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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司法论文范文 简析一带一路区域反恐刑事司法合作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刑事司法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21

简析一带一路区域反恐刑事司法合作问题是适合刑事司法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刑事司法专业学什么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一带一路”倡议对沿线国家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然而作为“一带一路”倡议必经之地的中亚、东北亚、东南亚等地区恐怖主义泛滥,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建设与发展产生巨大的威胁.在恐怖主义全球蔓延的现状下,以一国为主体进行反恐已无法满足当前反恐的需要,因此通过加强“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地区反恐刑事司法合作、建立反恐刑事司法合作新秩序,对“一带一路”倡议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一带一路”;恐怖主义;反恐;刑事司法合作

中图分类号:D815.5;D99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2-0012-03

作者简介:李猛(1994-),男,安徽阜阳人,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2017年5月14日至15日“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北京召开,包括29位外国元首和政府首脑在内的来自130多个国家和70多个国际组织约1500名代表云集,共商“一带一路”建设合作大计.“一带一路”指的是《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战略,其核心在于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对接各国政策和发展战略,深化务实合作,促进协调联动发展,实现共同繁荣.在这个大框架下,加强反恐刑事司法合作,是促进沿线地区和平发展的基础.由于全球性反恐公约的缺失,区域反恐合作成为当前国家间反恐合作的重要形式.由于“一带一路”倡议涵盖国家众多且各国反恐法律体系不尽相同,因此建立该区域反恐刑事司法合作体系势在必行.以东盟、上海合作组织、亚太会议为代表的区域性合作组织都对反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这为建立“一带一路”区域刑事司法合作体系提供了借鉴.

一、“一带一路”区域反恐刑事司法合作的必要性

(一)“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性

首先,在全球经济发展放缓下,只有对接各国彼此政策,在全球更大范围内整合经济要素和发展资源,才能形成合力,促进世界和平安宁和共同发展.如果“一带一路”倡议无法实现,全球经济在一定时期内还将处于低迷状态;因此,努力促进该战略的实现,其意义非常之重大.其次,对地区而言,“一带一路”带来为沿线国家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在刚刚结束的“一带一路”国际高峰论坛中,中国政府决定向丝路基金新增1000亿元人民币、国家开发银行和进出口银行分别提供2500亿元和1300亿元专项贷款,这些资金主要用于大型或长久工程的建设;最后,通過合作,建立健全区域性刑事司法合作体系;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跨国犯罪日益增多,不同国家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同,导致在跨国刑事犯罪中侦查、审判和执行的困难.而通过建立区域性刑事司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一方面能减少国家损失,另一方面可以对恐怖主义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减少恐怖主义跨国犯罪.

(二)恐怖主义的危害

20世纪中后期起,恐怖主义更加猖獗,其破坏力也日益增加;接连发生的汽车爆炸、飞机被劫持、国家政要被暗杀、政治动乱及其导致的暴力战争等经常见诸于世界各地的新闻媒体之中,让人们切身感受到了恐怖主义之恐惧.1999年3月19日高加索爆炸案导致62人死亡、100余人受伤;2001年9月11日发生的“9.11”事件导致3201人死亡,美国经济损失2000多亿美元;2015年11月13日法国巴黎发生多起恐怖袭击事件,共造成129人死亡、352人受伤等等.这一系列恐怖事件剥夺了大量无辜人民的生命权,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带来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在各国政府的打击下恐怖主义势力不断调整策略,恐怖主义跨国犯罪案件迅速增长,对整个中东地区乃至整个世界威胁巨大,日益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与安.

二、“一带一路”反恐刑事司法合作面临的问题

(一)基础性概念界定问题

当今世界对恐怖主义还没有一个统一公认的定义,在美国国务院每年发表的《全球恐怖主义形势报告》中对恐怖主义这样定义:“‘恐怖主义’一词指由亚国家组织或者秘密团伙人员对非作战目标采取有预谋的、有政治动机的暴力行动,通常意图以此对某些方面施加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法》(以下简称《反恐法》)规定,恐怖主义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世界各国对恐怖主义尽管定义不同,但大都表示了恐怖主义是有组织、有预谋的暴力犯罪.那么国家能不能作为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国家内部政权之争属不属于恐怖主义犯罪等问题值得讨论.

奥本海国际法称:根据国际法,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违法了国际法,国家就成为“不法行为的主体”.其国家元首和经政府授权的官员“在个人成为国际义务的主体的范围内,他们也是国际不法行为的主体.”根据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1条第4款的规定,各国人民在行使自决权中对殖民主义和外国占领以及种族主义政权的武装冲突,视为国际武装冲突的一种情形.因此,不能把民族解放运动归类于恐怖主义犯罪,虽然其也是有预谋有组织的暴力活动,但人民和代表人民的民族解放运动有资格成为武装冲突的当事方,只是在民族解放运动中必须要承担和国家一样的权利和义务.恐怖组织的认定主体在立法上无明确规定,使得在面对此类案件中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的混乱与冲突.

(二)反恐立法不同问题

1.立法模式不同.现行的反恐法中其立法模式主要分三种:独立式立法模式、附属式立法模式、复合式立法模式.中、俄及中亚地区的反恐立法受前苏联的影响多采用独立式立法模式即独立规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无须依附、参照其他法律文件的立法模式,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这种立法模式脱离原有法律内容,具体对恐怖主义问题进行规定,更加适应反恐的需要.部分国家采用附属式立法模式即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件进行修改的模式,如德国《反国际恐怖主义法》.该种立法模式拘泥于原有的法律内容,难以有效适用反恐的实践需要.一些国家采用复合式立法模式,该立法模式是独立式立法模式与附属式立法模式的结合,如英国《反恐怖、犯罪及安全法》.该模式既有独立条款规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对其他法律文件进行修改,以适应实际反恐的需求.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刑事司法论文范文参考下载,刑事司法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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