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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害人论文范文 被害人追回损失民刑交叉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被害人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04

被害人追回损失民刑交叉问题是关于对写作被害人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被害人和受害人区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摘 要 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的“特殊”诉讼参加人,其权利遭受了犯罪行为的侵害,产生了各类损失,但从刑事诉讼程序上,仅有其物质损失可以获得赔偿,精神损失不在损失赔偿的范围内,且很多时候被害人因为不了解相关程序,其在权利实现遭遇了重重障碍,而往往程序进行完毕,被害人自己已心力交瘁,但损失仍然未追回.

关键词 被害人 民事诉讼 民刑交叉

作者简介:卢娉婷,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姜远军,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019

众所周知,刑法是公法,调整的主要是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及刑罚,民法则是私法,调整的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其相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主要对其适用程序进行了规定,而被害人的损失主要由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所致,该行为可能同时触及刑事和民事有关法律,因此研究刑事案件中遭受损失的被害人的权利救济,就有了刑事上和民事上的双重意义.

一、被害人的概念和诉讼权利地位

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直接的定义,给出其法律概念的内涵及外延,但结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总结为,被害人是因犯罪行为遭受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损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被害人仅仅是刑事法律上的概念,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之一,区别于民事诉讼上的原告和被告,也区别于刑事诉讼上的公诉人和被告人,笔者认为被害人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具有一定的依附性,权利行使上天然的缺少一定的独立性.

二、致使被害人遭受损失的犯罪类型

从诉讼实务的角度,无论是被害人还是其诉讼 人,都应对致使被害人遭受损失犯罪类型有相对全面的了解,这有助于全面分析被害人的遭遇,选取最有效的维权的方式.因为在日常生活中,发生一件事情时,一开始事情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性,各方的角色定位也不是特别清晰,被害人在一开始可能只是以为自己参和了普通的民事活动,比如说关键词诈骗案的被害人,他们一开始只是购买了关键词及相关网站等推广服务,形式上完全符合民事活动的特征,直至相关产品服务不配套,认为受到欺诈,后被 立案定为诈骗犯罪,在这样的案件里,涉及的被害人很多,其中有部分被害人直至法院已经判决对方某公司人员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仍然认为他们所持有的关键词具有价值,他们和某公司之间是正当商业活动,所以从被害人或者说权利有可能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的角度,了解各可能致使其遭受损失的犯罪类型,及时予以综合全面的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根据权利救济方式的不同,致使受害人遭受损失的犯罪类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损失可以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犯罪类型,这类犯罪中,被害人财物是被犯罪分子直接毀坏的,或损失是犯罪分子直接破坏造成的,主要罪名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故意损坏财物罪等.另一类是损失主要通过追缴和退赔追回的犯罪类型,这类犯罪中,被害人财物是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非法处置乃至挥霍一空,主要罪名有:诈骗罪、盗窃罪、抢劫罪等.

三、被害人追回损失的方式及存在问题

目前而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总结起来,被害人追回损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民事救济

前文所述,日常生活中,被害人一开始的角色定位并不是特别清晰的,很可能其仅仅是民事活动的参和人,而从可以追回损失的各种方式综合考虑,笔者认为民事活动的参和人并不需要一开始就将自己定位为被害人,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即便是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失,通过民事救济,即自行追偿、第三方调解、民事诉讼等能更有效的追回.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该罪在最初的时候,以单一个案论,其表现形式就是普通民间借贷,至多不过是利息相对较高,直至犯罪嫌疑人资金链断裂,个别被害人去报案,仍会被当做正常民事纠纷,不会被刑事立案,直至报案的人越来越多,引起 机关警觉和重视,才可能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处理.在这个过程中,个别被害人如金额不大,在刑事立案无望的情形下,通过民事诉讼处理,可能能够更快速的追回损失,毕竟犯罪嫌疑人可能还有少部分资金,而又不想让大多数人都知道其资金链断裂的情况,极有可能“息事宁人”,快速的将钱款返还给被害人.在这里并不是要鼓励被害人放纵犯罪,而是从维权本身,提出一个解决路径,这也正是被害人追回损失民刑交叉的地方,当然在此时被害人还不能称为被害人,因为刑事犯罪并未被认定为刑事犯罪.

自由和生命都是非常宝贵的,因此刑事案件在立案时都会秉承审慎原则,加之 部有关规定的存在,使得 机关对经济纠纷的立案特别慎重,笔者认为这是个好事情,但是对被害人追回损失而言这也会造成一定的障碍,所以作为被害人才应该充分发挥民事救济的作用,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以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之诉,针对电信诈骗纠纷,可以提起不当得利之诉等等,都不失为一个好的追回自己损失的方法,当然最重要的是保留好证据,尽可能的做好诉讼保全工作,否则很可能赢了诉讼,但未追回损失.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众所周知,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中,都可能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般而言,只有在被害人的财物是被犯罪分子直接毁坏的,或被害人的损失是犯罪分子直接破坏造成的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才能够被提起,涉及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故意损坏财物罪,在对这些犯罪行为的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才可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司法实践中,被告人配合完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使得被害人损失得以弥补或追回的源动力是可以获得“量刑从轻”的可能,但该制度本身存在着诸多缺陷,对被害人而言,最大的弊端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仅包括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且物质损失的赔偿标准相对较低.犹记得美国辛普森杀妻案中,刑事判决虽判其无罪,但是民事判决中幸普森却被判赔高昂的赔偿金,但在我国,故意杀人案的赔偿中却是没有死亡赔偿金的内容,导致最终赔偿总额极低.而非常矛盾的是,交通肇事罪中,死亡赔偿金又在很多情况下被判决支持了,更矛盾的是,被害人直接对交通肇事的行为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在很多时候亦能被允许,且精神损害抚慰金也被部分法院判决予以支持.所以,就被害人而言,在权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是否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救济,就需要综合予以考量了,因为同样的损害,不同的救济方式,获得的结果完全不一样.

总结:本论文主要论述了被害人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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