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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言论界限论文范文 律师庭外言论界限其规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言论界限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1

律师庭外言论界限其规制是关于言论界限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界限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

北京律协对李天一案六位律师的处分唤起了法学界对律师庭外言论问题的探讨,全国律协的两个修订草案更是将这一问题推向风口浪尖.作为一种辩护策略,律师的庭外言论可以分为控辩对抗模式和辩审对抗模式,前者主要围绕案件的实体问题,后者更加侧重案件的程序问题.这两种模式的形成是中国司法语境的特定产物.对于控辩对抗模式,原则上应当禁止其庭外言论,通过诉讼化的方式将其纳入庭审对抗的范围,对于违规的律师通过行业自治予以处分;对于辩审对抗模式,若满足三个维度的约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律师发表庭外言论寻求救济.

关键词:庭外言论;控辩对抗;辩审对抗;界限

中图分类号: D916.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5)06000806

一、问题的提出

众所周知,律师是专业的法律服务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熟悉诉讼业务,同时律师又必须严格遵守职业纪律,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因此在诉讼当中,律师是最能胜任辩护人和 人的群体.也因此,律师享有很多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其中,言论豁免权即是其中之一.只要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及所做的诉讼文书和诉讼有关,即不受法律的追究.这一豁免权已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承认[1].

然而,律师对于其庭外的言论享有豁免权吗?律师在庭外的发言需要受到法律的规制吗?对这一问题我国法学界不无疑问,且伴随着李天一案的尘埃落定,这一问题的讨论也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1).

基于此,本文拟对律师的庭外言论这一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对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实博士在《论刑事司法中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中国法学》2014年第1期)中谈及:“律师诉讼参和者具有谨慎义务和防止审前信息过度、不当传播的义务,对其庭外言论的规制已是各国的通行做法.”浙江大学封安波博士在《论转型社会的媒体和刑事审判》(《中国法学》2014年第1期)中对“媒体公诉”和“自媒体辩护”进行了理论和实证上的研究.他表示:“‘媒体公诉’和‘自媒体辩护’治本之道在于 司法机关应在刑事司法程序内行使法定职权,保障嫌疑人各项诉讼权利,律师则相应地在法律程序之内行使辩护权.”除此之外,国家法官学院的胡田野教授认为:“谨慎发表庭外言论应是律师的一项重要的义务.对此可以借鉴西方司法禁言令制度,并加强律师惩戒制度和对网络空间的干预.”[2]

本文认为,首先,律师的庭外言论问题是中国司法语境的特殊产物,不能和西方语境的问题相提并论.其次,问题的解决应当建立在对中国司法现状的观察和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之上.再次,对于律师庭外言论的具体规制方法,应当在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律师执业的规范性的两大前提下进行适当的扩张.

除了围绕李某某案六位律师的处分问题以外,由于庭外言论被很多律师(主要是死磕派律师)视为对抗司法不公的基本策略,本文因此也会涉及死磕律师的部分案例.同时,围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行为规范》草案和《处分规则》草案),全国律协正在小范围内征求意见,由此也引起了一场不大不小的论战.本文对上述两个草案也会略有提及.

二、律师庭外言论的由来

庭外言论是和庭内言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顾名思义,庭内言论,是指律师在法庭上所发表的辩护或 言论,如举证、质证、辩论等;庭外言论,则是律师在法庭之外就其被委托、指派或 的刑事案件公开发表的言论[3].一般来说,律师在法庭之外,不仅仅是当事人的 人,也是社会普通公民的一员,当然地享有 权,对任何事件和观点都享有宪法意义上的 (2).然而,在自媒体时代的今天,律师庭外言论绝非漫不经心的言语.相反,由于庭外言论往往能为诉讼案件带来种种便利,起到先声夺人的作用,有助于律师获得其所期望的诉讼结果,因此律师在发表庭外言论时往往带有极强的目的性.因此,不仅仅法庭是两造对抗的当然场所,法庭之外,律师也在运用自身的智慧和技巧实施影响诉讼的活动.

最能反映这种利用媒体进行辩护的特点的案件便是李天一案.2013年7月10日,李天一案一审程序新任律师陈枢和王冉通过新浪博客高调发表声明,接受该案的委托,并在其博客上详尽介绍了该案的进展.随后,2013年9月14日,陈枢通过博客发表《关于对李某某被控 案辩护的辩护——对所有深度质疑的回复》一文,受害人杨某的律师田参军也在博客上发表《田参军律师就李案和陈枢律师商榷》一文,并“希望通过展示相关证据,击破不实言论,澄清案件事实,真实还原事实真相”.在开庭之前,王冉律师将辩护词挂在网上;一审判决公布之后,周翠丽律师将带有“封存”字样的完整判决书公布于网络.

和李天一案件相类似的还有很多案件.例如,此前的药家鑫案件中,受害人的律师张显充分利用其微博和博客,使其成为该案信息发布的主要平台,以至于药家鑫之父要起诉追究张显名誉侵权的责任[4].在“北海案”中,杨金柱、陈光武、朱明勇等多位律师通过博客、微博等自媒体通报案情和庭审情况,揭露了本案大量的实质性信息.正如陈有西律师所言:“北海案中司法领域的媒体话语权发生了根本性改变,我们把真相全部揭示了,官方媒体、政府的新闻发布会没人相信,微博、博客、律师发表的谈话才是真正权威的关键.”[5]

由此可见,律师庭外言论是律师为赢得诉讼或在刑事司法中占据优势而采取的一种诉讼策略.这种诉讼策略的基本途径是,通过有针对性地发布某些信息,营造对己方有利的司法外部环境,并使信息进入司法过程,成为影响法庭裁判的因素,进而影响裁判做出.“至于发表庭外言论的具体信息内容,律师则会根据个案情势具体研判,选择最易于进入司法过程及最可能影响法庭裁判的信息因素有针对性地予以发布.”[3]

三、律师庭外言论的两种中国模式

然而,通过对 析,律师的庭外言论并非基于相同的模式.在李天一案中,呈现出的是控方律师和辩方律师违反律师规范在庭外进行言论对抗,是一种“控辩对抗”,一种案情上的“实体性对抗”;而在北海案、贵阳小河案中,呈现出的是辩护律师和法庭的激烈对抗,是一种“辩审对抗”,一种诉讼上的“程序性对抗”.作为两种中国独有的模式,这两种对抗的形态各有其原因和影响.

总结:这篇言论界限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失范网络言论其法律规制 摘 要:当前,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际往来、表达观点、交流思想的重要场所,网络言论则是公民在网络空间中所表达的见解、意见与态度。网络言。

2、 中澳反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立法比较 摘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在反垄断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澳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立法不尽相同。澳大利亚与中国不同未设立。

3、 日本行政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问题 摘要:日本反垄断法上没有行政垄断的定义,但确有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日本的经济规制及其统制型经济模式为其行为产生的原因。日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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