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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论文范文 主合同变更情形下抵押人责任承担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合同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5

主合同变更情形下抵押人责任承担是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合同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合同范本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 主合同变更情形下,抵押人的责任如何承担是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在该种情形下是否一概要求或免除保证人的责任,本文认为,不宜一概而论,应结合具体情形,重点判斷主合同变更对抵押人责任构成何种影响,换言之,就是主合同变更的程度是否足以影响抵押人的责任承担.本文以案例为引,具体分析个案中所包含的司法理念及判断依据.

关键词 主合同 变更 抵押人责任

作者简介:徐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324

一、主合同变更情形下抵押人的责任承担的司法裁决

(一)基本案情

申诉人(原审被告):丁某某.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某银行.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董某某.

法院查明,2004年8月5日,某银行和董某某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某银行为董某某提供借款人民币800万元,用于购买50辆汽车.期限自2004年8月5日起至2009年8月5日止,年利率为5.58%.约定董某某从2004年9月起每月还本金133333元,共还60期,至贷款本金全部结清,利息按月结清.同日,某银行和丁某某签订抵押合同一份.丁某某为上述借款提供房地产抵押.上述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于2004年8月31日在某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抵押房屋办理了房屋他项权利证.现某银行请求判令董某某借款本金6867796.61元、利息199822.06元(截止2005年11 月14 日),实现丁某某房屋抵押物的物权,董某某承担诉讼费用.

某银行、董某某、丁某某三方签订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只能用于购买斯太尔王.中通(汽车品牌)50辆.乙方授权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以乙方支付购车款的名义一次性全额划入汽车销售商在甲方开立的存款帐户.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帐号/ 内存有首期购车款,且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将该首期购车款连同借款一并划入汽车经销商在甲方开立的存款户.

再查明,某银行和丁某某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为了确保董某某(下称债务人)和抵押权人签订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等”;第一条 “抵押人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分别为:汽车消费贷款人民币捌佰万元正”.

又查明,借款被用于董某某所在公司物流.

(二)裁判结论

原审判决:董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董某某没有给付,某银行则以丁某某设定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再审后,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撤销若董某某没有给付,某银行则以丁某某设定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项判决.

宣判后,某银行上诉至上级法院,上级法院二审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认为,关于丁某某的担保责任问题:

第一,抵押权是一种从属权利,其依附于主债权存在,即主合同债权为抵押权存在的基础,同时,该抵押权也含有抵押人对主合同能够形成并按约履行的一种信赖.在主合同债权为特定债权情形下,抵押权也是对此特定债权的担保,担保人只负有就依照特定条件履行的主合同债权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中,董某某和某银行签订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只能用于向指定(山东)厂家购买特定品牌汽车,抵押合同亦明确约定抵押人担保的主债权为汽车消费贷款,因而本案主合同债权为特定债权,且该特定债权的特定性在于借款用途的特定性,依附该特定债权的抵押权也以该主合同所设定的特定用途债权为基础,现本案中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涉案借款依照约定用途使用,故担保人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本案所涉的特定的主合同债权未依约履行,某银行存在过错.在某银行和董某某、丁某某签订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拨付条件及拨付方式,但某银行未按照合同约定,在没有首付款、符合条件的购车合同及推荐保证函的情形下,违背拨付方式的约定,直接将借款划入董某某个人帐户.某银行以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成为涉案主合同债权未依约履行,最终未能收回借款的重要原因,实质加重了丁某某的担保风险,该风险加重和银行的违约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三,债权人和债务人若要一致同意变更主合同,应通知保证人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保证人未书面同意的,其不承担担保责任.主合同各方当事人若要变更贷款用途,该种情况属于对主合同内容的变更,需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虽然没有贷款人和借款人共同协商的书面证据,但可以推定贷款人和借款人有变更贷款用途的共同意思表示的,保证人亦不承担担保责任.在提供担保物的主体为第三人情况下,担保物权的设定同样含有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方的合意,在此合意形成之后,为保证担保人的权益,债权人和债务人改变此合意内容的,应得到担保人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也应参照适用上述规则.本案中,从2004年12月董某某、某物流公司出具的未提车情况说明及2005年9月21日王某某出具的还款承诺来看,某银行应知晓涉案的主合同借款不能按照特定的用途履行,但现并没有证据表明某银行对此笔贷款可能用作其他用途提出异议,从王某某的陈述来看,该笔借款也被用于了某物流公司的经营之中.此外,因某银行违反约定将借款直接划入董某某个人账户,实际上为借款用途的改变提供了便利,综合某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以及借款不能依约使用前后的行为,应推定某银行和董某某有共同的意思表示,但就此行为并未通知并取得担保人丁某某的书面同意,因而担保人丁某某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合同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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