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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理论文范文 检察办案公开法理基础机制完善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法理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9

检察办案公开法理基础机制完善是关于法理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法理与情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内容摘 要:目前“检务公开”的提法应改为“检察公开”.检察公开本质上属于司法公开,应当以检察办案公开为核心,注重办案过程的公开.检察办案公开应当和其工作规律相适应,克服四个认识误区.目前上海检察办案公开走在全国前列,但和司法公开应然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借鉴境外司法办案公开经验,可从以下方面完善检察办案公开机制:实行审定合一的主任检察官制度、探索检委会程序和决定的公开透明,实行终结性诉讼和重大程序性诉讼公开审查、强化重要法律文书和重要办案程序性信息的公开、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等.

关键词:检察办案公开 司法规律 实践状况 境外启示 机制完善

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检察公开和审判公开同属于司法公开,但相对于法院的审判公开,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检察公开的研究较为薄弱,且主要聚焦于检察事务的公开,通称检务公开.〔1 〕笔者认为,和行政事务不同,检察工作尤其是检察办案工作有其自身的规律性,检察公开应当区别于行政事务公开,凸显检察办案的司法属性.要着力强化检察办案的公开,让诉讼参和人及社会公众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

一、检察公开的法理基础

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和人公开和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事项的活动.检务公开属于司法公开之一,刑事诉讼法对司法公开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如对于法院的审判公开,法律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对于检察办案的公开,法律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对于其他检察办案公开,《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则语焉不详.

回顾其发展历程,检务公开最早源于199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此后最高检又陆续下发多份文件,包括1999年1月《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2006年6月《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等.2013年10月最高检根据形势的发展,又制发了《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下简称《工作方案》),进一步拓展了检务公开的范围,丰富了检务公开的形式.《工作方案》强调将检务公开延伸到检察执法办案过程,并明确检务公开的四大制度:法律文书说理和公开制度;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制度;新闻发布制度以及案件程序性信息同步查询制度.2015年1月,最高检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正式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一)“检务公开”应改提“检察公开”

公开是公共事务的必然要求.行政机关的事务公开通称为行政事务公开,如“警务公开”、“乡务公开”、“镇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等.检察工作和法院工作亦属于公共事务,公开是其当然要求.但司法工作有别于行政工作,司法公开也有别于行政事务公开.法院的司法公开包括审判公开和院务公开.笔者认为,检察工作的公开同样包括检察办案公开和检务公开.后者强调的是检察事务的公开,类同于行政事务公开,但检察办案公开则是司法活动的公开.

现行“检务公开”的提法,容易让人们误以为检察工作的公开仅是检察事务的公开而忽视检察办案的公开.笔者大胆提出,将“检务公开”改提“检察公开”,检察公开包括检察办案公开和检务公开两部分,这样既可避免将检察工作公开和一般的行政事务公开相混淆,也可促使将检察工作公开的重点转移到检察办案上来.

(二)检察公开应当以办案公开为核心

之所以强调,将检察公开的重心转移到检察办案上来,是基于检察办案的司法属性,可以说检察公开本质上属于司法公开.在境外,检察官和法官并称为司法官,检察机关虽不属于司法机关,但要求检察官采取类似于法官的工作方式.如欧洲理事会框架下的欧洲法官咨询会(CCJE)和欧洲检察官咨询会(CCPE)于2009年向欧洲理事会部长会议共同提出的报告:《在 社会法官和检察官的关系》第6条称:“在检察官执法以及在审判前阶段检控酌处权的行使时,检察官的地位应当有法律保障,并以最大的可能,采取类似于法官的方式行使这种权力.他们须是独立地、自主地做出决定,而且公正、客观、公平地履行其职能.” 〔2 〕

在我国,检察机关和法院并列为两大司法机关.2006年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司法机关.”世界诸国中我国检察机关司法属性可谓最强,正如龙宗智教授指出:“在采用现代司法框架的各国中比较,中国检察机关是司 能最强,但同时其办案方式最缺乏司法性的检察机关.” 〔3 〕依理,司 能最强的检察机关,应当采取最符合司法工作规律的方式来行使检察权.可是我国检察机关的办案方式最缺乏司法性.龙教授的话一针见血、切中时弊,值得反思.

(三)检察办案应当注重过程的公开

相比于行政权,司法权运作的最大特征之一是司法公开.在某种意义上,司法公开的程度应当比行政事务的公开高得多,不仅注重结果的公开,还特别注重司法过程的公开.之所以如此,笔者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司法裁断者不能偏听则信,而应当当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让双方当事人能够进行充分地举证、质证和相互辩论.二是司法权牵涉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乃至重大利益.虽然一些行政事务也牵涉到抽象当事人乃至具体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如财产权,但司法权尤其是刑事司法,是对公民财产、自由乃至生命权利最为严厉的处理和审判.人们关心刑事案件诉讼公开的程度,也是在关心诉讼对公民权利和自由关怀及保护的程度,关心人权受到保障的程度.三是司法是最后的救济手段.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虽不涉及公民自由、生命权利的处理,但它往往是公民权利的最后救济手段,是推进法治进步最为重要的手段,只有做到最大程度的公开,以公开促公正,才能真正起到解纷定争的作用.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法理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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