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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驰名商标论文范文 我国驰名商标的困境和出路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驰名商标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3

我国驰名商标的困境和出路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驰名商标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驰名商标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当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为了生存,为了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争得一席之地,纷纷制定名牌战略、驰名商标战略.对企业而言,注册商标能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如同罩上了炫目的光环,品牌号召力大大增强.对于企业来说,驰名商标就是高质量和高信誉的代名词,就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也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企业就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优势地位,就能带来丰厚的利润,带来更大的商机和发展前景.创名牌、创驰名商标成为企业刻不容缓的要务.为了对名牌商标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我国2001年颁布的商标法开始与国际接轨,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因此更激发了企业对驰名商标认定的热情.在此背景下,我国的驰名商标大批涌现.在国内市场上,一大批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品牌脱颖而出,如海尔、茅台、李宁和海信等.

然而,近年来,在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中出现了不合常理的超增长现象,数量暴增,几近疯狂,严重降低了驰名商标原有的声誉,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本文在介绍有关驰名商标基本理论基础上,分析了驰名商标超增长的症结所在,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其纠正的若干建议.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及特殊保护

1.驰名商标的内涵

驰名商标用英文表示为“well-known mark”,其中“well-known”可译成中文的“驰名”、“人所熟知的”、“人们很熟悉”或“广为人知”之意.well-known mark也是《巴黎公约》使用的词语,可直译为“广为人熟知的商标”,即“驰名商标”.在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新近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均采用了《巴黎公约》well-known mark的含义,即中文“驰名商标”.对驰名商标的定义,学术界历来有不同的观点,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经长期使用,为相关公众所认识和了解,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驰名商标代表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异,在市场上享有良好信誉.由于商标的地域性,在某国驰名的商标,并不能导致在其他国家必然驰名.

2.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的其他因素.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商标法》考虑第一要素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3.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商标的“注册”是有很大区别的.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分别由不同的机构进行.

(1)行政认定,也称主动认定.是指在不存在纠纷时,出于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纠纷的目的,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应商标权利人的请求,或者根据商标管理需要,主动对商标的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在我国,以驰名商标认定的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主动认定是我国驰名商标的主要认定方式.

(2)司法认定,也称被动认定.是指商标权利人主张权利时,即发生纠纷时,应商标权利人的请求,由人民法院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司法认定是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的辅助形式.

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是西方国家广泛采用的基本模式,被视为国际惯例.其要旨是,驰名商标的获得,只有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发生争议,受到侵权时,商标所有人才可以向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申请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如果没有发生争议情况,没有别人侵权情况发生,商标所有人不能主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也不能主动给予认定.也就是说,认定驰名商标成为保护驰名商标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而不是为了认定而认定.如法院或商标评审机关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

4.驰名商标受到的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保护的主题是扩大保护范围.

(1)对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对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跨类别的保护.即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复制、摹仿、翻译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的,也是对他人驰名商标的侵犯.

(2)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对普通的未注册商标,一般情况下法律不予保护.

我国加入《巴黎公约》后,依据《巴黎公约》承担保护外国驰名商标的义务.《巴黎公约》规定:凡系被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标识,一是禁止他人抢先注册,二是禁止他人使用与之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即,如果在驰名商标未来得及注册之前,有人在先注册了,则在5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将在先注册人从注册中请出去;如果在先注册是恶意的,则不受5年限制.

二、我国驰名商标面临的困境

由于驰名商标具有代表产品的知名度高,信誉好,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等特点,使之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以及驰名商标在法律上得到的特殊保护等因素,使得企业认识到驰名商标这一金字招牌的含金量,认定驰名商标的积极性普遍高涨.一些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也削尖脑袋,弄虚作假,手段层出不穷,千方百计要挤进驰名商标行列.

1.驰名商标数量疯狂大增,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一“名牌”大国

近几年来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数量急骤跃升和增幅惊人,呈现出极不正常态势.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全国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仅仅2件,2002年全国法院无司法认定驰名商标,2003年全国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仅仅8件,2004年全国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25件,2005年全国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67件,2006年全国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94件.迄今全国法院累计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已达到400多件.从1996年至2003年8年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评委一共累计行政认定驰名商标293件,但2004年仅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评委就行政认定了驰名商标153件,2005年行政认定驰名商标185件,2006年又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约197件,迄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评委累计行政认定了驰名商标共计1800多件.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者相加,我国迄今已经认定驰名商标2300多件.最近4年不到我国就行政认定了1000多件驰名商标.据了解,在义乌,仅袜子驰名商标就有10个.而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近年来无人披露,无从知晓.笔者曾多次询问商标部门的专业人士,他们都对此一片茫然,称各地法院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到底有多少,谁

总结:该文是关于驰名商标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1、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原则和法律保护 摘 要: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内容,使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特殊保护工作真正有法可依,与国际公约和发达国家。

2、 我国探望权案件执行困境和出路 摘 要:2016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的通知,全面推进执行体制、执行机制改革,。

3、 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识别困境和出路 内容摘要:2011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首次对涉外民商事关系的识别问题作出规定。但该条规定仅明确了识别的。

4、 在强制和合意之间我国诉讼调解制度困境和出路 摘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调审合一的立法模式,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为协调程序运行,发挥诉讼调解的作用,调审应适当“分离”,适度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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