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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制权论文范文 论公司控制权锁定制度选择和法律规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控制权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2

论公司控制权锁定制度选择和法律规制是关于控制权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控制权和所有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2014年,我国互联网企业争相在境外上市,原因之一是国内的法律环境无法提供足够的制度保障以保持公司创始人的公司控制权.我国公司法等法律对表决权 的规定有限,对表决权信托和双层股权的制度规定更是空白,股份公司的创始人面临着控制权随股权被稀释和融资上市之间的矛盾.我国应当基于国情和法律土壤,分析各项制度的优劣以及和我国的契合度,积极在立法中为股份公司核心团队保持公司控制权预留足够的制度空间,同时清晰界定其法律边界,更好地为我国公司的各项制度创新和证券市场的发展服务.

[关键词]公司控制权;股权;表决权 ;表决权信托;双层股权结构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5 — 0023 — 03

一、问题的提出和研究现状

公司在上市前往往需要经历长时间的成长,创始人和管理层便需要不断引进投资,而相应地其股权则多次被稀释,进而可能丧失控股股东地位.在目前我国公司法“一股一权”的制度环境下,创始股东面临着保持公司控制权和实现利用股权融资的矛盾.京东、百度、阿里巴巴等以互联网企业为主的创新型公司争相选择境外上市,恰恰体现了市场对建立锁定公司控制权的制度的迫切需求.

参考国外的立法和实践,可行的制度经验有两种,一是在“一股一权”的框架下,以表决权 或表决权信托的方式,将附着在股权上的表决权和股权相分离,进而向创始人和管理层汇集;第二种是突破“一股一权”的传统,发行附有不同数量表决权的股票,以确保创始人和管理层拥有多数表决权.

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无论是通过《示范公司法》等法律规范,还是证券交易机构的自律实践,以上制度都已十分成熟.在我国,目前只有《公司法》第106条概括地规定了表决权 制度,其他制度规定均几乎为空白.笔者将重点介绍、比较双层股权制度、表决权 和表决权信托制度,并且基于我国国情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实际,提出关于《公司法》完善的建议.

二、“一股一权”下的制度改造

在一股一权的公司法原则下,有表决权 和表决权信托两种制度能够实现将公司控制权由小股东或机构投资者转移至创始人.

(一) 理论前提

在表决权 和表决权信托两项制度中,表决权和享有收益的股权相分离,因此首先需要厘清的即表决权和股权之间的关系.有学者认为,股权是各出资人将其财产出资组成公司,形成公司财产之后,再从公司取得的一种权利.股权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有些是直接的财产权,如股息、红利的分配权;有些不具有直接财产权的内容而具有人身权的性质,如股东身份权、公司内部的选举权和表决权等,但这些人身权归根结底是由财产权决定的,是财产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①笔者认同这种观点.表决权由股权而生,但作为股权这一综合权利的一部分,具有相对独立性.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和表决权分属不同人行使不必然导致权利归属和行使上的混乱.这也就是表决权能够成为 和信托的客体的正当缘由.

(二)表决权 制度在我国

我国《公司法》第106条规定了表决权 制度:“股东可以委托 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但这一规定过于单薄.

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区分普通表决权 (即表决权的主动委托)和征集表决权 (即表决权的被动委托).从法条来看,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是普通表决权 .

对于 人是否仅包括自然人的问题,笔者认为,法人也可以具备表决权 人的资格.因为在公司上市的过程中,小股东将表决权委托给公司法人行使,而非某一股东,有更强的安全性也更能显示公司利益和自身利益的一致性.有学者认为,公司对自己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不能允许法人担任 人.但笔者认为,普通表决权 本就重视委托人的自愿性,因此委托人自愿将表决权委托给公司法人,使该部分股权无法行使表决权,也属其意思自治.

其次,我国公司法对于表决权 能否撤销、授权的期限、是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以及授权委托书的内容都未作出规定.在实践中可能因为这些问题产生授权和行使的纠纷.笔者认为,普通表决权 注重人身之间的信赖关系,因此应充分注重委托人的意思,所以普通表决权 是能够撤销的.当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以明示方式表示不能够撤销的表决权 除外.而对于表决权 的期限,笔者认为,为了使 人充分体现被 人的意思,除非授权书上明示了期限,应以每一次股东大会专门授权为限,否则将过于放大 人的权利.此外,为了谨慎起见,表决权 应使用书面形式,且我国可以考虑学习国外立法经验,专门规定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内容,使表决权 行为有法可依.

而对于征集表决权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的市场体制并不完善,证券市场不发达,相关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为了避免投资者浓厚的投机心理,应当对征集人的资格做严格限制.这表现为征集人只能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股东,且其持股数必须达到一定比例,否则征集权被滥用不仅不能使公司控制权掌握在有能力的管理层手中,反而可能成为投机者攫取私利的工具.

(三)表决权信托制度在我国

表决权信托产生于美国公司法,并为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所借鉴.其核心是赋予股权“双重所有权”,具体而言是指股东根据表决权信托协议将其含表决权的股份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而自己享有股份的收益所有权.受托人在受托期间行使表决权不受原股份所有权人的干预,独立行使表决权.这一设计能够平衡不同投资者的投资目的,提高证券市场的交易效率,但我国法律尚未规定.笔者认为,表决权信托和表决权 有诸多差异,需要更加健全的证券市场环境和更加成熟的管理经验,因此暂时不宜在我国放开.

首先,在表决权信托制度中,受托人有权在股东大会上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行使表决权.而在表决权 制度中,股东仍以自己名义拥有股份所有权, 人只能基于委托,以被 人的名义行使表决权.对公司控制权的掌握而言,表决权信托的授权显然要大得多.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控制权论文范文参考下载,控制权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1、 我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刍议 [摘要] 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衡平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谋求和谐发展的基础上,负有的旨在维护和促进公共秩序、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义务。鉴于中小企业自身。

2、 公司控制权锁定法律途径 摘 要:公司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往往需要不断地进行股权融资,但这也势必会因为股权稀释而使得公司创始人的控制权被不断削弱。因此公司控制权锁定成为了公司。

3、 论公司担保效力法律规制 摘 要:公司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公司担保不仅可以使公司财产有效增加,而且对公司信用的提升也有重大意义,但与之同时也会增加风险,损害。

4、 公司瑕疵决议诉讼两种法律规制 摘 要 《公司法》第22条瑕疵决议诉讼之规定,赋予了中小股东对公司瑕疵决议的救济途径。其目的在于限制大股东的权利滥用,保护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

5、 论微商中虚假宣传法律规制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微商行业中的虚假宣传日益严重。针对这一现象,本文对微商中虚假宣传的法律法规进行简单的分析与探讨。关键词:微信;微商。

6、 日本行政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问题 摘要:日本反垄断法上没有行政垄断的定义,但确有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日本的经济规制及其统制型经济模式为其行为产生的原因。日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