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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车论文范文 对全球共享单车监管三种模式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专科论文 原创主题:单车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08

对全球共享单车监管三种模式是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单车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单车歌词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对于共享单车监管首先要审视的是:一个提供自行车给用户使用的产业,是否影响到公共利益?此外,还要考虑监管目的是出于“土地、道路”等公共资源短缺,还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抑或促使交通向环境友好型发展?监管目标决定了采用何种方式去实现

在资本的推动下,今年共享单车行业出现爆发式增长,滋生了很多问题,甚至引发了有关“国民素质”的大讨论,各级政府对共享单车的监管提上日程,监管部门各不相同,拟采用的手段多种多样,力度也是轻重不一.最近更有人主张,应当由交通运输部来主导中央层面的立法,设定全國性的监管规则.

当前,各地方政府酝酿中的监管措施,不约而同地都想到了“上牌”——企业取得许可,自行车登记上牌.

其他的具体措施则五花八门,有些甚至令人无语.比如要用户实名登记,同时建立信用档案.问题在于,仅仅是为了矫正“国民素质”,执法机关需要动用多少公共资源,才能去实时监控用户交易行为.

需要看到,尽管扯出共享经济大旗,但共享单车的商业模式实质上是升级版的分时租赁,与早已存在的旅馆分时租赁并无本质区别,只是通过海量投放产生了规模效应,再加上互联网支付和GPS定位等新技术手段而已.

那么,一系列追问就产生了,既然此前对于分时租赁业态并无特别监管,那么对于共享单车这一升级版的监管依据是什么?未来的监管方式、执法权限究竟该怎么安排?如果这些问题不能被厘清,当下五花八门的监管动议,难免陷入“为赋新词强说愁”的迷惘之中.

共享单车该不该被监管?

法律向来是历史进化的产物,今天的理论解释、规则乃至制度都是有渊源的,尽管有时候我们身处其中也不甚了了.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一个规则是随意产生的,那么它必然很难和系统中的其他规则兼容.

将时间拉长,空间放大后可以发现,政府控制一直都遵守了一个默认的边界:公共与私人领域的区分.

公与私,从哲学上可以追溯到久远之前,也是当代各种理论争夺的焦点命题,不过,现在各国流行的,凝结在我们继受的法律制度中的规则,起源于美国1876年的穆恩诉伊利诺伊州(Munn v. Illinois)一案.

该案的原告是一个谷物仓储的经营者,在芝加哥拥有垄断地位,有许多诸如随意涨价、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的行为,引发农民不满,因此,州政府通过地方立法加以管制.但原告认为,州立法违反了有关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即“非经正当程序,各州亦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或者在其法律管辖范围内否认他们应受平等保护的权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的最终结果是,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以7∶2的表决,判定州政府胜诉.当时的首席大法官维特援引了17世纪的一篇学术论文,提出了私人领域涉及公共利益时应当受到规制的理论:“当一个人成为社会的一分子,其所享有的权利或者特权,存在着这种必要性,不能影响到他和其他人的关系”,“政府的核心功能,就是引导公众相互尊重,在公民使用其财产的时候,这种规制对公共利益而言,就非常必要”.

在穆恩诉伊利诺伊州案之前,公与私的划分更多依赖于所有权(包括主权、特许权),商业活动被归入了私人领域,只有获得特许的银行、铁路等因为享有公共特权而承担受规制的义务,并且在当时法律的技术条件(监管途径、水平和能力)下,规制内容也有限.

这起案件的里程碑意义在于,形成了新的公私边界原则:涉及公共利益的属于公共领域,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属于私人领域.

在此后的几十年里,这一边界原则得到进一步延伸:公共领域适用规制,而私人领域适用反垄断.

这一理论模板至今适用,并体现在很多中国法律中,比如,价格法中的公共产品由政府定价(或者制订指导价),市场价格则遵守反垄断要求;行政许可法中设立政府许可的实质理由是公共利益,而正在征求意见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修正案重申,部门规章不得随意减损公民权利或增加其义务,则是一正一反地强化了这个原则.

并不是所有学者都接受这个边界原则,也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发出质疑之声,甚至形成了不同学科的立足点.比如,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即使是公共领域,也可以私人调整,甚至有人更加极端地认为,根本不存在着公共利益,只有每个人的利益.实证主义法学盛行的美国法学界则越来越多地认可阿德勒在20世纪初期主张的“所有商业都是公共的”命题.

当然,今天的法律规则大多还是在既有的公私划分框架下运行.基于这一框架,对于共享单车监管首先要审视的是:一个提供自行车给用户使用的产业,是否影响到公共利益?

在穆恩诉伊利诺伊州案中,维特法官提出了“传送带”理论,将粮食仓储业划为公共领域:因为粮食通过火车运送(铁路建设在特许土地上,因此对其监管存在着天然正当性),粮食通过“传送带”装载上火车,产生了与公共产品的联系.

法律都是建立在人们当下的常识之上,具体来说,如果一个普通人买了一辆自行车使用,显然他除了要遵守交通规则,并不会对公众产生影响.那么,如果一家公司购买了大量自行车,投入到市场中供人们使用,又是什么情况呢?

共享单车的“互联网+分时租赁”模式,与此前争议颇多的滴滴在法律商业属性上相去甚远,后者提供的是直接或者间接的汽车载客服务——作用与出租车类似.之所以汽车需要监管(比如强制保险),一个原因是汽车速度快、占地多,危险性大.

与汽车相比,自行车对交通秩序的影响有限,即使有影响可能也仅仅限于特定地域和时间.因此,不能因为一个新产业迅速涌现,规模膨胀,就必然要对它进行监管,对其产生的问题,不能跟着感觉走,而是产业本身确实有受监管的必要.

“传送带”理论在共享单车行业的体现,其实主要是占用了公共用地停放,并且乱放可能“影响市容”.因此,政府基于提供自行车的公司占用了公共资源而进行一定的限制,本质上是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政府可以设定公共土地的使用人应当满足一定的公共要求:比如缴纳一定的费用获得许可或者牌照、总量控制、车辆符合标准和安全、指定停放地点和控制密度等.这一规则最为明确,也最广泛得到应用.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单车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共享经济背景下我国共享单车商业模式 【摘 要】 随着共享经济时代的飞速发展,共享汽车、共享单车、共享民宿等共享经济的产物迅速走入人们生活并表现出汹涌的发展态势。本文着眼共享经济背景。

2、 法律视角下共享单车的监管困境与解决 摘 要:共享单车的出现,既满足了乘客的出行需求,解决了“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也极大地促进了节能减排,发扬了绿色环保的理念,但是相应衍生出的法律问。

3、 论我国共享单车管理模式的完善 摘 要 共享單车以互联网移动支付为依托快速占领国内各大城市的街头。但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日渐显露出了许多问题。本文针对共享单车出现的问题,挖掘其产生。

4、 经济模式下共享单车民事责任分析 [摘要]2016年“共享单车”在市场上的投放引发了一阵单车热,来自不同单车平台的单车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城市的大街小巷。文章认为这一新的出行模式虽。

5、 武汉共享单车政府监管调查和 摘 要 随着共享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电子支付平台的崛起,共享单车应运而生。它很好地解决了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

6、 商业模式专利开口子共享单车战火不休 “谁发明了共享单车”这一专利引发的诉讼纠纷中,商业模式专利的独占性和杀伤力逐渐彰显。随着“商业模式专利”审查政策的放开,电子商务、金融、保险等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