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范文网-权威专业免费论文范文资源下载门户!
当前位置:毕业论文格式范文>毕业论文>范文阅读
快捷分类: 刑事技术杂志 刑事诉讼论文题目 2018刑事诉讼法学会论文题目 最新刑事诉讼论文题目 刑事诉讼法学论文 刑事诉讼论文 刑事诉讼的论文

关于刑事诉讼论文范文 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分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刑事诉讼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3

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分析是关于刑事诉讼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在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对于准确定罪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证诉讼顺利进行不可或缺.当今世界刑事诉讼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均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新《刑事诉讼法》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吸收了原有法律、法规的合理之处,对鉴定人出庭问题作了比较大的修改,体现了立法的进步.

关键词:鉴定人出庭;现状及原因;新规定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现状及原因分析

司法实践中,鉴定人不出庭作证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中的常态,出庭作证则为鲜有的个例.据调查,刑事案件的审理中,鉴定人的平均出庭率曾经不足5%.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方面

没有责任就没有法律.①我国原刑事诉讼法仅原则性地规定,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证,并有条件地确立了交叉询问规则.这些规定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法律没有明确说明鉴定人可以不出庭的理由;第二,允许不出庭的权利由人民法院来行使,而不论当事人是否同意;②第三,没有规定鉴定人不出庭的惩罚措施,因此,指望鉴定人自觉出庭作证存在很大困难,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鉴定人不出庭问题.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1条、第13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这个规定虽然和原先刑事诉讼法有了一定的进步,但是其惩罚措施对于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人员没有任何约束力,虽然对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有一定约束力,但在实践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督也基本上没有得到执行,因而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2.鉴定人的自身因素

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自身专门的科学技术或者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因此,鉴定人必须具有一定解决专门问题的能力.《决定》第4条对鉴定人资格做出了规范,主要包括学历、职称等方面.但是实践中,鉴定人资格的取得是由其所在的鉴定机构决定然后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这种审核批准程序自身缺乏科学的方法来规范,使得鉴定人的水平参差不齐.③实践中,部分水平有限的鉴定人,在法庭上接受询问可能暴露鉴定意见中的漏洞,导致鉴定意见不能被采纳,这也是部分鉴定人不愿出庭质证的原因之一.

3.部分司法人员对鉴定意见的过分信赖

我国受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在诉讼过程中,基本由法官来主导鉴定人的诉讼活动,而当事人与鉴定人的联系很少.这样可能导致,一方面,法官仅是法律方面的专家,对专门性问题缺乏认识,无法作出独立的判断,鉴定意见往往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另一方面,由于鉴定人一般受法官的指派或聘请,在工作中与法官保持着紧密的联系,使得鉴定意见无形中会受到法官预断的影响,造成“证据不足,鉴定来补”的现象.因此,在传统诉讼模式下,鉴定意见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可以直接被法官采纳,区别于其他的证据种类.虽然近年来,我国诉讼模式受到当事人主义的影响,庭审的对抗性逐渐增强,使得法官的作用更加中立.但是鉴定制度的改革是滞后于诉讼模式的变革,诉讼中鉴定人仍被视作法官认定事实的助手,深受法官的信赖.因而实质上,鉴定人是否出庭并非是法官重视的问题.④

4.对鉴定人的相关保障不够完善

随着科技的发展,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逐渐增多,法官在这些领域的知识非常有限,很多时候鉴定意见往往成为法官最后断案的根据,对于出庭的鉴定人来说,他需要在公开的法庭上面对被告人,自然会有顾虑.新刑诉法出台以前,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并没有对鉴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行特别保护的规定,很大程度上导致鉴定人不敢出庭作证.另外,鉴定机构很多都是盈利性的机构,一方面,鉴定需要时间和技术设施的保障;另一方面,鉴定人出庭作证本身必然消耗各种资源成本.因此参照绝大多数国家法律,鉴定人都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比如德国有专门的证人、鉴定人补偿法,对鉴定人要依照该法给付鉴定补偿费.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如何获得补偿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也是司法实践中鉴定人消极应付甚至不出庭作证的原因.

二、新刑诉法对鉴定人出庭相关规定及积极意义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司法鉴定制度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主要包括修改了鉴定结论的称谓,删去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医院进行医学鉴定的规定,增加了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人身保护、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等内容,特别是增加鉴定人出庭作证体现了立法的进步.

1.用“鉴定意见”代替了“鉴定结论”的不准确提法

新刑诉法第48条将原来第42条的“鉴定结论”的表述改为“鉴定意见”,相应的其他提到“鉴定结论”之处也一律修改.这一改动还原了司法鉴定的本质特征:即司法鉴定仅仅是诉讼当事人获取证据的一种手段,鉴定产生的结果并非天然是权威和科学的,只是是鉴定人员依据科学方法和仪器设备作出的判断,具有主观性的特征,它受制于检材的真实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鉴定过程的规范性和鉴定人的主观态度等因素影响.它是通过科学方法获得的,但不代表本身就是科学可靠的.司法鉴定所产生的证据只有在法庭上经过审查,并由法官认定后结合其他证据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才能作为定案根据.⑤从结论到意见,更加强调鉴定人根据专业知识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的主观判断,其是否客观准确还必须经过庭审质证,这就为鉴定人出庭质证提供了法理上的依据.

2.进一步明确鉴定人出庭的条件,增加鉴定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原刑事诉讼法虽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制裁和保障措施,实践中这一义务并未得到切实履行.新刑诉法第187条第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这一条文明确了鉴定人出庭的两个条件:即在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前提下,由法院最终判断鉴定人是否有必要出庭.第一个条件规定了享有申请的权利的主体范围,明确了法院没有主动要求鉴定人出庭的可能,这一条文使保障了法官的中立地位,也体现了当事人主义色彩.第二个条件实质上规定了法院在鉴定人是否出庭问题上享有最终决定权,限制了不必要的情形下当事人缠讼,浪费司法资源的可能性.第187条第三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规定从证据资格上规定了鉴定人应当出庭而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即鉴定意见不具有可采性,是新刑诉法对鉴定这一块修改的最大亮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1条和第13条对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而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的问题规定了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该撤销登记.与《决定》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相比,该规则属于程序性制裁,更有督促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动力.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刑事诉讼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构建和保障 摘 要: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刑事诉讼立法的日趋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已被确立为一个明确的制度。但没有关于侦查人员出庭问题的详细规定,对。

2、 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摘 要: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由于内容不全面、制度难落实等原因,在目前的民事司法实践当中,证人不出席法庭已然成为常态,伪证泛滥更是不争的事实。。

3、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给公诉工作带来挑战 摘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保护及经济保障等一系列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是对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瓶颈的重大突破,也对检察机关审查起。

4、 新刑诉法视角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探析 [摘要]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证据越有力,越容易取得诉讼胜利。在证据中,形式之一即为证人证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律可以依据。

5、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 摘 要 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只要知道案件情况的當事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审判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即使出庭作证也未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