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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任制论文范文 符合检察特点办案责任制模式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责任制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5

符合检察特点办案责任制模式是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责任制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安全责任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按照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探索建立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是新一轮检察改革重要内容之一.检察办案责任制旨在通过健全检察办案组织、厘定内部办案权限、完善办案责任体系,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办案责任认定、追究机制,从而真正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一、检察办案责任制模式的特点

完善检察办案责任制模式,主要目的在于建立健全权责明晰、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保证案件的承办人以及决定的作出者对案件质量真正负起责任,确保案件经得起事实、法律和时间的检验.检察办案责任制模式应当具备如下特点:

(一)责权利的统一性

办案责任的追究建立在责任主体明确、职权职责清晰、监督制约规范的基础之上.唯有如此,才能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简言之,检察办案责任制模式应体现权责一致性,强调权责统一.

同时,我们认为,除了权责一致,还应强调责、权与利的统一性.这里所说的“利”并非简单的金钱等物质利益,还包括检察人员职业能力、职业培训、职业晋升、职业身份、职业尊荣等各方面的保障.以检察官为例,要让检察官对其承办的案件真正负起责任,就应该赋予其明确的检察权限,给予充分的职业保障,确保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追责处理.

(二)责任主体的多元性

根据“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原则,应对案件质量负责的主体有两大类:案件的人即承办人;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我们称之为决定者.

承办人又包括各种类型,主要有主承办人和参与案件的人.主承办人既可以是检察官,也可以是主任检察官;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亲自办案的,也属于主承办人.参与案件的人一般是指检察辅助人员.

案件决定者又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案件承办人自主作出案件处理决定的,案件主承办人即案件决定者,案件承办人与案件决定者合二为一;二是案件承办人以外的各级领导、检察委员会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决定者为责任主体,案件承办人也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责任类型的多样性

根据司法改革精神,检察办案责任可以划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案件质量问题的,应承担司法责任,即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应承担重大过失责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正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司法工作出现严重错误的,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由以上三类责任的规定可知,除了直接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应承担办案责任外,对案件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也应承担司法责任.无论是办案责任还是监督管理责任,都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限.在既无故意又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即使发生办案质量问题或监督管理问题,亦不产生司法责任.将司法责任限定为故意与重大过失的情形,有利于检察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不至于因为追究范围宽泛而在办案时缩手缩脚、畏首畏尾.

二、符合检察特点的办案责任制模式的体系与构造

符合检察特点的办案责任制模式是一个有机整体,我们认为,其体系与构造应包括以下内容:办案组织是检察权运行机制的载体和细胞,是明确责任主体的基石;职权职责是检察官执法办案的依据,是划定各类办案主体权限范围与责任认定的准据;检察权的运行机制是执法办案活动规范有序运转的关键,是检察官依法办案的保障;责任追究是办案责任制获得切实履行的重要表现,是检察办案责任制的归宿.

(一)健全办案组织

从改革试点情况和司法改革精神来看,检察办案组织主要采取两种形式: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是实行独任检察官还是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应依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案件复杂难易程度来确定.

1.独任检察官.独任检察官案件,应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辅助人员通常包括若干检察官助理与若干书记员;如有必要,还可配备若干司法和检察技术人员.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亲自办案的,也可采用独任检察官的组织形式.独任检察官主要适用于司法属性较为突出的刑检案件以及简单的诉讼监督类案件.

2.检察官办案组.检察官办案组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并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办案组应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人应由主任检察官担任;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部门负责人参加办案组办案的,是当然的负责人.检察官办案组可以相对固定,也可以根据司法办案需要临时组成.这其中,担任办案组负责人的主任检察官是指经过相应程序,从入额检察官之中选任产生的资深、优秀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主要适用于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类等案件,以及重大敏感、疑难、复杂类刑检案件.

(二)明确职权职责

根据权责一致原则,要真正落实办案责任制,必须明确各自的职权职责.因此,为检察人员量身符合司法办案规律的权力清单是完善司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1.检察官的职权职责.检察官依照法律规定和检察长委托行使职权职责,其中下列重大办案事项应由检察官亲自实施:询问关键证人和对诉讼活动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对重大案件组织现场勘验、检查,组织实施搜查,组织实施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决定进行鉴定;组织收集、调取、审核证据;主持公开审查、宣布处理决定;代表检察机关当面提出监督意见;出席法庭;其他应亲自实施的事项.另外,检察官承办案件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情况,检察官可以安排检察官助理进行讯问,但检察官至少亲自讯问一次.

2.检察官助理的职权职责.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的指导下行使以下职权职责: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现场勘验、检查,实施搜查,实施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收集、调取、核实证据;草拟案件审查报告,草拟法律文书;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完成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办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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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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