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范文网-权威专业免费论文范文资源下载门户!
当前位置:毕业论文格式范文>论文范文>范文阅读
快捷分类: 刑事技术杂志 刑事证据论文 刑事科学技术毕业论文题目 刑事案件论文范文 刑事技术杂志投稿 刑事技术论文 刑事科学技术论文

关于刑事证据论文范文 刑事证据排除两种模式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刑事证据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06

刑事证据排除两种模式是关于刑事证据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刑事证据三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根据排除规则的规范对象以及排除证据的法律后果和操作程序,刑事证据排除可以分为两种基本模式,即以规范证据能力为中心的美国排除模式和以规范证明力为中心的中国排除模式.美国模式与其陪审团审判、对抗制审判方式密切相关;中国模式则是一元制审判组织、探求案件事实真相、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产物.尽管美国模式有助于维护程序的正当性和提高审判的效率,但是却付出了牺牲案件事实真相的代价.中国模式虽然有助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但是过于强调案件事实真相,不仅导致严厉的审查判断规则难以得到执行,而且无法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适合的生长土壤.而且,以规范证明力为中心的方式来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既不符合法理,又没有对症下药,甚至为法官滥用裁量权提供了新的机会.

关键词:刑事证据;排除规则;排除模式

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3.04.12

一、问题的提出长期以来,在“宜粗不宜细”、“宁简勿繁”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影响下,再加上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研究分歧严重,尚未形成成熟的理论体系[1],我国刑事证据立法一直处于非常滞后的状态.实践证明,滞后的刑事证据立法不仅无法满足刑事司法改革的需要,而且给司法实践带来一系列问题.例如,尽管我国对抗制审判方式改革需要证人出庭作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却极少出庭作证.再如,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越来越强调保障人权,但是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却屡见不鲜.而且,即使被告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其申请也极少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在这种背景之下,自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等部门联合颁布《关于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来,我国对刑事证据制度进行了大规模改革.而以《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为标志,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可以说已经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这不仅体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典在借鉴西方国家刑事证据规则的基础上首次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而且体现在我国司法解释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或审查认定规则. 从起源上看,审查判断规则来源于《关于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而审查认定规则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的规定.尽管二者表述略有不同,而且前者只适用于死刑案件,而后者却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但是二者的内涵与外延并无实质性的区别.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各种证据规则在内容上存在较大区别,但是这些证据规则在性质上都可以称为排除性规则.这是因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不论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是证据的审查认定规则,都要求司法机关不得将相关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而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无论是在刑事证据排除的实体性规则上,还是在刑事证据排除的程序性规则上,我国与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均存在显著差异.一方面,从刑事证据排除规则的规范对象和法律后果来看,我国刑事证据排除规则在本质上是以规范证据的证明力为中心的,而西方国家刑事证据排除规则却以规范证据的证据能力或者可采性为中心.证明力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共同采用的一个概念,而与证明力相对应的概念则在两系有所不同,那就是,大陆法系习惯于采用证据能力这个概念,而英美法系常常采用可采性这个概念.尽管证据能力和可采性都可以用来表示被允许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资格,但是鉴于可采性的逻辑前提是具有关联性或者相关性,而相关性或者关联性这个问题在大陆法系属于证明力问题,因此,严格说来,大陆法系的证据能力与英美法系的可采性并不能完全划等号.但为了论述的方便,本文并不严格区分证据能力与可采性之间的界限,而是根据不同的语境使用证据能力或者可采性.另一方面,从刑事证据排除规则的操作程序来看,“不得作为定案根据”通常只能是法官在经过法庭审判之后审查认定的结果,而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刑事证据排除规则却倾向于要求法官在法庭审判之前就解决证据的可采性问题.正是基于这些差异,可以说我国在刑事证据制度改革过程中创造了一种与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性质完全不同的一种刑事证据排除模式.如果将英美法系的刑事证据排除规则和我国的刑事证据排除规则视为完全不同的两种模式,那么我们不妨将大陆法系的刑事证据排除规则视为混合模式.一方面,在奉行自由心证理念的情况下,两系刑事证据规则在性质上均以规范证据的证据能力为中心.另一方面,基于法律传统等方面的原因(如审判组织、审判方式等),在刑事证据排除规则的操作程序上,我国刑事证据排除规则与大陆法系刑事证据排除规则却具有较大的相似性.深入比较这两种刑事证据排除模式,不仅有助于深刻理解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与西方国家刑事证据规则之间的差异,而且有益于发现我国刑事证据规则存在的问题,从而为我国如何借鉴西方国家法治经验、推动我国刑事诉讼进步提供良好范例.考虑到美国的刑事证据排除规则在英美法系最为典型,笔者拟以我国和美国的刑事证据制度为例,对刑事证据排除的两种模式进行初步的探讨.

二、两种刑事证据排除模式的比较分析显而易见,无论是在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排除条件以及排除规则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证明标准等方面,还是从排除规则的规范对象、排除证据的法律后果、排除规则的操作程序等角度来看,我国刑事证据排除规则与美国刑事证据排除规则之间都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前面几个因素只是两种模式的技术性区别,而后面几个因素才是两种模式的本质性差异.有鉴于此,下面仅就后面几个因素对中美两种刑事证据排除模式进行比较分析.

现代法学王超:刑事证据排除的两种模式(一)是以证据能力为中心还是以证明力为中心

从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以及普通法实践来看,美国刑事证据排除规则所要规范的对象显然主要是刑事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在理论上,绝大多数法律学者也已经接受了证据规则很少规范证据的证明力这一观念.麦考密克甚至直接将证据法定义为用以调整诉讼审判中证据可采性的一个规则和标准系统.(参见:约翰·W·斯特龙麦考密克论证据[M]汤维建,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一方面,尽管美国的关联性规则在性质上也可以称为排除规则,但是关联性规则的排除基础却是与证据的证明力密切相关的关联性(或相关性),而不是基于证据的证据能力.考虑到证据具备可采性的前提条件是证据必须具备关联性,因此,美国的刑事证据排除规则实际上是以证据的关联性为基础的可采性规则.正是由于关联性规则的基础性作用,关联性规则在英美法系被视为规范证据可采性的“黄金法则”(the golden rule)[2].另一方面,根据可采性规则以及可采性与关联性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据的可采性不仅要求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而且要求证据具备法律的许可性.这意味着,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那么该证据显然不具备可采性;如果该证据具有关联性,但是该证据没有法律的许可性,那么该证据也因为丧失可采性而不能采纳为证据.而证据是否具备法律的许可性,往往需要根据一些具体的刑事证据排除规则加以判断,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证人特权规则、证人能力规则、品格证据规则、类似事实证据规则等.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刑事证据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 [摘要]证据制度作为刑事诉讼规则的核心,关系到刑事案件能否得以侦破。非法获取的证据并非是无关联性的证据,甚至大部分是对案件事实认定有直接影响力的。

2、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 贵阳)摘 要: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诉法不仅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排除原则,还。

3、 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 摘要:由于实体构成性规则和程序保障性规则的匮乏,我国尚未实质性确立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比较各种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学说,根据民主与法治的要求以及。

4、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 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虽已确立和运用,但仍存在较多问题,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文章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的过程入手,分。

5、 刑事审前程序非法证据排除实证 摘 要: 我国从2013年就刑法颁布关于非法证据方面的排除规则,规则主要是针对证据非法取得不具有法律效应同时也不作为定案依据来讲的。该项规则从颁。

6、 房地产合作开发10种模式 最近关于房企“联姻”、“出轨”的新闻一直没有停过,不过在“白银时代”,单打独斗确实已经out了。只有强强联合才能显著增强竞争能力,降低开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