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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制冯永帅论文范文 管辖权下移任意性问题分析和规制冯永帅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规制冯永帅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3

管辖权下移任意性问题分析和规制冯永帅是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规制冯永帅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规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管辖权向下移转由于缺乏必要限制,因而任意性较大.它造成了损害当事人诉权、地方保护盛行及危害下级法院等恶果.具体标准及程序缺失、利益倾向、司法懒惰乃是其任意性和危害性之根结.惟有转变传统观念、制定明确标准、完善移送程序、补全救济措施,方可限制实务任意性.

关键词:管辖权下移;审级利益;移送程序制定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270-01

“管辖权下移”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将依法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且下级法院不得推托,必须审理.上级法院可单方决定案件的审理法院,任意性可见一斑.新民诉法对此有所规范,第三十八条“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但其规范模糊性不能杜绝其任意性.由此,笔者认为须对具体问题展开研讨.

一、“管辖权下移”任意性危害的分析

(一)严重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

“两审终审”制度的设计初衷就是为当事人在不服“一审”判决时能在更大范围和程度上申张自身诉求.“管辖权下移”任意性使此权利落空,违法剥夺了公民的诉权,使公民权利保护的最后一扇门被无情关闭.当事人诉求得不到充分表达和关切,会对我国司法机关失去信心.更为甚者,铤而走险采取私力报复手段.

(二)为地方保护和司法腐败披上“合法”的外衣

在本地某些特别有影响力的单位或个人案件起诉中,受理法院迫于种种批示或暗示,将本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到下级法院,从而控制上诉法院级别,形成所谓的“案不出省”现象,即将案件控制在本法院或本地区范围内以最终控制审判结果,为地方保护和腐败提供“合法”依据.实质是规避更高级法院对其审判的监督,将“两审终审”变成“一审终审”,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践踏民诉法精神、破坏司法秩序,为“司法腐败”助力.

(三)对下级法院尤其基层法院造成了极大困惑和危害

只有“确有必要”和“上级法院批准”两个模糊标准且缺乏具体程序,上级法院任意将案件下移,以维持原判、直接改判甚至授意或者直接干涉等手段和途径对下级法院施加影响,以期控制最终审判结果,使审判丧失独立性.一般此种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的判决风险由下级基层法院承担,为面临法官流失等诸多问题的基层法院再添负担,办案压力剧增,基层司法环境恶化,侵蚀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根基.

二、任意性危害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确定性不足及转移对象的认识误区

法律缺乏具体标准和程序,“确有必要”和“上级法院批准”两个转移要件确比以前有进步,但司法操作并不能从中得到确定依据.关键原因在于我国传统理论和实践中都将对象归为“管辖权”.分析民诉法可知,下级法院只是“审理”而非“管辖”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案件管辖权仍在上级法院中,下级法院只是代为“审理”,它们之间形成的是类似“委托”关系.

(二)牟取利益是司法腐败的源动力

纵使下移要件完备,若非有利可图,原受理法院不会轻易将其下移.至多是劳累审理,规避舆论压力与贪腐嫌疑.地方保护与非法牟利的根本原因都是利益驱动.只要案件下移得到的利益多于不采取此种方式,任意的“管辖权下移”便有存在空间.

(三)“司法懒惰”情绪的普遍存在

其他原因中“司法懒惰”这种不作为现象首当其冲,对于一些影响较大或者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上级法院为回避麻烦和繁琐,任意将其下移,将包袱扔给下级法院以减轻自身压力,同时还可掌控最终审判结果,相当于将其下级法院作为自己的“助手”,方便了不想办案的情绪.

三、规范限制“管辖权下移”任意性的措施

(一)转变传统理论和实践观念,制定具体明确标准

首先须扭转理论界“管辖权下移”对象为“审判权”而非“管辖权”的观念,以理论带动实务和法律改变.在现有框架内明确其标准,考虑的重要因素是案件性质和最终批准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影响不大的案件可以考虑适当下移,而事实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影响较大的案件则不能纳入其范围.理想的批准主体为最高院,修法难以短期实现情况下,可行的是出台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在原受理法院的上级法院批准后,到最高院进行备案.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管辖权下移”程序

具体路径的选择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为最佳.理想的程序设计应是首先由原法院依法受理,而非在其上级法院批准后直接裁定通知当事人向下级法院起诉.其后规定时间交由其上级法院批准.上级法院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具体决定并传达给原受理法院,原受理法院根据具体规定在规定时间内继续审判或“管辖权下移”,两级法院做出决定的依据应是案件性质及是否充分讨论并做记录,此外适当考虑当事人意愿及法院工作量.须出具下移证明并分别交予当事人和下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进程,首要是规定具体时间、保障程序效率、当事人诉权,不致久拖而使当事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针对性制定救济途径

基于原受理法院和其下级法院的“委托”关系,其下级法院产生的判决应视为其做出的判决,上诉法院应为原受理法院的上级法院,当事人不服判决可直接向原受理法院的上级法院上诉.此外,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统一,法官薪酬与审案数量挂钩及提高司法从业人员待遇等制度的建立,对我们预期的实现及“管辖权下移”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是极为重要的.

[参考文献]

[1]汤维建,向泰.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8).

[2]吴英姿.民事诉讼法——问题与原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3).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规制冯永帅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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