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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责任论文范文 公司发起人民事法律责任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法律责任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5

公司发起人民事法律责任是关于法律责任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法律责任名词解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一般说来,发起人、公司章程和资本是公司设立所不可缺少的三大要素.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地位特殊、责任重大.不仅公司的成立及其主体人格的健全都有赖于发起人诚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而且发起人的行为对公司、公司债权人和认股人的利益,甚至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都具有重大影响.现行的《公司法》虽然对有关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了完善,增加了有关发起人的部分内容,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方面的缺失.因此,为健全公司人格、保护公司利益和保障第三人债权,同时基于民法上权利义务相匹配的原则,应对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公司发起人;民事法律责任;发展现状;完善构想

公司发起人是指具有创办公司的共同意思,认购股份、并签章于公司章程上的人.具体来说,发起人又可以分为名义发起人和实际发起人.前者是指具有创办公司的共同意思,认购股份,签章于公司章程,但没有实际参与公司设立事务的人;后者是指具有创办公司的共同意思,认购股份、签章于公司章程并实际参与公司设立事务的人.因为发起人的行为直接决定着未来公司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影响着交易的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同时,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发起人的自身利益也会出现与公司、认股人以及债权人利益不一致的情形,此时处于强势地位的发起人很容易利用其享有的某些特权损害公司、认股人、债权人的利益.为了保证发起人对设立中公司忠诚负责,不怠慢公司设立事务,或防止少数发起人借发起之名,从事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发起人的民事责任展开进一步的研究.

一、公司发起人民事法律责任的概述

公司发起人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职务行为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出现了法定的事实情况依法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这种民事责任是发起人的主要责任,是发起人责任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简单来说,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身份责任和行为责任.

(一)公司发起人的身份责任

公司发起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首先是基于其发起人身份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没有名义发起人和实际发起人的区分.该身份责任具体包括资本充实责任和出资违约责任.

1.资本充实责任

所谓的资本充实责任,是指为确保公司成立时的实收资本与章程约定的资本数额相一致,而由公司发起人所共同承担的一种相互担保履行出资义务的无过错民事责任.这是发起人身份责任中最为重要的责任,其目的是在公司发起人之间建立一种相互督促,相互约束的出资担保关系,以确保公司的资本充实.在资本充实责任制度下,发起人具体应承担认购担保责任、缴纳担保责任、差额填补责任和出资损害赔偿责任.首先,认购担保责任是指公司成立后由于某些原因出现仍未被认购的股份或视为仍未被认购的股份,由其他发起人承担认购此部分股份的责任,此时其他发起人的担保的范围仅限于未被认股部分的股份.其次,缴纳担保责任是指股份已被某发起人认购,但其不履行缴纳股款义务,其义务由其他发起人连带承担的情形,此时其他发起人缴纳担保责任的范围也仅限于该发起人已认购股份但未缴纳股款的部分.再次,差额填补责任则是指在公司成立时,如果发起人或其他股东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时,发起人对不足的差额部分所承担的连带填补责任.最后,出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发起人不仅要对股份认购、股款缴纳承担保证责任,还要对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四种责任都属于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履行了缴纳担保责任和差额填补责任的公司发起人不能因此而当然取得履行责任部分的股权,只能在事后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求偿权.但是,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发起人是能够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偿付自己为其所代缴的出资,或者要求其按章程所定价额或股票发行价格转让股权的.

2.出资违约责任

发起人的身份责任还包括出资违约责任,这一责任的承担应当按出资义务不履行行为发生的时间和法律后果这两个方面来划定其责任范围:

一方面,在出资义务不履行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的情况下,若出资义务不履行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出资义务不履行的发起人应赔偿因其行为而给其他足额出资发起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为完成公司设立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以及公司设立成功时应得的报酬.足额出资的发起人可直接行使救济权,按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向违反出资义务的发起人主张权利,其主张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请求: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足额出资发起人所出资金的利息;按约定赔偿已履行义务发起人的损失,没有约定的,按实际损失履行赔偿责任.若公司在发起人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仍得以成立的,违反出资义务的发起人应对变更设立行为而多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责任.此时,只能由公司对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而不能同时由其他发起人行使这一权利.因为发起人协议在发起人之间虽然形成契约关系,但发起人协议在公司有效成立后即告结束.这个时候公司已经取得了独立的拟制人格,并取起人获得请求权主体地位.发起人(设立中公司)已经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公司,两者已经混同.故依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对出资违约发起人行使救济权的主体就只能是成立后的公司.另一方面,在出资义务不履行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的情况下,出资违约人应向公司承担继续缴纳的违约责任并加付迟延利息.因为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之发起人可以分期履行出资义务,在缴纳首次出资后公司即可成立,但是公司成立后他们不履行其他批次的出资义务时,其行为仍构成出资违约行为,只是此时他们的违约行为不再影响公司的存在.

(二)公司发起人的行为责任

发起人的行为责任主要针对实际发起人而言的.这是因为该行为责任是在具体的实际发起行为过程中产生的,故对于只签章于章程而没实际参与设立活动的名义发起人,是不必承担这一责任的.这种行为责任具体应包括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 对第三人的侵权连带责任和发起人的先合同责任.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法律责任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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