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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悖论论文范文 规范和实践悖论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反思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悖论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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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学界探讨已久,并且为了回应理论的呼声,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法律化,给人们带来了惊喜.但回归司法实践,人们并没有看到预期的结果,这次修改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我国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状,刑事庭审中证人出庭率依然极低,司法机关对于拒不出庭的证人仍很难采取有效的措施依旧是不可争辩的事实.规范和实践背道而驰,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成为了虚置.本文以此为探讨,分析其原因,并为此提出改革的反思.

关键词:强制证人出庭;规范和实践;悖论;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4-0178-02

作者简介:张海兰(1989-),女,湖南长沙人,云南大学法学院13级诉讼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徐曼娜(1991-),女,湖南常德人,云南大学法学院13级诉讼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一、证人出庭的规范和实践悖论

(一)证人出庭作证之规范解读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188条增加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其修改主要表现为:一是再次明确作证义务;二是增加特殊证人保护制度;三是增加证人作证补偿制度.这是我国首次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强制出庭作证制度,并将证人的作证义务建立在证人作证安全以及给予证人基本保障的基础之上.无疑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

(二)证人出庭作证之现状观察

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出现了如下现状:一是证人向侦查机关作证,不向法庭作证.多数情况下,证人还是履行了作证义务,但是出于多方面因素的考虑,大多数证人都只愿意向侦查机关作证,而不愿意向法庭作证.这也是我国刑事庭审中的一大怪状.二是证人愿意提供书面证言,不愿意当庭接受口头询问.这是长期以来就存在的一个普遍的现象.三是当庭作证的一般为控方证人,而很少为辩方证人.

二、规范和实践悖反之成因分析

(一)案卷主义裁判模式

所谓案卷主义裁判模式是指“以卷宗为中心”的审判方式,法庭审判实质上就是对检控方的案卷进行审查和确认.在案卷主义裁判模式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间会形成这样一种局面:人民检察院认为在开庭以前已经移送了案卷包括证人名单,因此,负责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为法院,而不是检察院.另外检察院因已持有案卷,在法庭上可以进行宣读,就不希望证人出庭.而传唤证人出庭是一件十分复杂和困难的事情,对于人民法院在可以阅卷的情况下,当然选择毫无压力的阅卷方式,法官在庭前会对检控方的控诉材料进行查阅审查,从而对案件形成一个预先的判断,即使在法庭上出现和证言笔录不相符的证人证言也很难对法官预先的判断产生影响,从而证人不出庭作证和出庭作证的效果是一样,因此也不需要证人出庭作证.

(二)实践潜规则——书面证言通行无阻,办案机关消极应对

由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可知证人不出庭作证是常态,然而,在法院为了能够能有效定罪量刑,证人证言作为一个强大的证据来源有拥有极强证明力的材料,法院必然会采取侦查机关制作的书面证言材料,这样一种局面就造成了书面证言的普遍适用,通行无忌.而且办案机关也是消极应对,一方面,基于诉讼效率的考虑.宣读书面证言审理案件具有高效率是人所共知的,在司法实践中,通知证人难度大,时间长,法官和检察官更愿意选择宣读证人证言.另一方面基于证言的不稳定性特点.由于当庭作证将使得法庭局面处于不稳定的状态,部分司法人员对于证人的出庭往往心里存在一些疑虑,即主要是对证人“翻证”的疑虑.

(三)传统法律文化——证人怠行作证义务

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公民对于涉诉问题基本都持厌恶态度,一般的权利保障都是能通过私力救济解决的,绝不会通过公力救济,这是在我国国民内心已根深蒂固了的.所以证人怠行作证义务就是因为“厌诉”的心态.

三、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

(一)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适用范围

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87条,应当出庭作证的人包括证人、鉴定人,以及作为证人的 ,但我国刑诉法关于强制出庭作证的适用范围限定为证人,并没有把鉴定人、 证人、被害人纳入其内,鉴定人、 证人和被害人是否可以被强制出庭作证呢?从立法的过程和法律的规定来看,显然是不可以的.

在域外,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强制出庭作证的范围一般都包括证人、专家证人、 证人以及被害人.例如在美国,强制出庭作证的对象就包括了以上的列举,并且对于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规定了藐视法庭罪予以处罚;在德国也是如此,规定了秩序罚.在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对象只包括狭义的证人,对于和证人具有相同或相类似作用的鉴定人、被害人以及 证人却未规定其内,这是不合理的.从各国实践来看,笔者认为,扩大强制到庭的主体范围,将被害人、鉴定人、 证人也纳入其内,才能使得公平得以彰显,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强制手段

对于这一问题,我国大多学者认为:应当赋予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力,关于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作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笔者认为,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实际上已经明确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手段,即拘传.修法的第188条明确规定了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并且该条文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排除在外,不能强制.笔者认为该条文的“强制”实际上就可以解释为拘传.也就是将拘传的对象扩大了,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这样一种理解不仅符合刑事诉讼法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目的,而且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且符合了国际司法的理念.

(三)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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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在公正和效率之间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困境和出路 [摘 要] 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涉及证明标准与法律假设、法律规则与法律标准、诉讼效率与诉讼成本、自利偏见与社会效应等诸多方面。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规范。

2、 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摘 要: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由于内容不全面、制度难落实等原因,在目前的民事司法实践当中,证人不出席法庭已然成为常态,伪证泛滥更是不争的事实。。

3、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给公诉工作带来挑战 摘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保护及经济保障等一系列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是对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瓶颈的重大突破,也对检察机关审查起。

4、 新刑诉法视角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探析 [摘要]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证据越有力,越容易取得诉讼胜利。在证据中,形式之一即为证人证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律可以依据。

5、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 摘 要 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只要知道案件情况的當事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审判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即使出庭作证也未必。

6、 我国刑事诉讼强制证人出庭制度缺陷完善 摘 要 长期以来,以证人出庭率偏低为代表的证人出庭难问题,已经成为严重制约我国刑事诉讼质量和庭审效果发挥的一大瓶颈。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