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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鉴定人论文范文 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补偿制度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鉴定人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5

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补偿制度是关于本文可作为鉴定人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鉴定人出庭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针对鉴定人出庭费用由何方负担的问题,目前存在鉴定人负担论、法院负担论以及当事人负担论三个观点.从立法明文规定、契约对价原则以及鉴定人出庭自利驱动机制的完善来看,鉴定人出庭费用自身负担并不具备当然的合理性.在鉴定人履行了出庭作证义务后可向法院请求费用补偿,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鉴定人出庭具体费用并以败诉方承担为原则最终由当事人负担.

关键词:鉴定人;出庭费用;请求对象;负担主体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7)09-0074-05

鉴定意见的做出需要鉴定人依靠其专业知识,鉴定人出庭符合鉴定意见自身特点的要求、符合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和两大法系的做法一致,?譹?訛有利于案件真实快速发现和审判效率提高,有利于当事人尽快摆脱诉累,有利于司法鉴定权威的确立.为保障鉴定意见这一证据方法能够更好的发挥其功能优势,我国在2012年对《民事诉讼法》予以修订时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公法性义务及违反该义务可能遭受的不利益.?譺?訛在立法明文规定之下,鉴定人出庭制度日渐趋向于应然的轨道发展,并为案件真实的发现和司法公正的实现服务.鉴定人出庭作证毫无疑问会带来一定的费用消耗,一方面如果受聘的是本地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该鉴定人出庭将会产生一定的误工损失、交通费用、餐饮费用等;另一方面,如果受聘的是外地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还会产生除上述费用外的住宿费,而且费用会更高.鉴定人出庭自利驱动的常态化运行显然离不开鉴定人出庭费用负担这一十分重要的一环.如果不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费用负担予以明确,必然会给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良好运行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由何方负担,如何负担就成为了鉴定人出庭制度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为确保鉴定人出庭自利驱动的常态化运转,有必要对以下问题予以明确:其一,在需要鉴定人出庭的案件中,鉴定人出庭费用是由鉴定人自身自行负担,还是由案件当事人负担或者法院负担?其二,为确保鉴定人出庭制度功能的良好发挥,鉴定人自身负担出庭作证费用的缺陷何在,也就是说,鉴定人能够向他方请求出庭作证费用的基础依据为何?其三,鉴定人对于其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能够在何时获得补偿、向何方提出请求以及最终的负担主体为何方?

一、鉴定人出庭费用负担观点检视

鉴定人是否存有出庭作证的法定义务已不再是困扰审判人员、当事人的难题,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对于鉴定意见存有异议或法院认为有必要而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形也时有发生(虽然不是经常).这一变化看似解决了鉴定人不出庭的顽疾,但我们不得不承认,鉴定人出庭作证又引起了有关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由何方承担、如何准确计算的问题.经由逻辑推敲,对以上问题的准确解答,需要对现存有关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负担的观点予以陈述、反思和辨析.目前,司法实务界、理论界对于鉴定人由何方承担存在鉴定人自身负担论、法院负担论以及当事人负担论三个观点.

(一)鉴定人负担论

鉴定人负担论是指由鉴定人自身负担其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误工损失、差旅费、食宿费等相关费用.该观点虽然并非具有统治性,也即是并非普遍所持的观点,但在部分人尤其是司法界人士中仍然存在.法院具有对外委托鉴定的职权,而接受法院委托做出鉴定事项的鉴定人如果出庭,势必会存在一定的出庭费用.由此,对于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法院和鉴定人之间就有了分歧.法院认为鉴定人接受了鉴定事项,也就当然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所支付的鉴定费用中已然涵盖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譻?訛而且,应当出庭的鉴定人不出庭作证,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鉴定人出庭是法定的当然的义务,由此法院对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一般以不合财务报销要求不予以解决.?譼?訛

(二)法院负担论

法院负担论指的是由人民法院在财政预算中对鉴定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相关实际费用予以统一支付.该观点的支持者认为,无论是基于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还是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鉴定人出庭作证,都必须经过法院决定鉴定人是否需要出庭,并由法院依法通知,在此情形下,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基于公共利益向国家履行作证义务,所以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的指向对象是国家,那么其因出庭作证而产生的费用自然应由国家负担.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法院案件真实的发现,以正确行使裁判权;虽然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某一方,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其利用,但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行为最终还是服务于国家法定审判机关——法院的裁判职能实现.而且,法院对于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的统一支付还可以防止当事人和鉴定人之间非正当委托关系的产生,也就是防止鉴定人基于金钱利益而沦为当事人胜诉的工具.?譽?訛

(三)当事人负担论

当事人负担论指的是由民事诉讼当事人支付鉴定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相关费用.该观点是目前司法理论界、实务界的通说.持该观点者认为,民事诉讼从本质上来讲所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私权,是当事人为了自身的私利益而提请法院解决所产生的纠纷的,基于自身纠纷化解的目的,当事人利用诉讼资源势必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以对诉讼这一稀缺性资源予以补偿.将民事诉讼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列入诉讼费用的范畴由当事人负担,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当事人滥用起诉权,避免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国家的财政支出而减轻国家公共财政负担.?譾?訛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6条明确将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補贴列入诉讼费用的范畴而由当事人负担.

(四)鉴定人出庭费用负担观点评介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应当由鉴定人、法院、当事人何方负担是解答鉴定人对其出庭费用是否享有请求权这一问题的前提,是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的具体数额核算的归宿,也是鉴定人出庭制度能否良好运行的重要一环.鉴定人自行负担其因出庭而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费显然有悖于鉴定人出庭制度的逻辑基础,也和诉讼费用负担的法律规定不符,不利于鉴定人出庭制度应然功能的良好发挥,因此鉴定人自行负担论不可行.而就法院负担论和当事人负担论而言,两者之所以产生差异的着眼点在于民事诉讼本质的理解差异,民事诉讼所解决的纠纷从其本质而言是当事人之间的私权纠纷,而任何人要使用诉讼这一稀缺资源必然需要付出一定的对价,所以由法院负担鉴定人因出庭而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费的观点将民事诉讼的目的局限在于国家公共利益的范畴而忽视了民事诉讼的本质.由此,从这一角度而言,当事人负担鉴定人因出庭而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费的观点具有当然的合理性.

总结:本文关于鉴定人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1、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构建和保障 摘 要: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刑事诉讼立法的日趋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已被确立为一个明确的制度。但没有关于侦查人员出庭问题的详细规定,对。

2、 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摘 要: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由于内容不全面、制度难落实等原因,在目前的民事司法实践当中,证人不出席法庭已然成为常态,伪证泛滥更是不争的事实。。

3、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给公诉工作带来挑战 摘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保护及经济保障等一系列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是对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瓶颈的重大突破,也对检察机关审查起。

4、 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分析 摘 要:在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对于准确定罪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证诉讼顺利进行不可或缺。当今世界。

5、 新刑诉法视角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探析 [摘要]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证据越有力,越容易取得诉讼胜利。在证据中,形式之一即为证人证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律可以依据。

6、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 摘 要 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只要知道案件情况的當事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审判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即使出庭作证也未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