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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制论文范文 商标恶意注册规制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规制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6

商标恶意注册规制问题是适合规制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规制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从根源上解决商标恶意注册问题,必须从两个方面抓起,第一,从需求端着手,进一步大幅缩短商标申请审查时间,满足市场主体对商标注册的正常需求,第二,对商标注册申请费用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大幅提高商标恶意注册者申请商标的成本.

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制度,大大降低了商标注册的门槛,同时也导致了大量的非正常经营目的的商标注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大众品牌意识的增强,特别是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非商标法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问题也愈加引起包括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在内的广大民众的强烈关注.研究商标恶意注册问题并依法对其进行必要规制,对于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商标法》基本目的与“商标恶意注册”

我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由此可见,商标注册的目的应是为了实际生产经营之目的.而“商标恶意注册”者申请商标注册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实质性的生产经营,而是为了对其商标待价而沽,或为了等待其他市场主体使用其注册商标,进而利用其商标权的排他性对使用者进行讹诈.“商标恶意注册”的基本运作程序分为如下几个步骤:首先,搜索当前社会上或市场上的流行语或热词,并根据情况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其次,通过各种途径销售其商标注册申请或注册商标;再次,密切关注市场对该商标标识的使用情况,如有他人使用该商标标识,恶意注册者通常先“放水养鱼”,等到他人使用该商标标识达到一定规模后,再以商标侵权诉讼相威胁,进而获得超额利益.

《商标法》的基本目的有二:一是通过建立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一一对应联系,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避免消费者的混淆,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二是通过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的市场经营和实质投资,建立起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对应联系,并依法排除仿冒者,从而确保市场主体的优质产品或服务唯一地到达消费者,进而确保市场主体的销售渠道、市场份额和市场利益.通常而言,《商标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护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的经营、投资,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当然,并不完全排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在仅转让商标而不转让生产制造能力时,《商标法》的两个基本目的有可能会出现一定的冲突.但是,《商标法》必须至少保证上述一个目的的实现,否则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商标恶意注册者对其所声称的产品或服务并无实质投资,因此,保护其诚实守信的市场经营和实质投资便无从谈起.同时,由于商标恶意注册者本身未有商品或服务,更不可能建立起其商品或服务与商标的对应联系,从而也不可能达到《商标法》有关避免消费者混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基本目的.因此,虽然商标恶意注册的产生与商标注册制度和先申请制度密切相关,但商标恶意注册的存在并不符合《商标法》的基本目的,应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

注册、无效、撤销程序对商标恶意注册的规制

为了避免商标恶意注册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我国《商标法》在商标注册、无效、撤销等程序中均非常重视对“商标恶意注册”进行规制.

《商标法》规定:对于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标志,或者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以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申请注册商标.

我国《商标法》的无效程序将商标无效理由划分为绝对无效理由和相对无效理由,任何人均可根据绝对无效理由申请宣告商标无效,并且不受时间期限限制;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相对无效理由,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申请宣告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同时,上述人员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三个月内有权根据相应理由提出异议,要求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冊申请.

另外,《商标法》还规定了商标撤销制度,如果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上述这些规定,对于从源头上遏制商标恶意注册的产生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1该条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一个重要定性依据.

在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一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商标法》中所谓“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非以使用为主要目的,没有正当理由地大量注册或囤积商标,特别是具有以牟利为目的转让或者意图转让其注册或囤积商标的情节的,通常可认定为“其他不正当手段”.

该案中,诉争商标注册人中唯公司申请注册了1931件商标,指南针公司申请注册了706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在读音或视觉上高度近似,如:中唯公司的“欧米嘉派克”商标与“OMEGA欧米茄”商标、“PARKER派克”商标,中唯公司的“GUESSJOY”商标与“GUESS”商标,中唯公司的“凡希哲”商标与“范思哲”商标,指南针公司的“舒马仕SHEMARCH及图”商标与“爱马仕”商标、指南针公司的“派宝龙PABOORAGON”商标与“万宝龙”商标等.此外,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曾在华唯商标转让网上公开出售诉争商标,且已实际有偿转让了部分商标,包括其向迅销公司提出的诉争商标转让费800万元,以及与之相辅的大规模诉讼手段.虽然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提交了部分涉及诉争商标的使用证据,但该证据均为迅销公司就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之后的使用证据,且尚不能证明诉争商标经过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的大量使用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格局.

总结:本文关于规制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1、 论商标声誉攀附行为法律规制 摘要:司法实践中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之一是构成商标性使用,我国商标法在第三次修改时新增“识别商品来源”对商标使用进行限定,进一步明确了商标的标识区。

2、 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注册法律规制 摘 要:姓名具有识别功能,亦可被作为商标使用。公众人物基于自己的努力使得自己的姓名在社会公众中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并使得自己的姓名蕴含了一定的商业。

3、 商标蟑螂法律规制 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制度,大大降低了商标注册的门槛,同时,也导致了大量的非正常经营目的的商标注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民众品牌意识的增强,“商标蟑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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