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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音乐作品侵权论文范文 对音乐作品侵权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音乐作品侵权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20

对音乐作品侵权是适合音乐作品侵权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音乐作品侵权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音乐作品在演变成商品化的进程中,聚集了大量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利益混杂,导致侵权行为难以界定.本文主要对音乐作品的侵权问题进行思考,剖析当前音乐侵权纠纷中的争议点,希望通过分析、研究现有的音乐作品侵权认定标准,试图探询出合理的侵权认定标准.

【关键词】音乐作品;侵权界定;侵权行为

【中图分类号】J601 【文献标识码】A

一、从法律角度对音乐作品的分析

《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受保护的音乐作品包括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但是音乐作品的具体定义各国并没有统一规定,对音乐作品的界定也有所不同,例如英国:“音乐作品系指由乐曲构成之作品,其中不包括打算随乐曲一同演唱或口述之文字,也不包括一同表演之动作.”乐曲和歌词是分开创作的话,那就是不同作者创作的,对同一首歌的两个组成部分来说,他们的版权也应当受到保护,这是英国版权法所规定的.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所下的定义是:“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音乐作品的构成具有复杂性,音乐要素相互组合搭配,如音符的上行、下行、反向行、平行等,曲式的24个大小调式、五声调式、七声调式等.根据民族、地域等不同特色,选择任何要素独特的排列组合,都将产生不同的艺术形象.在音乐侵权侵权判断,司法诉讼实践也主要是通过音乐作品的旋律对比来进行,从音乐作品的构成及其整体来看,以音乐构成要素为切入点考虑,如旋律、节奏、和声;框架、和声、旋律;作曲、和声、节奏、编曲;旋律、和声、节奏和格式等结合方式.

二、音乐作品侵权行为主要类型

(一)音乐抄袭

我国法律并无有关音乐抄袭的具体规定,各种著作与教科书中也少有对音乐抄袭的定义.音乐界内部有一种较为流行的定义:8小节以上雷同就算抄袭.而大众传媒对于音乐抄袭除“8小节原则”外另一种情况:整首音乐主和弦伴奏相同,属和弦60%的相似,也可认定抄袭.本文参考国家版权局对抄袭、剽窃的定义:“音乐抄袭是指将他人音乐作品或者音乐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等权利的行为.”音乐抄袭分为歌词抄袭与曲谱抄袭两类.

相关判例列举:

在司法案件中,曲谱抄袭的比例要略高于歌词抄袭,现有的所有曲谱抄袭案件都经历了二审的过程,而歌词抄袭案件则以一审居多.音乐抄袭案件赔偿额相对较低,在上表中成立侵权的5起案件,有3起案件的赔偿额为2—5万元之间,只有当抄袭者将音乐作品用于商业目的时,法院才会判决其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音乐抄袭案件诉讼时间往往较长,如跨国诉讼,耗费巨大精力和财力,所以通常选择放弃诉讼.这使做到抄袭之风在一定程度上愈演愈烈.

(二)盗版复制

盗版制品质量劣质,但低廉,与正版有着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差距,群众所考虑的是购买商品的性价比,是可以及时满足群众先听为快的.即使明知盗版音乐制品质量不好,喊着打击盗版的同时,却没有减少对盗版的购买,变相的给予了行动上的支持.市场需求使盗版音乐制品存在提供基础,并已经形成规模化,在音乐市场占领了大半的比率,严重阻碍正常音乐产业的维持和发展,对音乐产业和整个社会的危害性极大.

(三)网络数字音乐侵权

网络数字音乐具有MP3、P2P技术、在线音乐这三种存储播放传播常规类型,他们大部分的音乐实际上是由传统音乐作品转化而来的.只是存储技术的改变,改变了原作品表现的方式和手段的使用,原作者作品在新的领域应享有著作权.原作品形式转化,内容却并无改变,过程中并没有衍生新的作品.原作品改变了传播方式,只是对作品的复制,但没有产生新的作品,并且有非物质性的特点.因此,从著作权角度来看,数字音乐并没有独创性这一特点.

三、我国对音乐作品侵权认定方式

由于音乐作品的专业性比较强,在诸多的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的法官不具有音乐专业方面相关的知识,非专业性,因此在司法判例中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在音乐作品侵权案件中大多的做法:做为普通听众.如两首歌曲之间的相似度非常大,随便听都会被大众认为是同一首歌的情形,完全肯定之间存在抄袭的成分,属于比较低级的抄袭时发挥判断主体的作用,从而确认侵权;请专家或机构鉴别.一旦两首歌曲之间存在的相似度不大,歌曲的抄袭判断较复杂的情形时,能否认定构成侵权须从音乐专业角度去分析时,法院需要专家出具意见或者以鉴定机构的结论,作为判断歌曲是否构成抄袭的标准.即借助于著名权威学者或者高等知识学府中的音乐教授、老师等,根据自身专业知识对于音乐作品进行专业方面的分析比较,并给出相关的专业意见,或者一些专门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如知识产权局的鉴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鉴定.但这一般也只能作为意见书,为法院、当事人提供一份参考.如《月亮之上》侵权案例,法院认定侵权节数为6小节.这就不是以音乐界流行的8小节为基础判定;法院隐含对“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原则的确认.虽然大多数判决中无提及过接触或实质性相似原则,但从对证据的认定和判决书行文中可以确定法院已参照和采纳“接触加实质性原则”.例如《太阳神广告歌》案中,判决书阐述通过比较两首歌曲的差异度,最后认定两首歌曲之间的微小差别不足以使其听众感觉到该两部作品的不同之处,当中并未提及实质性相似,但所采用的判断原则与美国的实质性相似原则在本质上并没有太大区别;复制的侵权行认定:通过移植与复制,磁带或光盘记录当中的数字信息,其目录、内容确认相同的,完全一致的就可确认是复制.它最简单、最容易暴露的侵害行为;网络数字音乐的侵权认定:直接性.未经授权上传、分享网络音乐作品的个人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提供音乐作品或提供存储服务的行为;帮助性.明知道所做行为已构成侵权仍继续帮助侵权,还提供设备支持;教唆性.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过程中实施引导性、指向性、推荐性等方式,用户使用造成直接侵權,可认定这些行为构成教唆侵权.

总结:这篇音乐作品侵权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音乐作品分析在声乐教学与演唱中的作用 【摘要】许多人认为, 只有那些从事专业创作的人,才需要对音乐作品进行分析,从事声乐教学和声乐演唱者,对声乐作品关注则微乎其微,主动地去分析音乐作。

2、 门德尔松音乐作品的音乐风格 【摘要】门德尔松是德国19世纪初,一位将理性与感性完美结合的音乐家。他的音乐既有古典主义的端庄典雅、严谨简洁又有新时期浪漫主义奔放热情、充满遐想。

3、 论中国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制度 【摘 要】 本文概述了著作权法定许可的含义,分析了中国的音乐作品法定许可制度在实际应用时产生的问题,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4、 音乐作品解读四策略 【摘 要】音乐教材从宏观角度看是泛指一切关于音乐学科的教学素材,而从微观角度看则是指某一个文本或某一个音乐作品。探寻音乐作品的可教点可以从熟听音。

5、 影视作品侵权现象频发保护和治理应双管齐下 今年3月,智研咨询发布了《2018-2024年中国移动游戏市场专项调研及投资前景分析报告》和《2017-2022年中国电影市场运行态势及投资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