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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食品安全法论文范文 论新食品安全法下网上订餐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新食品安全法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5

论新食品安全法下网上订餐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是适合不知如何写新食品安全法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2017年最新食品安全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网上订餐食品安全作为民生问题一直为人们所关注,新《食品安全法》与我国网上订餐食品安全监管息息相关,其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与不足之处都值得探讨.本文由此为主线,对网上订餐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现存问题进行探索并试图解决监管体系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网上订餐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新《食品安全法》;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中图分类号:F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078-02

作者简介:黄丽倍(1996-),女,上海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研究方向:法学;吕小红(1995-),女,内蒙古赤峰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刘柯延(1994-),女,山西晋中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朱艳琳(1994-),女,吉林四平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

外卖平台是网络大时代的产物,既满足了工作、学生群体的需求,又使商家在实体店经营模式外找到了新的生财之道.而现有法律法规却跟不上外卖平台发展速度,不能满足消费者的权益保障.笔者将以新《食品安全法》(下文简称为:“新法”)为主线,阐述新法与网上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关系,其所起的积极作用与不足,和现存问题,又针对现存问题试图找出完善网上订餐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途径.

一、新法对网上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作用

在叙述积极作用前先明确:何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下文简称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现有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主要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其为独立的第三方,独立于商家和消费者;另一种是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兼为商家.而现有的“美团外卖”、“饿了么”等订餐APP属于前者.新法第62、133条中规定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也指前者,它表述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强调“第三方”和他的中立地位.

(一)新法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法定、约定义务的明确

新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主要为:实名登记、形式审查、制止报告、停止服务、忠实告知五种义务.第一,新法62条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事前阶段应承担实名登记、形式审查义务,实际上是新法将本应由基层政府工作人员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下放给了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该责任分配符合危险控制理论:谁最能控制风险,谁就应承责,相较于政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无疑对商家拥有更强控制力.此外,这也相当于在事前阶段就对商家进行了筛选,更保障了消费者权益.第二,新法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事中阶段应承担制止报告、停止服务义务.这两个义务的承责基础不同——前者是在商家一般违法情形下,应立即制止并且报告监督管理部门;而后者是在商家严重违法情形下,应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也就是说,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承担的制止报告义务是停止服务义务的前置义务,而反之则不然.第三,新法规定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事后阶段应承担忠实告知义务.此忠实告知义务及先行赔付义务促进了更严格的审查,也可看成对事前义务的巩固.

新法第131条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有条件地承担约定义务:“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笔者认为该约定义务应包括先行赔付义务和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单向提供的更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格式条款.

(二)新法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民事、行政责任的明确

新法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可分为连带责任与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首先,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承担的连带责是指其若未履行上文所述的事前与事中义务,则要与违法商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的连带责任不应仅作字面解释,实质上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承担的是侵权责任——不履行作为义务的不作为侵权,例如:不履行报告和制止义务,从而形成了帮助侵权.其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承担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可细分为:法定和约定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其中,约定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承责基础是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违反了约定义务.而法定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指的是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忠实告知义务而与侵权商家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这是由于只有在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忠实告知义务的条件下,才能让其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其先行赔付后,可向商家追偿,消费者看似可以选择,但终究责任主体只有一人——商家,这完全符合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形态.

新法第126条规定若违反新法则要被处以责令改正、警告、罚款以及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五种行政处罚.

二、新法对网上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不足之处

(一)立法尚有漏洞

第一,新法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违反制止报告义务的承责基础具有局限性,限于《食品安全法》.换句话说,如果商家违反的是《食品安全法》以外的法律,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就不负有制止报告义务,也无法律责任.这就假设了一个前提:新法已囊括了所有互联网商家可能违法行为.该假设在信息几乎分秒更迭的时代下,显然是不成立的——法律不可能一成不变.到那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因为不满足其承责基础,从而认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无责任,这与立法宗旨背道而驰.

第二,新法并未涵盖食品安全公益诉讼.

第三,新法仅在62、131条规定了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与责任,这显然不足以建立起一个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二)在执法上有法不遵、执法不严

新法虽规定了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责任,但其承责终究是有限的.以形式审查义务为例,其所承担的仅是形式上的审查,只要表面相符即可免责,此外,也可能并未遵守法律.因此,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平台下的商家仍无法有效控制,监管不力仍是普遍现象.据上海市消保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外卖平台提供者的调查显示:超七成外卖“证照不符”.

此外,虽规定了不法商家违反法定、約定义务,就要承担诸如损害赔偿、吊销营业执照等民事、行政责任,但由于惩罚力度不强或执法不严,不法商家的不法收益也未必可以通过赔偿损失、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予以穷尽,仍有利可图.

总结:本论文为您写新食品安全法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参考文献:

1、 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 摘 要:食品安全不仅关系着人们的生活质量,更直接着关系着人们的身体健康。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也暴露出来,其中食品安全问。

2、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 摘要:科学理解和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所增设的食品监管渎职罪,才能有效惩治和防范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着力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3、 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经验做法 摘 要:目前,食品安全已然成为全球范围内高度关注的公共安全问题。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纷纷增强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开展了相关监管行动计划,进而促使。

4、 加强县区乡镇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摘 要 本文选取陕西省略阳县为研究对象,调查研究机构改革后略阳县乡镇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的现状。调查后发现,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5、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现状简析 摘要:近年来,我国进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期。“三聚氰胺”奶粉、“苏丹红”辣酱、瘦肉精、毒生姜、地沟油……“问题食品”之多、涉及范围之广、造成影响之。

6、 食品安全监管国际经验比较其路径选择 摘要: 食品安全监管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焦点与热点之一。通过对食品安全监管国际经验研究成果的评述,发现已有文献主要集中在监管模式、制度特点、机制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