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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代论文范文 控制和反抗清代抱告制度实践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清代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5

控制和反抗清代抱告制度实践是关于清代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清代历史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抱告制度是清代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以往学界对其讨论较少,通过对抱告制度在清代的司法实践情况进行全面的检讨,可以看出抱告制度至少在形式上得到了较好的执行,该使用抱告的案件基本使用了抱告.但究其实际运作,则司法实践与律例的规定相差不少.这种差异的背后是百姓对官府司法控制的反抗和官府自身治理原则的矛盾.

关键词:抱告制度清代诉讼代理

中图分类号:DF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5)02-0125-14

所谓“抱告”,指的是官员、士人、①妇人以及老幼、残疾②等在诉讼时,除少数特定案件外,他们不能自己独立诉讼,而必须由他人代为诉讼.对于抱告制度的内容,笔者已有文章论述,可以简述如下:抱告制度涉及老、幼、妇女、残疾、官员、士人等六种主体,他们告状都需要有人为其抱告.只有他们以外的人才能充任抱告者,且抱告人至少应是他们的家人.抱告制度的适用基本上没有案件类型方面的限制,但是却有主体上的限制.也就是说,如若不是上述六种特殊主体的人,就不能使用抱告.抱告人所起的作用是做告呈人之“替身”,他们代替告呈人呈状,接受官府的讯问和羁押,代替告呈人承受诉讼可能导致的刑罚.可以这样说,抱告制度是一种诉讼代替制度,这种诉讼代替的实质是以一个刑法上的普通人代替老幼等享有刑法上减免特权的人参加诉讼,从而控制他们利用特权诬告(滥用诉讼)的行为.也就是说,抱告制度是一个司法控制制度.

瞿同祖先生曾经指出:“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又是一回事.”③但凡观察过此一问题的学者都会同意这一说法.那么这个结论是否同样适用于清代抱告制度的实践呢?这是本文所要着重讨论的问题.为了较好地完成本章的任务,我们主要利用诉讼档案和判牍来讨论此一问题.

一、抱告的主体

正如前文所言,清代法律规定老幼、妇女、残疾、士人、官员六类主体在诉讼时必须有人抱告.那么这些人在司法实践中是否真的使用了抱告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考察黄岩诉讼档案开始.黄岩诉讼档案共有78个案件,其中使用抱告的案件有37件.④除去信息残缺的2件,有抱告的案件占所有案件(76件)的4868%,这个比例无疑是较高的.这说明抱告在当时的诉讼中是常见的.

在这37个案件中,具呈人分别为妇女20例、老人6例、⑤生员8例、⑥职员3例.这37个案件中有2个案件(案27、案35),其具呈人为一般民人,按照当时法律的要求不应该抱告,而采用了抱告.从反面而言,所有的76个案件中,只有1个案件,即案18的具呈人是法定需要抱告的主体——监生,但没有采用抱告;其他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抱告的案件都使用了抱告.从黄岩诉讼档案所反映的情况来看,抱告制度在总体上得到了较好的落实.

当然,考虑到黄岩诉讼档案作为单份证据的代表性不足,我们还可以用其他材料来进一步考察抱告制度的落实情况.

邵雅玲对淡新档案中女性出控使用抱告的情况进行了统计,结果发现有近九成案件皆有抱告.⑦樊增祥在《樊山批判》中收录了这样一份批词:“尔以七十二之老妇,被尔侄拳打脚踢,纵使不死,亦应有伤,何不请验?究其起衅之故,则因墙上安窗.此亦何关紧要,竟敢恃妇侍者,来案饰渎?尔身旁必有唆使之人,而且词无抱告,何从讯理?如不敛迹回村,定将唆讼者查拿严究.所控不准.”⑧在这个批词中,审判官员非常明确地意识到妇女告呈需要抱告,并以此为理由驳回了该妇的告呈.可见,在当时,如该抱告的案件不使用抱告,则告呈就很有可能被驳回.

当然,不使用抱告的例子也有,其中以无子为由不使用抱告的情况居多.在宝坻档案中,杨守明(男,61岁)一案,杨即称“子外出无人抱呈”;⑨在另外一个案件中,孀妇王杨氏称“无子无人抱呈” .⑩黄岩档案中也有类似例子,案18的告呈人为监生周官凰,按照法律规定监生必须使用抱告,但该案中他并没有使用抱告,其原因可能是没有适合的人可以抱告.他无子,且诉讼是与其堂弟周官升之间发生,其他亲属可能也不方便为抱告.另外,他自己家道也并不殷实,仅有一牧童,而牧童自己也是涉案人,亦不方便为抱告.这个案件无人抱告是可以理解的,在无子的情况下,如果告呈人亲属较少,或者与亲属关系欠佳,又无家丁时,无人为其抱告是有可能发生的.

有些情况下,妇女、老人等还会恃妇、恃老不用抱告,如《今白华堂文集》记载:“东省风俗虽坏,其实良民千百,莠民不过一二.地方官甚畏莠民,因而不爱良民,于办案可概见焉.查向来放告有期,状词有式,恃老恃妇及诬告越诉者有禁,推原其故,盖以潜杜刁风,非以抑勒善类也.立法本自平易,良民无不愿遵,惟莠民则以为不便,于已必破坏条例以肆其诪张之术,批呈稍不如意,状榜一出,即图顶控,则不候告期矣;呈词荒唐违悖,恐官代书不敢誊写用戳,则不依状式矣;年老妇女莫敢谁何,得以放赖撒泼,则不用抱告矣.”

为防“莠民”干扰司法,官府设立了放告、状式等制度,也禁止“恃老恃妇”的行为,而这主要通过抱告制度予以实现.但即使有抱告制度,老人和妇女也还是可能凭借“莫敢谁何”的地位,而放赖撒泼,不用抱告.这种“莫敢谁何”的地位来自于儒家对老人和妇女的矜恤,他们是弱者,应该受到特殊照顾.这种弱者的地位反而成为“弱者的武器”,以此对抗官府的法律,实现自己的诉讼意图.也就是说,这些“弱者”既然应该受到特殊对待,那么即使犯错,官员一般也不能严惩,这就形成了“莫敢谁何”的局面,也就是所谓的“恃老恃妇”.

总的来说,在老幼、妇女、官员、士人、残疾等六类主体控告时,至少在形式上大多遵守了法律的规定,使用了抱告.当然,不使用抱告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如以无子为由不使用抱告,或者老人、妇女“恃老恃妇”不使用抱告.那么,究竟如何解释这种现象呢?应该看到,在当时百姓以准状为难事的诉讼环境中,百姓为求官府受理案件,一般都会尽力在形式上满足抱告制度的要求,提供抱告,不给官府以驳状的理由.但是,由于抱告仅限于家人范围内,且具有一定的风险,所以容易出现无人为抱告的情形,特别是在没有儿子的情况下,对于老人、妇女等人而言,无人抱告是极有可能的.如果这些人因为没有抱告而不能诉讼,则势必违反官府的儒家原则.因此,官府对这部分人以无子为由不使用的抱告往往也是默认的.当然,为规避抱告的风险和可能的花费,老人和妇女依赖其弱者的地位,不使用抱告,也是一种策略选择.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清代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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