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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据保全论文范文 针对刑事证据保全制度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证据保全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1

针对刑事证据保全制度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证据保全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证据保全的法律条款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刑事证据保全制度对于整体的刑事诉讼有着重要的影响,其不仅有助于维护辩护权的行使,提升整体诉讼活动的效率,同时还有助于更好的查明案件的真相.而当代中国的诉讼保全制度当中,在刑事证据保全方面有着明显的问题,主体、诉讼阶段以及有关的程序规定有着明显的不当之处,并未构建真正意义上的刑事证据保全制度.若想要解决这一问题,显然需要法律工作者进一步完善刑事证据保全制度,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证据保全;制度;诉讼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当中,尽管有申请取证方面的规定,但是对于证据保全领域,依旧出于法律空白当中,也为给予当事人进行证据保全活动的权利.这使得查明案件真相的难度提升,属于对合法辩护权益的侵害.在此情况下,中国显然有必要构建恰当的刑事保全制度.使得案件当事人,能够借助证据保全程序,以获取到对应的资料,保护其合法的辩护、取证权利.

一、构建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必要性

具体而言,构建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当前的申请取证无法满足刑事诉讼活动的实际需要

尽管在法律当中对于申请取证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其无法替代证据保全.通过分析国外的有关立法可以发现,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同时规定了申请取证和证据保全制度.相对于申请取证以获取到对应证据,证据保全主要是通过冻结的方式来避免证据灭失.例如案件的关键证人身患绝症濒临死亡,那么司法机关就有必要通过书面、口头、录音等方式来保存证人证言,使得诉讼活动能够有充足的证据基础.

2.在现行的民事、行政法律系统当中都存在证据保全制度

在我国现行的三大核心诉讼法当中,民事以及行政诉讼法律当中都有证据保全的规定,而唯有刑事诉讼法不存在该规定.尽管这三个类别的诉讼法所解决的纠纷存在明显差异,但是对于证据的运用有着一定的共通之处,在实际的诉讼活动当中,都可能遭遇需要证据保全的情形.同时刑事诉讼作为直接关系到民众的生命以及财产安全,涉及到公民的基础权利,因此其证据制度需要更为严谨.而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也使得其证据需要额外的保护.

二、我国现行法律当中关于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内容

尽管我国法律当中并未明确规定刑事证据保全制度,但当前的法律当中依旧有部分关于证据保全的内容,例如现行的申请取证制度.根据申请取证制度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法院、检察院调取证据.同时调取证据的过程中,允许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妨害.尽管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称之为证据保全,但是因为其缺乏系统性的规定,依旧有着明显的不足之处.具体而言,其缺陷包括下列几项.

1.证据保全的主体规定不恰当

在国外的有关法律当中,证据保全的主体为法官.而在中国现行的申请取证制度当中,将保全的主体规定为法院有自己检察院,这使得其中出现权利混乱的窘境.例如检察院需要同时行使控诉以及裁判权利,难以进行中立的司法活动.而证据保全的申请者也有明显的不合理之处,仅允许辩护律师来申请取证,而原告、被告以及控诉等主体都无法进行证据保全,无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证据保全的程序规定较为简陋

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当中,仅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法院、检察院提出搜集证据的申请,但是对于具体的执行缺乏详细规定.这使得实际的司法实践活动存在着混乱的问题,也带来了权力寻租等行为的空间.

3.证据保全的诉讼阶段限制不恰当

当前的申请取证制度下,必须到起诉之后方可进行.而在此前的调查阶段,辩护律师以及当事人,均无法主动进行取证或保存证据.但在刑事案件当中,侦查阶段属于获取证据的关键环节,错失这一关键环节,当事人将难以获取到足够的证据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即便在诉讼阶段再进行证据收集与保全也难以收获理想的效果.

二、关于我国实施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基本构想

1.明确有关的权责主体划分

通过分析国外的有关立法可以发现,证据保全的行使主体主要为法官,可以由控诉方或辩护方行使,但更加突出辩护一方.而在中国现行的申请取证制度当中,对于主体的规定较为单薄,仅仅允许辩护律师行使该权利.但这一制度使得缺乏辩护律师的一方,难以获得足够的证据支持.在此情况下,若是想要构建合理的刑事证据保全制度,明确该制度的具体主体是必不可少的.

2.确定刑事证据保全的具体适用

现行的申请取证制度当中,并未将侦查阶段纳入到证据保全的范畴当中.事实上,侦查阶段作为调查取证的关键环节,也需要纳入到证据保全的保护范围当中.证据保全所追求的就是高效和可靠,而为了实现这一效果,就需要迅速高效的进行证据保全.通过将侦查阶段纳入到证据保全的范畴当中,可以更好的避免犯罪者隐匿、消灭证据.

3.建立完善的刑事证据保全程序

对于一个完善的刑事证据保全程序而言,需要涉及到众多方面,在这里进行简单的论述.首先需要明确具体的管辖与申请,应当由申请人向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同时规定一定的例外情形.对于申请而言,需要明确具体的申请形式与形式,本论文认为应当以书面方式作为原则,并辅以例外规定来规制;而申请的内容,应当包含调查的事项、需要保全的证据以及具体的理由等.

同时还需要规定时间、效力与费用等方面的内容.刑事证据保全需要明确具体的批准时间,因为证据保全主要用于证据将要消灭的紧急时刻,因此应当限制证据保全的审核时间;而证据的效力作为证据的关键要素,也需要进行详细的规定.关于刑事证据保全所花费的费用,也就是申请费以及调查花费这几个方面,本论文认为调查费用应当先有国家垫付,待诉讼判决后进行追缴.

参考文献:

[1]韩旭.构建我国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思考[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9).

[2]张元鹏.域外刑事证据保全制度分析[J].北华航天工业学院学报,2008,(02)

[3]刘秀.刑法的调整对象新论[J].绥化学院学报,2006,(05).

[4]邱岳.论刑事证据保全制度[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7).

总结:这是一篇与证据保全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中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摘 要:为保障基本人权以及法律正义的实现,并积极彰显法律对于特殊弱势群体的保护,我国设立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2、 俄罗斯刑事责任免除制度 摘要:《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1章专门规定了刑事责任免除制度,但并未穷尽免除刑事责任制度的规范,其中没有涵盖因对未成年人适用教育感化措施而免除刑。

3、 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摘要:证据开示制度是一个舶来品,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均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刑事诉讼开示制度,以意大利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也引进了“。

4、 和时俱进论我国刑事证据规则完善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以后,我国刑事审判方式已经朝着“控辩式”迈进了新的一步。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刑事证据规则在立法上规定过于粗疏,缺。

5、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若干问题 摘要: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早期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体系简单,内容滞后,大多停留在分散的原则性论述,缺乏行之有效的实施细则。自1994年司法部正。

6、 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摘 要: 刑事缺席审判是在被告人缺席时进行的审判,由于它本身存在的缺陷而迟迟未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但为了权衡刑事诉讼的各项价值,为了严打腐败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