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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法律行为论文范文 基本权利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与其限度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民事法律行为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14

基本权利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与其限度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民事法律行为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民事法律行为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基本权利是进入民法场域的重要管道,尤其是对于其自身对民事法律效率的影响来说,与此同时,该类型的影响并不是通过基本权利自身的性质对民事法律进行直接的适用,而是利用当前的强制性规范进行约束,以满足实际的需求,基于此,作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对基本权利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机器限度进行详细的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基本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效率;影响

对于当前的民法来说,其自身的核心与灵魂是私法自制,并且相对来说,法律行为制度是现阶段私法自治实现的工具,以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需求.私法自治的内涵是相对较为私人性质的,但该内涵的实现需要以现阶段的法律为基础,通过有效的保护,才能促使其充分发挥出自身的作用,甚至有时还需要利用法律进行强行的限制.

一、现阶段基本权利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施加直接影响的可能性分析

受基本权利自身的性质影响,其性质是决定其义务主体的主要因素,并具有单一的国家指向,以满足实际的要求.对于民事主体原则来说,其自身在原则上是不需要承担宪法的责任的,尤其是关于尊重与保障人权的相关内容,基于此,其自身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不会因为违反现阶段宪法中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而丧失自身的作用,导致其难以达到原本的目的.但实际上,相对来说,该种情况的发生并不意味着民事法律行为侵害基本权利的无可能,并且由于民事主体之间,由于性质的不同,其自身处于的地位也存在较大的不同,甚至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导致如果过于宣扬自由契约,将导致现阶段的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受到影响,进而导致处于弱势地位的民事主体自身的权利受到损害,并几乎是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发生,例如,在现阶段我国国有资本绝对垄断的背景下,该情况的表现尤为明显,基于此,进行合理的确立基本权利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必要威慑是当前的首要工作任务[1].

二、基本权利对违反公法性强制规范之民事法律行为效率的影响及其限度

以现阶段的制度层面为基础,当前对实际的公法性轻质规范之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违反是当前不存在争议的问题,例如,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在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将导致其合同无效,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以满足实际的需求.例如,作者结合自身经验,从以下观点进行分析:

观点一,在当前的规定中,其相对来说所指的“强制性规定”是孩子包括民法内部强制规定还是仅仅限于民法之外的公法性强制规定?对此,在实际的分析过程中,不同国家的实践研究也存在较大的不同之处,如,以中国与德国的研究為例,在中国,对该问题并未进行有效的明确,我国民法界有部分学者进行合理的认知,以当前的法律行为所规定不得违反的规范不应包含法律制度自身的效力性规范,尤其是现阶段民法可撤销的部分规定或者相关的效力未定行为等,一旦其包含该类型,则将导致其自身的相关效力规则部分被强行否定,进而影响其法律的和谐.在德国中,将现阶段的强制性规定进行有效的区分,同时进行合理的规定,如,在处分权利义务、义务界限规范以及界定司法等,展现出强制性,并对相关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禁止.相对来说,对于存在的并无真正违反的问题,相关的法律行为对越界者的处分也并非是无效的,如,当前的《德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对扣押的债权进行禁止.

观点二,现阶段的违反公法性强制规范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绝对无效?以现阶段的《合同法》为例,在其中的第五十二条明确的规定,现阶段违反行政法规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但实际上,受其自身的性质影响,其指的强制性规定并不是现阶段的民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从整体的角度上进行分析,其二者似乎并不存在明显的不同,但实质上,受我国私法与公法的互相分立影响,其二者的规定存在差异性,如,在公法中,对于现阶段的违反强制性规范的民事法律行为仅仅对该行为的主体进行惩罚,而并不是规定私法中的效力[2].

三、基本权利对违反公序良俗之民事法律行为效率的影响极其限度

相对来说,现阶段的公序良俗与公法性强制规范相较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进而满足实际的需求.例如,在近代的立宪主义时期,私法自治理念较为明显,相关的功能被严重的限制在较为狭小的空间场域中,并且相对于国家来说,对于过当的管制责任并不承担,而是将当前的自由契约精神为主,以满足实际的需求.与此同时,随着不断的发展,人们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意识到自由的契约精神主要是以当前的双方均衡实力为主,在平等的状态下进行交流与谈判,进而建立完善的契约精神.由此可知,对于二者中处于劣势的一方,进行契约平等是不现实的,尤其是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始终处于不平等状态.在二十世纪至今,各国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均在民事立法中完善其限制自由契约的条例,并且其自身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也出现限制的情况,以英美法系与罗马法系为例,在该系中,均将违背法律与善良风俗作为违背合同的无效后果,并且在该种情况下,该合同规定为无效.甚至在当前的德国法系中,不仅仅将其情况定义在合同无效的原因,也将其明确的规定为一切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3].

四、结论

综上所述,私法自治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始终将现阶段的国家精神与强制性作为当前的核心精神,同时最大限度的对私人的司法领域进行合理的保护,并保证其意志自由,以满足实际的需求.因此,私法自治在进行法律制度行为实现过程中,应始终以当前的核心精神为基础,进行合理的构建,妥当处理与解决.

参考文献:

[1]刘志刚.基本权利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及其限度[J].中国法学,2017(02):88-102.

[2]陈明荣,窦晓勇,张国亮.浅谈新时期权利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J].法律创新(上旬刊),2017,28(10):163-164+168.

[3]孙燕华,章高亮,孙璐璐.宪法背景下权利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与创新[J].法律理论研究(电子版),2017,30(07):266-267+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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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意思表示和民事法律行为关系 摘 要: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而法律行为的效果正是当事人的意志所追求。那么意思表示是否完全等同于法律行为呢?意思表示的类型有别导致意思表。

2、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之例外 摘要:《民法总则》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无效的例外规定,是制度进步完善,但规则没有细化,需要在实践中以实证角度进行的总结反思,本文从三个角度结合事。

3、 分析法学视角下法律行为合法性 摘要:法律行为合法性难题经久不衰。依据规范分析法学,词语意义的探究以其正确的使用范围为基础,有效、无效乃是私法评价法律行为的特定词语,当用合法与。

4、 论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效果 摘 要 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呈现出诸多案例,但是我国民法体系中尚未对其给予没有明确的定位。对于行为人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与相对人。

5、 关于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效力制度分析 摘 要 法律行為效力制度是民法总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民事立法的核心价值观。本文将对民事立法中的法律行为效力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几。

6、 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构建 摘 要 法律行为制度是保障民事主体依照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实施相应行为的制度保障。这一制度在《民法总则》中居于关键地位。其具有极大的功用和价值。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