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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总则论文范文 关于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效力制度分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民法总则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0

关于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效力制度分析是大学硕士与本科民法总则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民法总则全文 2017方面论文范文。

摘 要 法律行為效力制度是民法总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民事立法的核心价值观.本文将对民事立法中的法律行为效力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民事立法建议,主要包括完善法律行为效力体系、取消一般生效条件、合理区分无权处分合同以及整合绝对无效规则.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法律行为 效力 制度分析 立法建议

作者简介:何小璐,内蒙古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134

法律行为效力作为民事立法的重要研究课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但从已有研究来看,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民法总则的法律行为效力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建立不仅关系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也对市场交易有重要影响,涉及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等更深层次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法律行为效力制度进行分析,找出其中的不合理之处,并不断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

一、民事立法中的法律行为效力问题

(一)民事立法中认可的民事行为效力及未完全生效的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在民事立法中,受到认可的行为效力类型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第三人撤销民事行为等.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上述类型涵盖面已不足以概括民事行为效力类型.比如在现行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下,未将尚未完全生效和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行为作为一种独立类型.

其中,尚未完全生效法律行为是指基于法律或行政法规产生的、基于法定特别生效条件成立的法律行为.《合同法》中对此的规定为:“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和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应依照其规定.”从现行法律来看,将批准作为特别生效条件的制度规定较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的第3条、第5条、第7条、第10条和第24条等相关规定.而将登记作为法定特别生效条件的法律法规则较少,目前只在《担保法》和《物权法》的个别条款中有所体现,而且其法律效力还存在争议 .

相对第三人无效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主体利益关系中包含特定第三人利益关系的类型.此类利益关系调整需要根据授权第三人规范,其行使决定着影响第三人法律行为的效力.比如在合同行为效力判断中,第三人引用授权第三人规范,可以提出损害自身权益合同行为无效的裁判请求,这与绝对无效合同行为不同,绝对无效合同行为是指不仅该合同行为对于当事人无效,对于合同关系以外的民事主体也无效,而特定第三人无效行为只对特定第三人及其他民事主体无效,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有必要将尚未完全生效法律行为和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法律行为作为一种独立类型看待.

(二)民事立法中的一般生效条件

在现行民事法律中,民事行为具有一般生效条件,《民法通则》对其进行了规定,即行为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述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中也有相关规定,即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起生效.针对于此类规定,有学者主张对《民法通则》中的规定进行调整,扩充“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改变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其实质是继续规定一般生效条件.另一部分学者则提出,应采用负面清单式立法技术,不需要从正面列举一般生效条件,只需要尽可能详尽的阐述法律行为效力不成立的情况即可 .

针对于此类争议,有必要从法律行为效力的可操作性和立法技术等方面进行分析,对民事立法加以完善.

(三)无处分权合同的效力问题

从现行民事法律来看,对于无处分权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一般作为效力待定合同看待.比如在《合同法》中有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行为订立的合同有效.这一规定一直倍受争议,具有代表性的是无处分权人出卖他人物品的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关于此类问题的法律解释为,无处分权人缔约后,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况,法院不予支持,但法院支持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的主张.比如在夫妻共有财产处分案件中,夫妻一方独自出卖房产,另一方可以追回损失,但无法改变房产已经出卖的既定事实 .

由此产生的争议引发了对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进行区分的呼声,因此,有必要对无处分权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行进一步分析.

(四)绝对无效法律行为

绝对无效法律行为是已经成立的行为由于缺乏生效条件,而永久不按行为人设立法律关系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此类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因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严重违法的无效民事行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都有规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对于因严重违法而判定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主要依据《民事通则》的第58条规定以及《合同法》的第14条、第52条规定,对于以合法形式隐瞒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属于绝对无效的法律行为.此外,也有关于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绝对无效民事行为.比如《合同法》中规定,以欺诈和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绝对无效 .

关于此类民事立法存在的争议问题与民事立法一般生效条件类似,从立法技术角度来看,无须从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手段方式等角度进行列举,只需要概括认定此类行为绝对无效即可.因此,在未来民事立法工作中,有必要对上述提出的几点问题进行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二、关于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 完善法律行为效力体系

从现行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体系来看,对部分行为效力类型的独立性划分仍存在争议,主要是指尚未完全生效法律行为和相对第三人无效法律行为.针对于尚未完全生效法律行为,由于该行为也是基于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在民事立法中的附生效民事行为和附期限民事行为中比较常见.由于附加条件可以是对整个民事行为的追加,也可以是对部分条款的追加.其中,对部分条款附加条件的情况,自其成立开始生效,若附加期限则从期限到临时开始生效.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民法总则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民法总则中的民事责任制度探究 摘 要:本文主要从《民法总则》单独设立民事责任一章的理由出发,对民总规定的民事责任深入探究,分析这些规定的优势以及原因。关键词:民法总则;民事。

2、 民法总则中法律行为规范体系评析 摘 要 在当前阶段,民法总则的核心内容是法律行为的理论。通过对当前的法律体系发展状态进行跟踪可以发现,当前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我们应该通过一些。

3、 论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效果 摘 要 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呈现出诸多案例,但是我国民法体系中尚未对其给予没有明确的定位。对于行为人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与相对人。

4、 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构建 摘 要 法律行为制度是保障民事主体依照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实施相应行为的制度保障。这一制度在《民法总则》中居于关键地位。其具有极大的功用和价值。同。

5、 VIE模式之法律风险和制度回应探究 摘 要:VIE架构的本质就是通过协议控制的方式取代法定的股权控制。实务界认为VIE模式的诞生为国内企业的海外上市带来了福音,是继传统红筹上市以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