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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总则论文范文 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进步和不足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民法总则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3

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进步和不足是关于民法总则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民法总则全文 2017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内容摘 要:按照《民法总则草案》的体例顺序对一般规定、民事权利能力、监护、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中的有关规定,对比《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和三审稿,提出了完善意见.比如在一般规定中增设生态环境保护原则、法院不得拒绝裁判原则;在民事权利能力中增加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以及对体外授精胚胎的保护规定;在监护一节重点完善了成年监护和监护监督制度;在宣告死亡一节中明确了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在民事权利一节增加了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将域名列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同时增加了环境权;在民事法律行为一节增加了真意保留制度;在代理一节进一步完善了隐名代理的具体规定,同时对数人代理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在民事责任一节严格区分了法定责任与约定责任;在诉讼时效部分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增加了诉讼时效届满对从权利的影响以及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抵销规则.

关键词:《民法总则草案》 生态环境保护 成年监护 意思表示 个人信息

一、一般规定

(一)《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较之于二审稿的变化

1.将二审稿第2条“民事法律调整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修改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将二审稿中的第7条“保护生态环境原则”移到了民事权利一章.

3.删除了第8条公序良俗原则中的“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变动之评议

1.第2条中将“民事法律”修改为“民法”,精简了立法语言,应当予以肯定.但民法的范围较广,仍然存在指代不明的情况,因此建议将“民法”修改为“本法”,使得语言更加精确.

2.应当保留二审稿第7条“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对该原则予以保留,是基于我国环境污染严重、资源逐渐枯竭的现状而考虑的.因此,有必要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在民法典中,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另外,“环境”的外延很广,限定为生态环境可以明确此条款的适用范围.关于有学者提出的此条款在民法典分则中无法适用,特别是在亲属法中没有适用的余地,笔者认为此原则即使是在婚姻法和亲属法中,也可能涉及财产的分割和继承,对于财产的处理也要遵守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此外,“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并不能被“公序良俗原则”所涵盖,此条款的指向性更为明确,因此,其有必要作为单独的一项原则予以保留.

3.原第8条中的“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应当在“诚实信用原则”中予以补充完整.诚实信用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相辅相成、互相呼应.因此,这一条款建议修改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其他修改建议

1.三审稿与二审稿相比,章名仍为“基本原则”,应当改为“基本规定”更为恰当.因为第一章除了规定了基本原则之外,还规定了立法目的、民事主体、调整对象、法源、适用范圍等内容,仅以“基本原则”作为章名不足以概括全部内容.

2.第8条:“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义务.”这一款应删除,原因在于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是法律的应有之义,不应当在此赘述,以简化立法.

3.应当增加法院不得拒绝裁判民事纠纷原则.人民法院不得以本法及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没有规定为由,拒绝民事案件的受理或裁判.诉讼是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最后途径,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得拒绝对民事纠纷作出裁判.同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立法具有滞后性,而社会又是处于不断变化发展的,为了避免立法的滞后性导致对当事人权利救济不利,应当规定这一原则.

4.第9条:“处理民事关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此条款仅规定了两类法源,即法律法规规定、习惯,应当补充法理作为法源.特别是在补充了“法院不得拒绝裁判的原则”之后,更应当在法源中补充法理,以为法院作出裁判提供依据.至于有学者提出在法律法规和习惯没有规定时,应当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典型判例,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应当属于广义的法律范畴,典型判例应当属于司法习惯,两者仍然具有滞后性,如果没有司法解释和典型判例呢,又该如何处理?另外,从语言习惯来看,该条文缺少主体.因此,该条款建议修改为:“法院处理民事关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无习惯的适用法理.”

5.第10条:“其他法律对对民事关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颁布后,其他法律与民法典不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而是单行法与法典的关系.因此,建议该条款应当修改为“单行法对民事关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较之于二审稿的变化

1.删除了原第15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相关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中有关“户籍”内容(第14条).

2.删除了原第25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中有关“户籍”内容(第24条).

(二)《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变动之评述

1.第14条将“户籍登记”修改为“登记”.这显然是不合理的:首先,基于我国目前的现实,户籍制度在我国仍然存在,且户籍改革任重而道远,如果将“户籍”两字删除,则会增加法律适用上的困难,以“登记”的时间为准,具体登记的内容是什么?登记的标准和程序又是什么?登记本身是强制性的还是自愿性的?这都会在实践中产生问题.其次,如果仅存在证据将以前的证明证伪,却没有真实的证据证明准确的时间,此时,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该如何确定呢?因此,建议修改为:“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的时间为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总结:这篇民法总则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民法总则对见义勇为保护条款 备受关注的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保障义务救助行为的“好人法”再次引发热议。我国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一些民事司。

2、 民法总则使命其应规范之内涵 摘要:所有现代欧陆民法法典,不论是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抑或是继承两民法典之法典以及参考两民法典之法典,均设有民法总则之规定。中国最近有制定民。

3、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权利正当性 摘要:我个人认为人们对民法部分的认知不能总停留在理论上,必须把民法理论与日常生活联系起来。民事责任在民法中占据相当重要的部分,从而使民事责任成为。

4、 民法总则之民事责任竞合 摘 要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范围的扩张和差异性的逐渐缩小,责任竞合的现象日渐成为常态。《民法总则》提取了《合同法》关于民事责任竞合的一般规则,在民。

5、 民法总则好人条款法理辩析 摘 要 新修订的《民法总则》中的“好人条款”经过三次重要的修订历程,正式出台,既体现了对救助者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和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等积极意义,。

6、 关于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效力制度分析 摘 要 法律行為效力制度是民法总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民事立法的核心价值观。本文将对民事立法中的法律行为效力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