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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车论文范文 共享单车押金沉淀资金法律监管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单车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5

共享单车押金沉淀资金法律监管问题是关于本文可作为单车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共享单车倒闭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 目前,共享单车蓬勃发展,但其押金缺少有效监管,产生了种种问题.共享单车押金沉淀资金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产生的沉淀资金有相似之处.目前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监管的研究成果较为成熟和完善,本文在比较两种沉淀资金异同的基础上建立两种沉淀资金的联系,进而将适用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监管的方法有选择性的适用于共享单车沉淀资金的监管,建立起适合共享单车沉淀资金监管的特有方法.

关键词 共享单车 押金 法律监管

基金项目:2017年大学生科研立项课题成果,项目编号:W2016157.

作者简介:陈九利,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035

一、共享单车押金概述

(一)共享单车押金的形成机理

共享单车押金沉淀资金,即为共享单车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用以保证用户不会对单车造成损害而收取用户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质押,如果造成损害,则由押金进行赔偿.

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并未对押金这一概念予以明确规定,但是押金却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商业交易中司空见惯.押金的实质是动产质押的一种特殊形式:金钱质押.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这种制度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和债权的实现.

(二)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属性

首先,共享单车押金作为“互联网+”新形势下的动产质押,和传统意义上的动产质押有所区别.在传统意义上,租赁法律关系为一物一押.而在共享单车租赁法律关系中,则产生了一物多押.一辆共享单车上可能对应着大量用户的押金,这就导致了一辆单车上对应的质押价值远远高于单车本身的价值.

其次,传统意义上的动产质押在时间上为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返还质押物.而在共享单车这一商业模式中,每次用户骑行结束的时候退还押金会导致交易成本升高,操作频次变多,并不是一种高效的商业模式.因此就导致了共享单车公司在用户归还单车时未将押金一并归还.共享单车公司占用了用户的押金,使其在返还时间上和传统的动产质押制度有所偏差.

二、共享单车押金沉淀资金的风险及监管的必要性

(一)共享单车押金沉淀资金的风险

用户在缴存了押金之后,其对押金的流转和使用就丧失了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是在现实情况中,用户并没有能力得知押金在共享单车公司如何使用和流转.

因此,如果共享单车公司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挪用押金另为他用,发生了资金链断裂或者卷钱跑路等情况,必然会导致用户的押金难以退还.

(二)共享单车押金沉淀资金监管的必要性

在2017年一年内的时间里,有十多家共享单车公司因为资金链断裂导致用户押金不能退还,这侵犯了用户的财产权.同时也引发了用户对于共享单车行业的信任危机.在信任危机下,用户如果争相兑付押金可能进一步导致共享单车公司的资金紧张.在媒体的爆炸式传播下,信任危机会进一步加深,甚至可能产生连锁反应,导致其他的共享单车公司也发生用户兑付押金的情况,整个行业甚至共享经济都会产生信任危机.而我国目前对于共享单车押金监管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共享单车急速发展的过程中,对于押金沉淀资金的监管刻不容缓.

三、共享单车押金沉淀资金监管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监管的比较研究

(一)共享单车押金沉淀资金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异同

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是用户为实现网上交易,预先将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存入该机构的账户中,由该机构代为支付或收取款项.大量用户的资金预先存入便產生了沉淀,也就形成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而共享单车押金沉淀资金为共享单车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用以保证用户不会对单车造成损害而收取用户一定数额的金钱.

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共享单车公司都是用户在信息不对称、环境不透明的情况下将资金转入,因此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共享单车公司如果缺乏监管,就极易产生风险.但是二者也略有不同,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交易中买卖双方的担保人,而共享单车公司则只是租赁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

(二)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监管措施

对于国内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我国于201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对于该《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对非金融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其中的主要内容分为两点:

首先,规定了备付金保护措施.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这就是官方所谓的“三个一原则”.即用户留存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仅有一个去处即总公司开立的账户.

其次,对于用户留存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中的资金,《办法》规定禁止第三方支付机构全额保留,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和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此笔资金仅可以保留90%,其余部分资金必须上缴.

最后,《规定》中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开展监督.即对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反洗钱工作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由于央行对于金融行业中可能产生的不法活动监管有着天然的优势和丰富的经验,因此《办法》明确了央行的监管地位,这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监管有着重大的意义.

总结:这篇单车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法律视角下共享单车的监管困境与解决 摘 要:共享单车的出现,既满足了乘客的出行需求,解决了“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也极大地促进了节能减排,发扬了绿色环保的理念,但是相应衍生出的法律问。

2、 共享单车的法律规制问题 摘 要:共享单车作为共享经济模式的产物。笔者分析共享单车的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基础上,针对不同主体提出如何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以促进共享单车行业的。

3、 共享单车押金管理问题 摘 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进入到“互联网+”时代,受国外公共单车的影响,专门的共享单车在我国诞生,并且共享单车企业也逐渐涌现出来。但是。

4、 武汉共享单车政府监管调查和 摘 要 随着共享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电子支付平台的崛起,共享单车应运而生。它很好地解决了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

5、 不妨金融监管办法破解共享经济押金乱象 “快把我的押金退了,已经26天了!”在@小蓝单车官方微博下,这样的留言随处可见。从酷骑单车到小蓝单车,从友友租车到EZZY,关于押金的诘问此起彼。

6、 共享单车押金问题应由市场解决 共享单车退款潮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值得政府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予以关注。但民事权利优先保护外,政府若强力介入监管押金,反而损害市场对资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