雇主义务,其他诸如招聘及人事管理等事务则委托派遣单位代理,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作为两个不同层面的雇主共担负着对派遣工的义务,是一重劳动关系的双层运行.此学说将派遣单位解释为用工单位的代理人,在实际的劳务派遣运行中,派遣单位对求职者的招聘、考核等人事管理权利并非来自用工单位单位授权,也无须得到用工单位的事后追认,派遣单位依然要承担派遣工在用工单位的劳动过程风险和保护劳动者的义务.

(二)双重劳动关系说

持此学说观点的学者认为,派遣工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分别形成两个不完全的劳动关系,一种是派遣工与派遣单位因签订劳动合同而存在法定的劳动关系,另一种是派遣工在用工单位从事劳动,也存在一个不完全的事实劳动关系.两个不完整的劳动关系相互衔接组成相当于标准劳动关系规定的权利义务.双重劳动关系说是对美国“共同雇主”概念的借鉴,其依据以是否对雇佣关系能进行实质性控制来确定雇主身份,从而划分雇主责任.该说认为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与派遣工雇佣关系相关,对诸如雇佣、解雇、惩戒、监督和指挥等事项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派遣工的雇主有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两个主体,雇主责任由两者共同承担.

三、派遣工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了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派遣工作为劳动者的一员,与其他劳动者享有同样的劳动权.依据现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派遣工的具体权利归纳如下:

(一)派遣工在派遣单位的权利

1.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有劳动关系,保证派遣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依据,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法律凭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派遣工作为派遣单位的员工,有权要求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劳务派遣论文范文参考下载,劳务派遣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1、 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 摘 要 改革开放40年来,劳务派遣这一西方“舶来”的用工方式在我国得到极大的发展,但也带来了不少问题,加上法律规制的“漏洞”,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

2、 劳务派遣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表现形式有两种:直接实现劳动过程,间接实现劳动过程。劳务关系的。

3、 劳务派遣在市场经济形势下可持续模式 摘要:文章以当前市场经济发下的劳务雇佣关系为研究对象,以新出台的《劳动法》对劳务派遣的定性与规范为研究背景,结合作者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多年经验,。

4、 职业院校开展劳务派遣员工培训问题 摘 要:职业院校应为和谐社会建设承担更多责任,在国家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下,制定劳务派遣员工培训规划,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劳务派遣员工培训,不断提。

5、 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 【摘要】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由于处于弱势地位,其自身权益常常遭到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侵害主要表现在被派遣劳动者同工不同酬,劳务派遣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