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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践图景论文范文 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践图景与走向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实践图景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9

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践图景与走向是适合实践图景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实践图景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已两年有余,其中新增的庭前会议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有必要对我国庭前会议司法实践情况进行一个整体的考察和总结.与现有立法规定相比,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庭前会议要更加灵活和开放,司法实践对庭前会议的“需求”要大于现行立法所产生的“供给”.从具体运行机制来看,与法律规范层面的庭前会议相比,司法实践中庭前会议的案件适用范围较为灵活,并不只局限于重大复杂案件和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启动方式偏职权化,依辩方主动申请召开的情况较少出现;会议内容较为丰富,涵盖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会议效力不拘泥于“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在庭前会议上法官也会对某些问题直接作出裁断.以目前的司法现状为基点,我国庭前会议制度应朝着更具开放性、加强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争点和证据整理适度化等方向发展.

[关键词]庭前会议;实践图景;发展方向

[中图分类号]D915.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284(2015)03-0000-06

一、引言

庭前会议制度的诞生为我们带来了许多美好的憧憬,甚至有学者将庭前会议誉为整个审判程序改革这顶“”上最耀眼的“明珠”之一 [1].但随着庭前会议实践的开展,围绕该项制度的争议也越来越多,前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的审理即是一个典型.由于庭前会议的召开,刘志军案的正式庭审只用了三个半小时.就是这三个半小时和400多本案卷在直观上的“反差”,引起了一场针对庭前会议制度的争议.批评方认为,一件有400多本案卷的案子,庭审竟然仅仅用了三个半小时,庭前会议越俎代庖,架空了庭审,庭审成为了“走过场”的表演 [2].支持方则认为,恰恰是因为庭前会议上对400多本案卷进行了证据整理,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被过滤掉,才使得庭审能够集中力量、有针对性的进行,从而节省了庭审时间,提高了庭审效率 [3].热度上升,争议不断,在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庭前会议制度实施两年以来的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和反思,更好地把握该项制度的发展脉搏.在本文中,按照庭前会议制度的各具体要件,笔者对我国85个刑事庭前会议案例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从而“白描”出我国庭前会议的实践图景,并基于司法实践的考察和总结,对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发展方向提出了建议.

二、我国刑事庭前会议的具体实施情况

截止到2015年1月13日,以“庭前会议”作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pkulaw.cn)“案例与裁判文书”数据库中一共能够检索到109份刑事判决书.经过分析和筛选,其中有85份判决书的内容能够明确反映出相应案件中的庭前会议适用情况,故将此85份判决书即85个庭前会议案例作为描述性统计分析的样本.剩余24份均为二审终审或再审判决书,内容中尽管也包含“庭前会议”一词,但均是对之前一审或二审程序中适用庭前会议情况的简单的间接描述,以至于无法通过判决书内容了解到这些庭前会议的具体适用情况,因此将这24份判决书排除在样本范围之外.此外,笔者也搜集了一些报纸、网络媒体上关于庭前会议实践的报道.由于这些报道内容侧重点各有不同,只能反映出庭前会议实践的某个方面,因此只作为补充材料使用,并不作为统计分析的样本.

尽管北大法宝“案例与裁判文书”数据库收录的判决书数量规模有限,加之不同判决书对庭前会议召开过程的叙述详略不一,因此样本的随机性和分析结论的严谨性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但这85个案例的地域范围涵盖北京、上海、安徽、福建等22个省或直辖市,时间跨度从2012年到2014年,对其进行一定范围内的统计分析还是能够大致勾勒出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践图景,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入、客观的对庭前会议制度进行研究.按照庭前会议的构成要件,笔者重点从庭前会议的案件适用范围、启动方式、会议内容以及会议结论等方面对85例样本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

(一)并不“呆板”的案件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最高法解释》)第183条第1款规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三)社会影响重大的;(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可见,我国庭前会议的适用具有选择性,即并不是所有案件都有召开庭前会议的必要.

在上述85例样本当中,属于因被告人或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而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有19例,占23.5%.另外还有3例庭前会议是因被告人或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调取证据、重新鉴定等其他程序性申请而专门召开.可见,实践中辩方在庭前提出申请证人出庭、调取证据、重新鉴定等程序性请求的案件也可以适用庭前会议,并不局限于《最高法解释》第183条第1款第1项中的申请“排非”这一种程序性请求.

笔者将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包括三年)、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认定为重大复杂案件.前述共计22例案件的庭前会议因辩方提出程序性申请而召开,为了便于研究,我们可以假定这22例庭前会议的召开与案件是否重大复杂这一因素无关.另外,在多被告的案件中,笔者将其中的最高刑作为该案的刑罚情况.在余下的63例案件中,共有52例案件(占82.5%)判处了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包括三年)、无期徒刑、死刑的刑罚,其中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23例,无期徒刑的有7例,死刑的有2例(1例为死缓).可见,在这63例案件中,召开庭前会议的绝大多数案件均属于重大复杂案件.另外11例案件判处的刑罚均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不包含三年),其中2例免于刑事处罚,2例判处缓刑,7例判处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包含三年).

另外,85例样本均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未出现简易程序案件召开庭前会议情况.在适用庭前会议的法院级别方面,高级法院适用庭前会议的有3例,中级法院有26例(其中3例为铁路法院),基层法院有56例(见图1).在审判阶段方面,一审阶段适用庭前会议的有71例,二审阶段有13例,再审阶段(一审)有1例(见图2).可见,实践中庭前会议的适用并不受法院级别和审判阶段的限制,庭前会议的适用更多地集中在基层法院和一审阶段.

总结:本论文主要论述了实践图景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1、 我国刑事勘察中见证人制度 摘 要:见证人是刑事勘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未来的诉讼中也发挥着重大作用,代表着刑事侦查活动的程序正义。然而我国现有的见证人制度法律法规和见证人。

2、 我国庭前会议制度存在问题 摘要:面对当前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进程,已实施近四年的庭前会议制度无论在其制度功能、运行机制还是在程序效力等方面均表现出明显的不足与乏力,这要求对庭。

3、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实践分析 摘 要: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当中具体适用时仍然有着许多不足,因此其本身应有的价值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本文从我国刑事和解案件在实践中存在的实际。

4、 我国刑事赔偿制度完善 [摘要]1995年《国家赔偿法》开始施行,2010、2012年《国家赔偿法》进行修订。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

5、 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摘要:证据开示制度是一个舶来品,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均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刑事诉讼开示制度,以意大利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也引进了“。

6、 我国刑事诉讼强制证人出庭制度缺陷完善 摘 要 长期以来,以证人出庭率偏低为代表的证人出庭难问题,已经成为严重制约我国刑事诉讼质量和庭审效果发挥的一大瓶颈。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