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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办案组织论文范文 检察办案组织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检察办案组织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1

检察办案组织是关于检察办案组织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检察办案组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办案实行办案人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的“ 审批制”办案模式,在特定时期适应了我国检察工作的发展需要.但是,随着依法治国和司法体制改革的纵深推进,该种模式办案主体和决定主体相互分离,“办而不决,决而不办”,检察官主体地位缺失,难以适应新时期对检察工作提出的要求.构建权责清晰、监督完善的办案组织已经迫在眉睫.

关键词:检察办案;组织;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093-03

作者简介:周娜(1971-),女,汉族,辽宁葫芦岛人,学士学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研究方向:法律;殷凯(1967-),男,汉族,辽宁辽阳人,学士学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 ,主任,研究方向:法律.

对于检察办案组织,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了“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为检察办案组织的构建指明了方向,2017年,我省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但是,在改革试点中如何操作实施,则需要对检察办案组织有一个正确的理解.本文将从检察办案组织的基础理论着手,以我市当前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为分析支点,研究探索检察办案组织的具体形式以及如何构建符合检察实际的办案组织.

一、檢察办案组织的基础理论

(一)检察办案组织的概念

作为检察权运行最基本单元,检察办案组织在检察实践中存在已久,但对其概念的界定一直都只学术上的探讨,无论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还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等,从未有任何一部法律对其概念做出明确规定.长期司法实践中实行的“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模式,办案权和决定权相互分离.笔者认为,按照 提出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初衷,检察办案组织不仅是检察权运行的载体,更是司法责任承担者,是办案权和办案责任的统一体.对检察办案组织较为科学的界定应当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司法办案职责时,在检察长(检委会)的领导下,根据各业务条线的案件数量、类型以及案件难易程度等情况,采取的由检察官负责并决定、检察辅助人员协助的案件承办及责任承担的组织形式.

(二)检察办案组织的特点

1.检察办案组织是办案权和决定权相统一的组织.从司法实践看,在改革前旧的办案组织中,办案检察官一般只负责办案,最多具有所谓的建议权,根本不具有决定权.业务部门负责人一般具有审核权,而决定权掌握在检察长(主管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手中.在改革后新的检察权运行模式,省院权力清单规定将部分案件决定权赋予检察官行使.

2.检察办案组织为自己职务行为承担责任.在改革前旧的办案组织模式下,虽然层层把关,看似管理严密,实则系统内部权责不明晰,绝大部分情况都由集体承担责任,检察官一般只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负责.在改革后新的办案组织模式下,检察官既具有办案权又具有决定权,并承担终身责任.

(三)检察办案组织的功能

一是能够独立办案.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主要是通过办理案件的形式来行使.独立办案意味着办案组织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活动,执法办案受到法律保护.

二是能够独立作出决定.办案组织就是检察机关内部独立办理具体案件的基本单位.独立办案意味着其能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职责范围内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决定,而且这一决定不能被其他组织径行改变,其他组织如有意见分歧,应当报请上级审议决定.

三是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办案组织在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就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独立作出决定,如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等,这些决定的作出既是权力行使的表象,更是责任承担的基础.因此,能否独立承担办案责任是鉴定办案组织真实和否的重要标准.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

(一)国内检察改革目前办案组织研究状况

各业务部门普遍采用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的组织形式.自侦部门暂按原工作模式运行,主要采用团队制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侦监、控申、监所等业务部门主要采用独任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公诉、民行部门一般采用独任检察官和专业化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案件管理、 、预防等其他综合业务部门主要采用独任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进入员额的领导干部既可以独任制办案,也可以进入办案组办案,但均要求承办一定数量的案件.

(二)我市检察改革目前办案组织搭建状况

根据案件数量、类型、难易程度等情况,自侦部门主要采用团队制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侦查监督部门主要采取独任检察官和临时办案组两种形式,公诉部门按照金融、侵财、毒品、未检等区分成立专业化办案组,民行部门成立行政执行专业化办案组,案件管理、法律政策研究、预防等其他综合业务部门主要采用独任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按照内设机构改革后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检察官员额,科学设置检察官办案组.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健全以检察官为中心的办案组织,动态合理配备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最大限度用好用活用足现有辅助力量.

(三)国外研究状况

独任制是检察办案组织基本形态.无论是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台湾地区还是英美法系的美国等国家,检察官都是一级独立的办案组织,检察官对自己所承办案件都具有决定权,并为此承担责任,检察官在行使办案权力时,特别就相关法律问题作出决定时,其享有相当大的决定权,这种权力表现在其上级(主任检察官或者检察长等)不能径行改变其决定,且这种权力受到法律保护.如:美国的检察职能以个人负责制为基础,具体表现在检察官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有权独立地就案件的调查和起诉作出决定,并且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总结:这是一篇与检察办案组织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大数据时代检察办案理念和方式更新 摘 要:“大数据”时代下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给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带来了颠覆性的变革。在“大数据”背景中,秉承着“理念就是先导”“实践就。

2、 检察机关办案质量监管机制困境和构想 摘要: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专门机关,由谁来监督检察机关,如何监督检察机关,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关注的焦点。人民检察院要从内部监督方面着手,。

3、 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场所建设实践和 摘 要: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场所建设利于执法观念的更新,执法方式的转变,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当前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场所建设方面存在重要性认识缺乏、硬件。

4、 检察办案公开法理基础机制完善 内容摘要:目前“检务公开”的提法应改为“检察公开”。检察公开本质上属于司法公开,应当以检察办案公开为核心,注重办案过程的公开。检察办案公开应当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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