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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言论规制论文范文 律师庭外言论规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专科论文 原创主题:言论规制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06

律师庭外言论规制是关于言论规制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规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发表庭外言论是律师采取的一种诉讼策略,意在通过塑造公众舆论影响庭内裁判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律师庭外不当言论入刑不仅在刑法哲学上有违谦抑性要求,在法律文本上也存在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等问题.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中国对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一方面应通过法律解释、“但书条款”和管辖回避构建防止滥用泄露案件信息罪的三道防线;另一方面应借鉴美国律师协会对律师庭外言论采取的限制和保护并举的规制措施,在保障律师 的基础上,对发表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言论的律师施以资格罚.

关键词:律师;庭外言论;泄露案件信息罪;规制

中图分类号:D916.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6)04016507

律师庭外言论指的是诉讼案件的辩护人、 人于案件判决前在法庭外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布有关案件信息的言论.在自媒体和社交网络日益发达的今天,律师发表庭外言论更加便捷,庭外言论传播更加迅速,对司法裁判的影响也更加明显.基于中国规制律师庭外言论规范不足的现状,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规定了泄露案件信息罪,将律师庭外不当言论“入刑”.这不仅和刑法的谦抑性相悖,而且法律文本本身也存在不符合罪刑法定要求等问题.但“当一部法律业已厘定,就应该逐字遵守”[1].目前《刑九》立法工作业已完成,唯一也必须的补救措施只能是司法中慎用泄露案件信息罪,同时借鉴美国律师协会相关经验,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时通过资格罚妥善规制律师庭外言论.

一、问题和法理:作为诉讼策略的律师庭外言论

律师庭外言论是律师采取的一种诉讼策略,意在通过庭外言论造势,塑造公众舆论,以期影响案件审判,使其向有利自身的方向发展.律师庭外言论并非通过舆论直接裁判案件,做出最终裁判的仍然是法官,因此有观点认为所谓“舆论审判”不过是一个伪命题.在某些法治先进国家基于对法官的信任,并无相关措施规制律师庭外言论.但基于中国特殊的政治体制,律师庭外塑造的公众舆论仍有可能起到“舆论审判”的效果,妨碍司法公正.但为了追求司法公正一概禁止律师的庭外言论又侵害了律师作为普通公民享有的宪法赋予的 .审判公正和 间的冲突成为了规制律师庭外言论的核心,调和 和审判公正之间的内在张力是一个国家立法必须解决的问题,应通过妥善的制度设计保障律师 ,同时消减其对公正审判的影响.

(一)律师庭外言论的目的

律师庭外言论意在通过塑造公众舆论,影响案件裁判.从方式上看,可分为主动引导和被动回应两种.

1.主动引导

主动引导是律师为了追求有利于当事人的结果,主动出击,利用庭外言论为案件造势,通过塑造公众舆论影响司法活动.该种方式的庭外言论在中国以贵州“小河案”为典型.“小河案”中为追求有利于被告人的“正义”,号称“史上最华丽律师团”的律师们通过博客、微博等新媒体发布了100多篇文章实时披露案件相关情况,举报司法机关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阻碍律师会见、驱逐律师等;发布了33篇实录庭审情况的《贵阳记》;6篇给贵州省委书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长等的“上书”;2篇回应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闹庭”言论的论战文章[2].从“小河案”的最终审判结果看,基本上达到了律师团的预期:相较于一审判决,终审判决中包括第一被告黎庆洪在内的众多被告人刑期普遍减少,更有25人被判缓刑,包括第二被告人在内计有5人被宣告无罪,1人免于刑事处罚

黎庆洪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持有 ,非法采矿,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受贿案.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筑小法刑初字〔2011〕第120号.

2.被动回应

被动回应是律师针对社会上已经出现的对当事人不利的舆论,发表有关案件的相关言论以澄清事实或扭转舆论导向.典型的如199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金泰诉内华达州律师协会案”

Gentile v. State Bar of Nevada (89-1836), 501 U.S. 1030 (1991)..金泰是犯罪嫌疑人桑德斯的辩护人,后者从事保管业务,因储存在其公司的物品不翼而飞而被以盗窃罪起诉.由于媒体的较早介入,案发伊始桑德斯就成为电视和报纸的关注焦点,甚至被舆论直接点名为“小偷”.为扭转不利舆论,辩护人金泰在桑德斯被正式起诉的同一天,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出桑德斯是无辜的,偷窃物品的是一名卧底 .发布会取得了预期效果,舆论出现反转,公众对桑德斯由指责转为同情,6个月后,法院判决桑德斯无罪释放.但内华达州律师协会认为金泰违反了该州的律师庭外言论规则,取消了其律师资格,后金泰将内华达州律师协会诉至联邦最高法院,他被动回应对当事人不利舆论的行为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二)舆论审判是否是一个伪命题

律师发表庭外言论的主要原因在于希望通过塑造公众舆论引导司法裁判,其发起点虽在律师,终点却在司法机关.因此所谓的舆论审判并不是真正的舆论在审判,行使审判权的仍然是法院.舆论所起的作用主要在于监督司法机关,揭露司法机关可能存在的问题,督促其秉公办案,而非代替司法机关进行裁判.如果司法机关一味迁就舆论,只能说明司法机关没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或司法机关确实存在错误.在不采取陪审团制的国家,舆论对司法的干扰更是微乎其微.如在德国,理论界对“舆论干涉司法”这一命题普遍不重视,认为法官有着“虽千万人吾往矣”的魄力,其专业技术和独立精神可有效应对舆论干扰,确保审判公正[3].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用极为有限,司法审判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受过职业训练的专业法官,律师庭外言论引发舆论审判似应是一个伪命题.

但中国特殊的政治因素使律师庭外言论影响案件审判成为可能,尤其是在新媒体环境下.新媒体的去中心化使每一个社会个体都可以成为信息的源头和中心[4].通过新媒体,律师的庭外言论传播更加迅速,受众可以便捷地接受律师透露的案件信息,同时随着媒介融合的加快,传统媒体会实时跟进新媒体发布的信息,使律师网络言论的公信力得到进一步增强.事实上,因为社交媒体的发达,有相当一部分律师喜欢将微博、博客、微信等作为自己的信息发布平台,希望将错综复杂的案件诉诸公众,“借助并无机会知情的多数人的介入”[5],利用公众舆论影响案件走向,为自己 的案件服务[6].尤其是对于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因为社交网络的扁平化结构,律师庭外言论可以迅速形成“民意”[7],进而可能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在现行政治体制下,这极有可能引起高层领导的高度重视并要求法院或法官配合解决,给法官造成压力[8].基于中国司法公信力现状,法院面对通过党委或政府传导过来的舆论压力,即使遵循法律条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法作出逆舆论而行的判决,仍有可能受到公众的质疑.为了减少压力,法院很有可能顺民意而行.如在“药家鑫案”中,当被害人 人张某的言论在社会上营造出“药家鑫不死,法律必死”的舆论氛围时,法院只有“借坡下驴”——判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这难谓不是迫于律师通过庭外言论塑造的舆论压力.

总结:该文是关于言论规制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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