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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判定论文范文 论同人作品的侵权判定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侵权判定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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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6日,历时两年的金庸诉江南案1终于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定此案被诉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金庸因此获赔168万元经济损失,并全额获赔2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此案涉及到同人作品的界定、著作权侵权判定、思想表达两分法、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禁令救济的条件与利益平衡等诸多问题.本文特以同人作品为视角,以此案为基础进行评论,供业界参考.

案件概要

本案原告是著名小说家查良镛,“金庸”是其笔名.金庸以其武侠小说闻名于华语文化圈,本案涉及的四部金庸作品为《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下称“原告作品”).四部作品均有极高的知名度,并多次入选内地、香港及新加坡等地教材,还多次被改编为电影和电视剧.被诉作品叫《此间的少年》(下称“被诉作品”),作者本名叫杨治,“江南”是其笔名.

法院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侵权比对:(一)人物名称.经过比对发现,被诉作品与原告作品有多个人物名称相同.(二)主要人物的性格特征和人物关系.被诉作品中七位主要人物郭靖、黄蓉、杨康、穆念慈、乔峰、康敏、令狐冲的家庭背景、身份、性格、相貎、爱好、技能、社会关系与原告作品中的同名人物基本一致.(三)故事情节.原告作品发生在古代广大的地理空间,被诉作品则发生在当代大学校园,二者故事环境和背景迥异,比对内容较多,但情节多有不同.

对于被诉行为,法院分别对其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展开论述.关于著作权侵权,法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的定义,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81号2,并引用一些学者的文章,认定被诉作品是原告作品的同人作品;但根据人物、情节和环境三个要素的对比,二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被诉作品不构成著作权侵權.关于原告主张的著作权的“其他权利”,法院也否定了原告对其作品角色商品化权的主张.关于不正当竞争,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一般条款为依据,详细地分析了其构成要件,判定杨治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违反了文化产业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著作权侵权

(一)思想表达两分法

法院首先从著作权法中的思想表达两分法开始,认为小说作为文字作品,由人物、情节和环境三个要素构成.环境是情节展开的背景,包括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时间与空间等;人物通过人物之间的关系、性格特征的具体化来表现;情节就是故事,由人物在具体环境中展开,成为表达.法院认为,“人物是核心”,但人物要素通常不是表达,“脱离了具体故事情节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的单纯要素,往往难以构成具体的表达”.3 既然人物要素不是表达,在侵权比对中就没有必要比对人物要素,而只比较故事情节即可.

(二)接触+相似

在侵权比对中,法院采用了“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标准.由于金庸作品的大量出版,本案中接触要件显然容易满足.至于实质性相似的比较对象,法院则认为应是表达而非思想.一审法院引证最高人民法院的第81号指导案例,进一步强调所比较的应该是“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而不是“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通过对被诉作品和原告作品的比对,法院发现二者的情节取舍不同.

法院因此认定:“《此间的少年》与原告作品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和故事情节在整体上仅存在抽象的形式相似性,不会导致读者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二者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是,所谓“抽象的形式相似性”指什么,法院没有解释,这可能引人误解.事实上,这个说法是自相矛盾的.在著作权法中,“形式”总是和“表达”一起用,称为“表达形式”;而“抽象”总是和“思想”一起用,称为“抽象的思想”.法院把抽象与形式一起用,提出的“抽象的形式相似性”,显然与思想表达两分法相悖.既然法院判定被诉作品不是对原告作品的改编作品,被告杨治也就不侵犯原告的编权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三)其他权利

本案中,原告还主张被告损害其角色商品化使用权,即一种“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其依据是《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项的兜底条款.但这也许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因为在我国法律实践中,所谓“其他权利的主张”很少得到法院的支持.另外,相比于依据《著作权法》,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主张“角色商品化权”会更有利.如果法院否定了表达实质性相似,就更不可能支持商品化权的主张了.

法院对于著作权法中的“其他权利”主张很少支持的原因,主要是基于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在著作权法中,知识产权法定强烈地体现在对于作品种类的设定中.基于相同的原理,对于权利种类的设定虽非绝对,也应基于法定原则严格适用,这使得这个兜底条款很少被援引适用.另一方面,这也体现了法院对司法权的自我克制,不把“其他权利”进行扩大解释,以破坏权利的平衡.

关于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说理及判决,值得特别关注和研究.

(一)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本案涉及到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问题,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著作权侵权主张,但花了大量的笔墨来论证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著作权是绝对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则只要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害到著作权,就应该承担责任,而不用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一旦著作权法已经提供了保护,一般就不能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保护.如果著作权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充分或者不周延,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可以提供补充保护.4 对受到不正当竞争损害的救济,则要考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责性,其中主观过错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从这一点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比著作权法更为严格.

著作权法是权利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行为规制法.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明确的,是相对于权利而设计的体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侵害行为,则既可以是具体列明的,也可以是抽象概括的,通过一般条款来进行涵盖.这让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对被损害人进行救济.故从行为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的保护范围,比著作权法更为宽泛,但同时也更为模糊、更具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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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对音乐作品侵权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音乐作品在演变成商品化的进程中,聚集了大量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利益混杂,导致侵权行为难以界定。本文主要对音乐作品的侵。

2、 同人作品中涉与的著作权问题探究 摘 要:2016年,一场有关同名小说的官司,引发众多关注,也把“同人小说”拉进公众关注的视野。同人小说的问世,在丰富了读者资源的同时,也在不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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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专利侵权判定中对等同原则适用法律 摘要:专利侵权判定一直以来就是各国实践中的难点,不但涉及法律问题,也涉及技术问题。随着科技的进步也给专利侵权判定带来了许多要解决的难题,本文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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