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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甘宁边区论文范文 习俗和法律解决陕甘宁边区婚约纠纷司法实践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陕甘宁边区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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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婚姻习俗中的父母代为订立婚约具有旧式婚姻成立的鲜明特点,成为了解传统婚姻习俗的本质属性的切入点,本文预以陕甘宁边区青年男女的婚约纠纷为例,从法社会学、历史学研究视角,分析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婚俗和婚姻法律具体内容及司法活动,从而揭示边区司法机关如何在判决中考量和适用习俗,调节习俗和法律冲突,填补法律空缺,进而得出合法公允当的判决.

关键词 习俗法律 婚约纠纷 司法实践

作者简介:龙婷,西安石油大学思政部.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107

一、陕甘宁边区的社会状况

抗战之前,陕甘宁边区落后贫穷,深居大西北,乡民过着自给自足的小农生活:“人们几乎没上过学堂,识字的人占乡民总数的1%左右;卫生医疗水平的低下,医疗设施的落后导致人畜死亡率很高,婴儿存活率30%,的生命也经常被疾病剥夺,真可谓‘人命在天’;迷信活动猖獗,常有巫神招摇撞骗,蛊惑人心,备受封建的经济文化压迫.”①偏远闭塞的地形,自给自足的乡土生活,使得国家法在这里的作用是微不足道.如梁治平所言:“以执行道德为目标的国家法规视‘户婚田土债’一类事物为‘薄物细故’不予重视.且受文化和社会两方面原因制约,国家法律很难主动有效的干预这个每日都发生着变化的世界.”②国家法的极少干预却不代表这些地区缺少秩序.陕甘宁就是这样一个国家法律的作用影响较少,乡民靠乡土习俗来分配乡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解决他们间的纠纷,以维持秩序的地区.换言之,在这个“天高皇帝远”的乡土世界,这些良莠不齐乡土习俗构成了秩序的基础,在生产生活的诸多方面,都凭借传统中延续下来的乡土習俗进行调整.就婚约习俗来看,从西周开始就形成了规范的婚姻“六礼”制度,其中“纳采”、“问名”、“纳吉”、“纳征”都属订婚的必经环节.在当时的陕甘宁边区,订婚是结婚的必要前提,青年男女必须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私定终生被乡民所不齿.贫穷使得早婚、童养媳、童养婿,换亲、买卖婚姻现象普遍.订婚后,可以要求男方给予家庭穷困的女方一定的物质帮助.在彩礼问题上,在订婚后有男死不退彩礼,女死退一半的习俗规定.③

二、新法旧俗的拉锯战

20世纪30年代后期,随着在陕甘宁创建苏区根据地,特别是红军到达陕甘宁地区后建立苏维埃政权,进行规模宏达的的政权建设以及社会变革,使得这块原本贫瘠、落后,闭塞的土地逐渐发生了新的变化.其中,苏维埃政权建立后开展政治法制建设成为改变旧制度的重要措施.通过一系列法制建设运动既为建设苏维埃政权起到巩固作用,同时又为新中国法制建设积累经验.在婚姻法制领域,苏维埃政权制定了反映新的婚姻家庭观念的法律(无论男女一切平等,提倡恋爱自由,婚姻自主;反对父母包办买卖婚姻).这一反映新社会的婚姻观念和法制在陕甘宁这样相对封闭、传统、落后的地方无疑会掀起一场大的社会变革和社会激荡,而这必然会使婚姻制度的变革、新婚姻法制的实现面临较大难度.

一是1939年《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首次写下 :“男女婚姻以本人之自由意志为原则(第2条).”第 4条规定 :“禁止包办强迫及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媳及招赘.”该条例把婚姻自由精神赋予法律的保护,旗帜鲜明的反对以前婚俗中父母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的落后习俗,青年男女的婚姻大事,由自己做主,不在遵循“先嫁由爹娘”的传统.

二是1942年再次颁布《婚姻暂行条例第二次修正草案》,此次草案更加细致,第7 条针对当时普遍存在的父母为子女订婚行为有如下规定 :“男女婚姻不必先经订婚,如有订婚之行为,不得违反第一条之规定.但男未满十八岁,女未至十六岁不得订婚.”婚姻成立的先决条件不再是订婚,而是要符合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合法登记,不违反结婚禁止条件.第 8 条:“订婚后如有一方要求解除婚约者,得向政府提出解除之.”对于父母代为签订的婚约,订婚一方有解除权.

三是1944 年婚姻暂行条例 :“已订婚之男女,在婚前如有一方不同意,可向政府提出解除婚约,并双方退还互送之订婚礼物.”

四是1946年《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第 7 条,规定均允许订婚一方有解除婚约的权利,婚姻条例革除了订婚习俗的强制履行力.陕甘宁边区先后颁布的四部婚姻条例,先后否定了父母为子女订婚的传统习俗,承认并鼓励成年男女婚姻自主,维护当事人解除合法的婚约解除,规定了结婚的法定程序为合法登记,婚姻的象征物从彩礼变成结婚证.

在这个婚姻习俗占主导地位的传统婚姻家庭领域,颁布新婚姻条例,进行婚姻制度改革,无疑是掀起一阵大浪.新旧规则同时运行,无疑造成局面的混乱,从而产生纠纷.“从边区高等法院的判例汇编来看,共收录案例77件,涉及婚姻的案例为17个,占据案件总数约22%,在27件民事案件中,婚姻案件占据12个,竟占全部民事案件44%.”④这些激增的婚姻案件说明了旧的婚姻习俗和新婚姻制度间的拉锯战的激烈程度.

三、婚约纠纷的处理

在当时特殊的社会环境下,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挽救中华民族于危难,维护群众团结,稳定生产,全力抗战是当时的迫切需要.因此处理新的婚姻秩序带来的纠纷时,也要采取更加妥当,巧妙的手段.边区司法机关肩负着维护边区婚姻秩序稳定大任,故司法人员要设法协调进步立法和边区民众的传统婚姻习俗之间的冲突,抛弃简单片面的本本主义思维,针对具体个案事实对婚姻法和婚姻习俗进行合理合法的适用.

(一)依据婚姻法精神的移风易俗

恋爱自由、婚姻自主是陕甘宁边区政府鼓励发扬的新风尚,用法律手段维护公民婚姻自由权,解除包办婚约的束缚,是边区青年男女维护自身权益的体现,边区司法机关也给予认真负责的对待.边区司法机关依据婚姻条例中的姻自由原则解决了贾改娃和陈忠成婚约纠纷案.改娃在年幼时被其父卖和陈忠成为童养媳,曾因受陈忠成起诉到延安市政府.当时决定贾改娃随母亲回娘家,等到了十八由她自己决定.几年后改娃到法定结婚年龄,陈忠实籍以此为借口,要求改娃履行他婚约,改娃却拒绝这门亲事,从而造成纠纷.在边区婚姻习俗中,婚约中具有强制履行力,男方可强制要求和对方结婚.毁婚约,应当按照男方的要求,进行违约赔偿,但延安地方法院依据法律条例准许贾改娃解除婚约.在陈忠成的第二次上诉中,高等法院维持原判,理由为 :“贾改娃被卖给陈忠成做童养媳时,年纪小,受,曾因此上诉,可见改娃本人坚决反对这门亲事.依据婚姻条例男女平等婚姻自主的原则,陈忠成不能强迫改娃履行由改娃父母包办的婚约,况且改娃本人并不情愿这桩婚约.陈忠成在订婚时给贾父的四十二元(银元)彩礼钱,着由改娃赔偿边币五千元(42白洋约等于5千元边币,当时边币受法币影响,大幅度贬值).以弥补男方损失.”⑤边区司法人员依据1944年婚姻条例精神原则解除了陈忠成和贾改娃之间的童养媳婚约,赋予贾改娃新的婚姻自主权,退了男方彩礼.司法机关通过具体的司法活动贯彻新婚姻法倡导的婚姻自由原则,逐渐的消解落后婚姻习俗在陕甘宁边区民众心中的地位,引导人们适应新生活.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陕甘宁边区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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