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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总则论文范文 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民法总则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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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民法总则》新增的绿色原则顺应了民法生态化的发展趋势,具备成为民法基本原则的条件.绿色原则属于强制性规范而非倡导性规范,具有明显的外生性、开放性和接口性.绿色原则是一个独立的基本原则,它不同于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应当具有可裁判性,其司法适用应遵循特定的规则.违反绿色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应一概认定无效,而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处理.

关键词 民法总则 绿色原则 强制性 规范 司法适用

作者简介:陈镜先,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285

3月15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以下简称“绿色原则”),对解决我国面临日益严重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绿色原则是否应该被纳入民法基本原则体系,其性质属于强制性规范还是倡导性规范,如何看待绿色原则和其他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绿色原则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如何适用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民法总则对绿色原则的确立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绿色化是民法生态化的重要内容

在加强政府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同时,还要充分利用市场手段,以促成环境问题的解决.现有的民法和环境法的互动关系研究基本上是单向性的,偏重民法理论和制度对环境法发展和完善的作用,鲜有研究环境法对民法的发展和完善作用.因此,我们应当认识到,民法的生态化对于环境问题的解决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而民法生态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民法基本原则的绿色化.

(二)绿色原则可以通过具体民法制度加以细化和表达

传统的研究对环境侵权责任给予了过分的关注,没有摆脱以责任为中心的环境法学理论的思维定势,也和民法以权利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不符合.随着研究的深入,部分学者已经对民法典的“全方位绿化”进行了积极有益的尝试.通过具体的民法制度加以表达,“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也就不再是单纯的道德义务,而上升为具有强制力保障的法律规范.在“金核公司和临钢公司特殊区域合作勘查合同纠纷案”中,二审法院即认为“当事人关于在自然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合同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应依法认定无效.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即使未明确违反相关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认定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将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可见,该案已经表明了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合同將被认定无效.

(三)绿色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可以作为民法基本原则

“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在内涵和外延上的模糊性并不妨碍绿色原则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不同之处,就在于法律规则内容具体、明确,而法律原则在结构上具有开放性,其内涵模糊、外延宽泛.也正因为如此,法律原则才可以有效地弥补规则的相对封闭性之缺陷,保证整个法律体系合目的性的底线.更何况在传统的民法基本原则中,“诚实信用”、“公平”和“公序良俗”的概念较之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显得更加抽象和模糊,但这也并不妨碍它们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绿色原则的性质及其和其他原则的关系

(一)绿色原则的强制性

道德原则体现社会生存的最基本的要求,是社会生活本身要求人们必须履行的义务;道德美德属于倡导性的高于义务的范畴,只能要求人们努力去做,却不得要求人们必须去做.而道德法律化是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立法规定法律主体必须遵守一般的道德规范的原则,违反这一法律义务将引发归责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可以通过具体的执法和司法过程加以追究.在环境领域“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同样可以分为两个层级.第一个层级是指民事主体应当遵守环境立法有关强制性规范,这是社会对民事主体最低的道德要求.第二个层级是指民事主体在遵守环境立法有关强制性规范的基础之上,还履行环境法律法规中的倡导性和任意性规范,并自觉主动地依照更高的环境标准从事民事活动,这就属于环境领域的道德美德.作为民事法律中的法律规范,绿色原则中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仅能涵盖第一个层级的义务要求,它强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环境保护的最低标准,否则将遭受不利的法律后果.至于民事主体在满足最低标准的基础上,是否再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则属于美德评价的范畴,而不在绿色原则这一法律原则的评价范围之内.通过对“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不同层级的要求进行清楚的界分,就可以得出绿色原则属于强制性规范而非倡导性规范的结论.

(二)绿色原则和其他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1.绿色原则和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绿色原则和传统的民法基本原则具有不同之处.传统民法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从产生的方式和特点看,传统民法基本原则具有内生性、封闭性,是在民法体系自身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渐产生的,较少受到其他部门法的影响.相比之下,绿色原则具有明显的外生性、开放性,它是民法和环境法互动的产物,民法的生态化为绿色原则的产生提供了动力.此外,绿色原则还是一种“接口性规范”,它在民法典的体系中设立了一个接口,从而构建起通往环境法的管道和桥梁.

2.绿色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关系

公序良俗原则在理论上具备维护环境秩序的潜在功能,但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利用公序良俗原则来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的案例.公序良俗原则在环境秩序的司法维护实践中的缺位,反映了通过公序良俗原则促进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困难性.因此,公序良俗原则适用范围的每一次拓展都是艰难的一步.而绿色原则的表述较之于公序良俗原则显得更加清晰、明确,它直接在民事活动和环境保护之间构筑起了坚固的桥梁,将绿色原则作为一个独立的基本原则规定于《民法总则》中有利于避免公序良俗原则在维护环境秩序中的困境,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民法基本原则促进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因此,将绿色原则从公序良俗中剥离出来,使其成为一个独立的基本原则并无大碍.在司法活动中,若需适用基本原则以达到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法官直接引用绿色原则即可,而不再需要考虑公序良俗原则.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民法总则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民法总则使命其应规范之内涵 摘要:所有现代欧陆民法法典,不论是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抑或是继承两民法典之法典以及参考两民法典之法典,均设有民法总则之规定。中国最近有制定民。

2、 对民法中公平原则伦理 摘要:公平原则作为一个伦理性原则,其体现在民法上,反映出了社会主体的最直接需求,因而成为民法的最高原则。而中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也必须将公平公正作。

3、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权利正当性 摘要:我个人认为人们对民法部分的认知不能总停留在理论上,必须把民法理论与日常生活联系起来。民事责任在民法中占据相当重要的部分,从而使民事责任成为。

4、 民法总则之民事责任竞合 摘 要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范围的扩张和差异性的逐渐缩小,责任竞合的现象日渐成为常态。《民法总则》提取了《合同法》关于民事责任竞合的一般规则,在民。

5、 民法总则好人条款法理辩析 摘 要 新修订的《民法总则》中的“好人条款”经过三次重要的修订历程,正式出台,既体现了对救助者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和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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