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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契约论文范文 论婚姻契约表现形式婚内财产约定和离婚协议区别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婚姻契约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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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婚姻契约效力分无效、有效、附条件生效等几种.是否有效的标准是看是否违反法律禁令,是否生效看条件是否成就.婚内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特别是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二者根本区别是前者是财产归属的约定,生效时间是签字日,主要解决的是财产问题;后者是带有财产等因素的人身关系约定,生效时间是协议离婚条件满足之日,主要解决的是人身关系问题.

关键词 婚姻契约 婚内财产约定 协议离婚

作者简介:罗春华,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252

婚姻契约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协议.婚姻契约分为人身协议和财产协议两种基本类型.婚姻契约是否有效,审查有关协议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果没有,则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为有效.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该司法解释)出台之后,进一步明确这一“法不禁止即可为”的观点.因为该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以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的离婚协议,如果协议离婚已经成就,那么,诉前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否则,该契约只成立,还没有生效.法院不能直接以该契约的内容为根据判断是非.这说明,最高法认为婚姻契约系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62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这与《合同法》第2条第2款“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的规定相衔接.该款其他法律指的是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生效后,则指的是民法总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条款.婚内财产约定和离婚协议均属于婚姻契约.出于规避法律的考虑,在离婚官司中,当事人有意无意地把婚内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特别是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相混淆,因此,有稍加探讨的必要.在探讨二者的区别之前,我们不妨把婚姻契约的表现形式以及效力梳理一下.

一、婚姻契约的表现形式

(一)再婚禁止协议、再婚生育禁止协议、买断女方再婚协议、借腹生子协议

根据最高法法官培训教材的观点,上述四种协议均无效.因为,再婚禁止协议、买断女方再婚协议与婚姻自由原则相冲突,再婚生育禁止协议侵犯了一方的生育权,借腹生子协议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 .笔者认同这些观点,因为民事行为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的界限是法律禁止性规定和社会伦理道德.

(二)离婚赔偿协议、忠诚协议、家务报酬协议、空床费协议

上述四种协议均有效.因为,忠诚协议和离婚赔偿协议约定一方有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过错方赔偿损失,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精神.家务报酬协议约定给全职太太支付月工资,空床费协议约定男方夜不归宿,给女方支付空床费,这两种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违反社会公德,相反,能够体现保护妇女权益精神和惩戒过错行为.最高法主编的法官培训教材也持相同的观点 .

(三)保证书、承诺书、借据

夫妻双方或者出了矛盾,或者感情不太好,或者双方约定AA制,一方给另一方出具保证书、承诺书、借据,比比皆是.例如,男方向女方书面保证如果从保证之日起再无所事事,再吸毒,则全部财产归女方.又如,男方承诺市内某房子归女方,市外某商铺归男方.再如,男方向女方借款50万元买股票.这三种情形,表面上看来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实际上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因为,保证书、承诺书、借据是一方应另外一方要求出具.一方出具后,由另一方持有,持有这一行为表明另外一方对保证书、承诺书、借据是同意的,否则,持有一方会很快提出異议.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保证书、承诺书、借据虽然不是协议,但是,它们是夫妻双方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四)婚内财产约定、夫妻赠与协议

婚内财产约定,例如,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对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约定.除非另有约定,该协议从双方签字之日起不仅对男女双方有拘束力,而且对法院也有约束力.夫妻赠与协议是指夫妻一方把自己的个人财产赠与给另外一方,另外一方表示接受的协议.有一种观点认为,婚内财产约定不包括夫妻之间的赠与,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分别所有、共同所有和部分共同所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为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我们认为,这种意见不正确.因为正如前述,《婚姻法》第19条不但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可以约定为分别所有、共同所有和部分共同所有,而且规定婚前财产可以约定为分别所有、共同所有和部分共同所有.这里把婚前个人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就具有赠与的性质.因为,以前是个人所有,因为约定变成共同所有.所以,婚内财产约定不包括夫妻赠与这个观点,根据不足.实际上,夫妻赠与协议属于婚内财产约定的一种,但该类型的协议与一般的婚内财产约定相比具有特殊性.

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夫妻赠与协议从成立开始就生效,但是赠与人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第一,房屋等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尚未转移,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但是经过公证的除外.第二,如果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转移了动产,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五)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主是指以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也有单纯相约离婚的情况,不包括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例如,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该协议的本质是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只是夫妻离婚附带解决的问题,与夫妻离婚这一人身关系的重大变更相比,不具有统治地位,具有统治地位的是解除婚姻关系.一方面,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部分本质上与婚内财产约定性质相同;另一方面,离婚协议与婚内财产约定有着明显的区别.婚内财产约定没有离婚这一双方意思表示的基础,该协议的主要作用在于明确婚前和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而不相约解除婚姻关系,不是分割财产,更不是约定小孩归谁直接抚养.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离婚协议生效时间是协议离婚成就.不成就,离婚协议只成立,不生效.

总结:此文是一篇婚姻契约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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