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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总则论文范文 基于民法总则对胎儿民事权利规定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民法总则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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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当人未出生之前,都是在母体中以胎儿的形式存在,也就是说,胎儿是人发展过程中必然要经历的阶段.但是,胎儿的民事权利在许多国家仍未得到有效的保护,基于此背景下,本篇文章以民法总则为基础,针对我国胎儿的民事权利的保护进行研究.本篇文章从四个部分进行研究,首先针对他人的权益保护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其次,针对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现状进行分析,最后分析如何正确的赋与胎儿的民事权利.

关键词 民法总则 胎儿 民事权利

作者简介:郭新新,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109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通常所说的民事权利指的就是作为民事权利的主体依法能够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的资格,作为自然人来说,民事权利的能力,指的是自然人依法享有和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也就是说,一个人如果要在法律上获得民事权利的保护,首先这个人要具有民事权利的能力.也就是说,民事权利能力是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是作为当事人来说取得权利和义务的必要条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都可以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及承担民事义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胎儿既然没有出生,所以也就不具有相关的民事权利能力,也就可以认为胎儿不是民事主体,相关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权利,但是对胎儿来说,我国的法律只是在继承权方面对胎儿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对其他的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基于此背景下,有必要针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进行研究.

一、我国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

虽然说针对胎儿的民事权利保护可以不必与自然的完全相同,但是,有必要针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进行范围方面的研究,针对胎儿权利保护立法方面也不能只是非黑即白.

(一)胎儿的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人应该享有的在身体和精神上保持健康的一种状态的权利,但是通常来说,胎儿的精神状态很难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评价,所以,我个人所理解的,胎儿的健康权指的是在母体中享有的健康正常发育的权利.但是有些专家指出,胎儿的生长必须要依赖母体而存在,当胎儿的健康受到伤害的时候,胎儿的母体就有权针对伤害个人的人身权请求相关的赔偿,所以在针对胎儿健康权的保护立法方面,有些人认为这是多此一举的.但是有一点我们必须认识胎儿在母体中,健康权是否受到伤害,只有在出生之后才能知道.

所以针对胎儿的健康权进行相关的立法保护,是非常必要的,一些西方的国家在针对胎儿的健康权进行审判的时候,通常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

(二)扶养损害赔偿请求权

当胎儿在出生前,胎儿未来的抚养人受到某种伤害导致死亡时,胎儿应该有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也是相关学者重点研究的一个话题之一.在我们正常的生活中,可能会发生这样的事情,胎儿在出生之前已经是存在的,但是在这个时候,胎儿扶养人受到某种伤害死亡,这样就会导致胎儿的被抚养权被非法剥夺,在我国立法中,目前不支持这样的请求,这种现象的出现,针对胎儿的正常生长发育是有非常严重的影响的.我国的相关法律应该保证,胎儿在出生后的被抚养权,假如这种权利被侵害,胎儿应该作为间接的受害人,应该享有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所以我个人认为,胎儿应该具有扶养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这种权利是否生效应该依据胎儿的出生来判定.

(三)继承权

在我国现今实行的立法中,已经针对胎儿的继承权做出了一些规定.根据我国1985年颁布的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当进行遗产分割的时候,应该保留胎儿在继承方面的份额,如果胎儿在出生时死亡,则该保留的份额应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继承处理.之后在我国贯彻继承法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中也曾提到,当出现应该为胎儿保留的份额未进行保留的时候,应当在继承的遗产中进行扣除,不过如果胎儿出生后死亡了,其应该继承的部分应由其继承人继承.这些规定都明确指出,胎儿在享有民事权利方面享有继承权.

(四)纯利益获得权

在我们的生活中,胎儿会有很多机会获得不需要付出就可以获得的利益,比如,赠与或者是保险受益人.针对上述这些胎儿不用承担任何义务就可以获得的利益如何处置我们可以参照民法通则中相关规定,通过分析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胎儿未来的法定监护人不可以拒绝代替胎儿去接受这些权益,也不能以任何手段损害胎儿的合法权益.不过,胎儿在出生时死亡,这些未付出就可以得到的利益应该返还,胎儿的原监护人不可以据为己有,如果胎儿在出生之后出现夭折的情况,这些利益应该作为胎儿的遗产,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继承.

二、我国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现状

我国民法通则针对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进行过相关的规定,公民在出生时到死亡为止,应该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并且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并承担民事义务.所以我国在胎儿民事是权力方面,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继承法中已经有过规定,在进行遗产分割的过程中,应当保留胎儿依法享有继承的权利,胎儿应该继承的部分应该给予保留,这是我国针对胎儿民事权利的唯一直接的规定.

另外,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曾做过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以及哺乳期应该受到特殊的保护,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在我国的刑法中,也曾有过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女性犯罪,在审判的过程中怀孕的不适用于伤死亡.这些规定,统一都说明了保护胎儿的生命健康权.但是在我国的立法中,这些立法的出发点针对的都是保护妇女的权益,而没有直接指出保护胎儿的权益.所以我国在立法方面,针对胎儿合法权益及民事权利的保证是空白的.相关问题的存在也是必然的.假如说胎儿在其受孕的过程中受到了某种伤害,在出生之后进行相关权利的请求,在我国并找不到相关法律的支持来进行审理,所以我国胎儿的合法权益上得不到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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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民法总则对见义勇为保护条款 备受关注的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保障义务救助行为的“好人法”再次引发热议。我国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一些民事司。

2、 民法总则使命其应规范之内涵 摘要:所有现代欧陆民法法典,不论是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抑或是继承两民法典之法典以及参考两民法典之法典,均设有民法总则之规定。中国最近有制定民。

3、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权利正当性 摘要:我个人认为人们对民法部分的认知不能总停留在理论上,必须把民法理论与日常生活联系起来。民事责任在民法中占据相当重要的部分,从而使民事责任成为。

4、 民法总则之民事责任竞合 摘 要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范围的扩张和差异性的逐渐缩小,责任竞合的现象日渐成为常态。《民法总则》提取了《合同法》关于民事责任竞合的一般规则,在民。

5、 民法总则好人条款法理辩析 摘 要 新修订的《民法总则》中的“好人条款”经过三次重要的修订历程,正式出台,既体现了对救助者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和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等积极意义,。

6、 关于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效力制度分析 摘 要 法律行為效力制度是民法总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民事立法的核心价值观。本文将对民事立法中的法律行为效力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