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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责任论文范文 论不合格疫苗的民事责任承担、缺陷和完善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民事责任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20

论不合格疫苗的民事责任承担、缺陷和完善是关于民事责任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民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近期,长春长生的不合格疫苗事件吸引了整个社会的关注,其应承担一系列法律责任.但相较于行政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缺乏重视.并且现有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合格疫苗导致的不良反应的社会救济与民事救济上,对因不合格疫苗质量问题导致的民事责任缺乏研究.在残酷的现实之下,不合格疫苗的民事责任部分显得十分薄弱,亟待改变.本文在对不合格疫苗导致的民事责任进行详细梳理的基础上,指出其现存的缺陷,最后提出了建议,旨在改善如今不合格疫苗民事责任的不完善现状.

关键词:不合格疫苗;长春长生;民事责任

一、长春长生疫苗案及其法律责任

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揭露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致使该疫苗无法达到预期药效.紧接着,7月20日,吉林省药监局又公示了对长春长生2017年11月的行政处罚,该公司生产的百白破疫苗经检验,效价测定不符合规定.

接连两起不合格疫苗事件的彻底将公众的愤怒情绪点燃.社会各界呼吁对涉事的企业与人物严惩不贷、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但在此次假疫苗事件中,公众对于罚款和判刑之类的行政和刑事责任给予了极高的关注,却对于民事责任关注不够.这种倾向是不合理的,为了更全面地惩戒企业和更好地保护受害人,我们同样需要重视这类事件中的民事责任承担,并以此为契机,推动相关民事立法的发展.

二、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分析

由于我国没有针对不合格疫苗的专门性民事立法,导致因其产生的质量纠纷可能适用的相关民事法律显得庞杂,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够明确.下面笔者将对可以运用到的法律进行梳理与分析.

1.《药品管理法》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中对于“药品”的定义可知,药品为疫苗的上位概念.因此这部法律与“疫苗”是最为贴合的.但在该法中,对于生产与销售假药、劣药的行政责任的规定详细具体.但对民事责任仅以寥寥几笔带过.其九十三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没有直接对具体的损害责任作出规定,只写了“依法”,所以我们不能直接从《药品管理法》中找到长春长生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答案,需要在其他相关法律中作进一步探寻.

2.《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表明了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本案中的疫苗符合此定义,疫苗也是产品的一种.

对于责任承担者,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长春长生作为生产者,且无免责事由,当然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又根据该法的第四十三条可知,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所以,受害人可找长春长生或注射机构任意一方要求赔偿.

3.《侵权责任法》

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药物而言,其缺陷主要包括:药品的设计缺陷、生产缺陷、警示说明缺陷、跟踪观察缺陷、流通缺陷、使用缺陷[1].如果疫苗存在缺陷,则长春长生需承担相应的产品侵权责任.

同时,该法第五十九条也规定了因药品、消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依法求偿.疫苗属于药品,因此如果在此案件中,接种了疫苗的人受到了侵害,可以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医疗侵权责任.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疫苗分为两大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2].百白破疫苗属于第一类,其具有政府强制性和免费性.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百白破是无法适用于本法的.有些学者认为接种百白破的受害者可按消保法主张赔偿,这一错误观点的形成正是由于没有正确区分疫苗的类型.不过,此案中的人用狂犬疫苗属于第二类疫苗,双方可构成平等主体间的消费关系.但是就长春长生一案来说,狂犬疫苗这一商品并未流入市场,不存在消费者,消保法在该案中无法发挥作用.

三、民事责任承担中所体现出的缺陷

1.立法粗糙

在疫苗接種损害救济方面,我国目前并存着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无过错补偿计划与民事责任两个体系[3].前者主要是在疫苗合格情况下,对受害者遭受的异常反应进行的补偿,法律规定比较详细.但是对于后者,目前我国没有针对不合格疫苗民事责任承担的专门性立法.

面对疫苗质量纠纷,首先易想到《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其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疫苗质量不合格,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可见,这部条例将适用的法律指引向了《药品管理法》,但是通过前文已知,《药品管理法》没有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它只写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再一次把民事赔偿责任指引向了其他法律.由此产生分歧.因为到底应该依据哪些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同的人看法不同.杨立新教授在他的公众号里写道,这里应当是指《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4].但笔者已在前文论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该案中无法得到适用.其次,笔者不赞同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观点.虽然生产者故意侵权应承担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损害赔偿,这一规定有利于受害人,但是法律不能任意扩大解释.《食品安全法》中第二条规定的本法适用情形,完全和疫苗不沾边.又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第十七条第一款“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可知,疫苗也不属于“参照适用”的范畴.因为疫苗属于药品而非保健品,法律对二者有明确的区分.因此,无论是从“食品”的内涵还是外延出发,都无法将“疫苗”涵盖其中.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在疫苗质量纠纷中适用《食品安全法》的先例.由于立法粗糙,学界对于到底该适用哪一些法律存在争议,民事责任的承担呈现混乱之态.

总结:这篇民事责任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 (401120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重庆)摘 要:近几年,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发展迅速,2015年又重新修订了《环境保护法》,但是对于环境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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