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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司法论文范文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参和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刑事司法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16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参和问题是关于本文可作为刑事司法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刑事司法专业学什么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社会参与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规律、“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及社会治理创新的需要.社会参与实质上是社会力量参与,其主体包括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益组织及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在合适成年人在场、社会调查、观护帮教、附条件不起诉考察、禁止令的执行及对少年犯的社区矫正等方面可以对司法活动进行辅助与支持.为了实现社会参与的有序性和常态化,应建立有序参与和常态参与的保障机制.有序参与的保障机制包括由检察院推进社会参与、建立信息共享和转介机制以及制定有序参与的程序规范.常态参与的保障机制包括建立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与社会工作进行整合以及由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的服务.

关键词:未成年人 刑事司法 社会参与

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6)02-0097-13

从世界范围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发展方向是综合保护,而广泛的社会参与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走向综合保护的重要前提.社会参与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之一,是各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真正贯彻实施的重要保障.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的合适成年人在场、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以及社区矫正等都需要社会参与,既包括作为合适成年人在场参与讯(询)问、从事社会调查、参与观护帮教以及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还包括全社会共同营造有利于犯罪未成年人正常回归社会的氛围.近年来,多个地方的司法机关与社会组织合作,进行社会参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探索,显现出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由于各地社会组织发展及其参与程度不同,导致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措施存在较大差异,造成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地域性差异.其二,这种地域性差异既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组织发展程度,又受制于当地政府和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及其社会参与的认识水平,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受制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官、少年法庭法官在推动多部门协作、整合社会资源以促进社会参与方面的意识、勇气和能力.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更是受制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与北京、上海、广州等经济发达、社会组织相对健全的地区出现了巨大差距.这种差距所带来的最大问题是,在未成年人的户籍、出生地之外又增加了一种导致司法处遇不平等的因素——社会参与程度.因此,普遍提高尤其是重点提高中西部地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社会参与程度并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是解决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不平等问题的重要途径.正是在这一背景下,2015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以下简称《八项措施》)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心理疏导、观护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等工作,交由专业社会力量承担,提高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专业水平,并且推动完善政法机关衔接配合以及与政府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跨部门合作机制,推动建立社会参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长效机制.由此,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已经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社会参与表达了紧迫需求,然而学术界尚未开展这一领域基本理论的深入研究.本文从社会参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必要性入手,分析社会力量参与的主体及参与的内容,进一步探讨社会参与的保障机制问题.

一、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参与的必要性

(一)贯彻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方针与原则的需要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贯彻落实离不开社会参与,因为相当数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环境——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尤其是相当数量的监护人无法尽到监护和教育责任,这既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成因,又是制约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功能及其效果提升的关键因素.这就给国家和社会提出了一个难题,即全社会如何弥补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缺失?如何参与到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中来?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犯罪倾向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与其社会化过程中的环境因素有密切的联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原则和方针充分体现了教育刑罚观.“教育刑罚观将人本主义作为理论基点,把将犯罪人教育改造成为弃恶从善,正常复归社会的新人看作是最高人道主义,这被认为是少年司法的基本思想”.姚建龙:《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的整合——以少年法庭法官的“非审判事务”为论证中心》,载《法学杂志》2007 年第6 期. 也就是说,只有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改变不利于未成年人正常社会化的社会环境,才能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基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综合性和社会性,在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时,只有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参见赵桂芬:《关于完善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制度的思考》,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综合保护,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就必须从导致其犯罪的社会因素入手,建立包括家庭、学校和社会在内的社会支持体系.在这个过程中,公检法机关的工作不能仅局限于办案,而是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整合多方社会力量以加大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力度.

(二)遵循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规律的需要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具有特殊的规律,它重点关注的是“行为人”而不是行为,关注的是行为人的“回归”而不是对行为的惩罚,因此它与社会参与有着必然的联系.有学者认为,“离开社会支持体系就不可能有少年司法.少年司法人员工作的目的,应该是使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帮教、监督、考察恰恰是少年司法工作中最重要的工作.从事少年司法职业,最重要的不是办案,而是做未成年人的工作.从这个意义来讲,没有社会支持体系就不会有少年司法,少年司法与社会支持有着天然的联系.”宋英辉:《构建社会支持体系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从六个方面着手推进》,载《检察日报》2015年6月29日第6版. 由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更加关注行为人及其回归社会,因此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规律主要体现在社会性和非刑罚导向性.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目的不是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定罪处刑,而在于对他们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因为刑罚的标签效应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及正常社会化.“无论他们多么年幼,都要接受指控、起诉并且被确定为罪犯,被关押在监狱中,如同成年人一样.当他们还没搞清楚罪犯是什么,就已经被贴上了罪犯的标签.政府把这些少年犯们投进看守所和监狱里,让他们与那些只能在城镇中最肮脏最污秽的角落里才能找到的坏人们整日为伴.”[美] 玛格丽特·K罗森海姆等编:《少年司法的一个世纪》,高维俭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 160 页. 这一观点形象地揭示了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不加区分的传统刑事司法的弊端.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不仅需要对传统司法理念与制度有所突破,更需要在司法之外的社会参与及其支持系统中寻求出路,而后者更显得日渐急迫,成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刑事司法系统的最大区别,这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规律的体现.这种社会支持系统不仅能有效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与严重不良行为的预防,而且通过社会接纳和社会融入的支持系统,推动未成年人切实认知自己的罪错,并勇敢肩负起对所犯罪错的责任从而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最终达到顺利回归社会的目标.“将少年从社区环境中移开并将他们投进监狱和看守所的刑法,被视为对少年在正常社会中发展的首要威胁.少年法院司法管辖之转处主义理论,其方法适度,令少年违法者在犯罪之后和经历社会控制的过程中都保有完整的人生发展机会”.[美]富兰克林·E齐姆林:《美国少年司法》,高维俭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2—63页. 易言之,遵循未成年人司法规律的少年司法系统——以教育、社会支持及适应社会辅导为导向的转处系统——应当尽可能涵盖多元化的司法处分和社会处遇措施,不但要顾及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及时矫正及除标签化,亦要现实地考虑实现其正常社会化、顺利回归社会的终极目标.而后者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消除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因素,为家庭及社会支持系统出现问题的未成年人提供社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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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司法机关参和社会管理 摘要:能动司法的提出,为司法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更加宽阔的空间与平台,也为司法机关更好地融入社会提供了很好的契机。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如。

2、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摘 要: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与之相伴的社会矛盾也是比肩接踵、纷纷踏至,最为直观突出的一大矛盾就是刑事犯罪的发生率直线攀升。

3、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引入两小无猜条款 摘要:“两小无猜”条款可以避免青少年之间因好奇或相爱而误尝禁果而动辄受到刑法处罚,终生背负“性罪犯”的烙印,现行法律的规定却过于简单,缺乏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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