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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证据论文范文 论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完善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刑事证据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4

论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完善是适合刑事证据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刑事证据三性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我国现阶段刑事律师辩护主要依据其从公诉机关掌握的证据材料,而新刑诉法规定的庭前会议主要用于解决审前程序性问题而非证据问题,从而导致控辩双方的控辩职能失衡,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为了平衡双方的职能、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进一步提高诉讼的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证案件质量,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关键词:刑事;证据开示;改革与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4-0194-02

作者简介:王雪(1990-),女,汉族,四川仁寿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

一、刑事证据开示的中国实践

作为一个起源于英美法系的法律概念,证据开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从对方当事人处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事实,并将其用于诉讼之中,从而为庭审的开展做好相应的准备的一项制度.一直以来,我国立法上尚未正式确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2012年新刑诉法第40条首次规定辩护律师具有证据开示的义务,该项规定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初步建立.可以说,与97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相比,新刑诉法规定的全案移送制度和辩护律师阅卷范围的进一步扩大,都将有利于促进律师阅卷难问题的有效解决.而辩方开示义务的规定使证据开示制度的内涵得以明确,意味着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正在逐步发展和完善.此外,新刑事诉讼法新加了庭前会议程序,它在庭前由正式庭审法官主持,让控辩双方了解案件情况,也包含了一定的证据开示功效.虽然与以往相比有所进步,但新刑诉法及律师法两部法律对证据开示的各种细节都没有规定,实践中开示无序、收效甚微的情形相当普遍.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总结既有经验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以保障辩方的诉讼权利、发现案件真实情况、提高刑事司法效率、实现刑事司法公正.

二、我国现阶段刑事证据开示存在的不足

(一)开示范围有限

从立法上看,虽然新刑诉法规定案卷全案移送,进一步扩大了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但该规定仍然存在先天性的不足,因为控方向辩方开示的证据还是被限定在指控证据范围之内.与辩护方相比,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国家权力为基础,拥有非常丰富的司法资源和强大的证据收集能力,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通常能充分收集到足够多的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其中可能包含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但基于天然具有的追诉功能,这些证据往往会被控方刻意忽视或隐藏,无法在证据开示中得以展现,而其对辩方却具有重要意义.

(二)开示程序缺失

现行刑诉法对证据开示制度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程序性事项的缺失导致证据开示缺乏可操作性,司法实践较为混乱.证据开示制度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实践中尚未确立一套科学完整的运行规则.如果不能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之上构建科学有效的证据开示规则,则不能有效发挥其有益的功效,反而会导致证据开示运作的无序与混乱.

(三)法律后果不明确

有权利必有救济,否则法律权利只能是形同虚设.制度亦然.纵观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实践,在证据开示制度确立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尚未对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法律义务的缺失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证据开示不具有强制力,实践中难以得到落实.

三、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积极作用

(一)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主体地位

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是诉讼法中的基本原则,是被告人主体化的诉讼地位得到确定的结果.同时它也是维系控辩审三方合理架构的必要条件.如果缺失辩护职能,那控辩审三角架构将无以为继.只有建立起证据开示制度,使得证据开示制度化、规范化,才能保障辩护律师正常行使其辩护职能,维护辩方的诉讼权利.

(二)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律师阅卷的范围和内容往往受制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证据开示的程度.而由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天然具有追诉倾向,最终导致案件审判结果的不公,这也是造成我国有如此多数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所以有必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证据开示制度,对控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化,即双方必须依法向对方公开己方所掌握的相关证据,以促进质证程序的实质化和有效化.

(三)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

证据开示使控辩双方在庭审前对双方所掌握的证据都有充分了解,对证据材料进行分类、判别,可以从控诉证据中寻到辩护依据,明确存有争议的证据和不存争议的证据,再整理争议焦点.双方在整理了争议焦点之后,在真正庭审判时就能更具针对性地展开辩论.法官也能有效指挥和驾驭庭审程序,使庭审程序集中于争议问题的解决之上.因此,证据开示能减少无意义的争论和争点不明的时间耗费,促进诉讼效率的提升.

(四)有利于保证案件质量

通过证据开示制度,控辩双方可以充分了解对方掌握的证据材料,并综合相关的因素对案件的走向进行预判,在程序上理性选择,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案件的程序性分流:大量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较轻的案件可以通过刑事简易程序审理;而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公诉质量比较高,控辩双方集中于争点的辩论和质证方面,有利于法官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决,确保案件质量.

四、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一)证据开示的范围

考虑到我国的诉讼情况,笔者倾向于扩大开示的范围,即公诉机关不仅应当向辩护方开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收集到的与案件相关的指控证据,还应当开示已收集到但未用于指控被告人的证据.同时,必须承认控辩双方在证据收集的能力和范围上存在不小的差距,辩方证据调查的能力较弱,因此,在控诉方应当将自己掌握的全部证据向辩护方开示的同时,辩护方可以只出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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