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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无效论文范文 合同无效情形下损害赔偿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合同无效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6

合同无效情形下损害赔偿是关于合同无效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合同无效法定情形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引篇案例:

出租方将已被列入拆迁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已登报公告)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承租房屋并对房屋进行装潢用于经营酒店生意,后房屋被政府部门强制收回拆迁,承租人因装修酒店造成大量损失,该损失能否要求出租方承担?

一、无效合同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成立的合同因其欠缺合同相关有效要件且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被作出了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不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此进行了相应规定.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了认定合同无效应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等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一般来说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即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才能认定为无效合同.违反管理性规定的,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当事人进行处罚,合同确不一定为无效合同.

二、合同无效情形下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会导致合同自始无效,即效力溯及既往原则.我国《民事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民事法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受害第三人.

《合同法》第58第也明确规定了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三、无效合同赔偿的构成要件

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受损方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无效合同的损失赔偿要件应包括:1、一方当事人存在损失的事实.2、行为人实施了导致合同无效的行为.3、行为人存在相应过错.4、损害结果与过错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四、因合同无效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分析即属侵权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因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恢复至合同成立之前的状态,因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所负的赔偿责任并非基于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受害方的赔偿请求亦非基于合同上约定的权利.针对受损当事人提出赔偿的法理依据,一种认为属侵权行为说,属侵权行为法所调整的范畴.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属缔约过失责任,即系基于缔约上的过失所导致的赔偿请求权.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遭受损失一方系相对方存在缔约过失而请求给予相应损失赔偿.因合同最终被认定为无效,受损方所遭受的损失,应属信赖利益的损失,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中的预期利益损失不同,即信赖利益损失属于无过错一方因信赖合同成立且有效,在订立或履行合同中所支出的相应费用或代价,合同最终被确认为无效或撤销以后,当事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又被称为消极的契约利益.本文开篇案例中,承租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对租赁房屋进行装潢所支出的费用,而最终其并未能对所装潢房屋进行投入酒店经营,就此所造成了经济损失,属于信赖利益损失.

五、审判实践中审理无效合同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一)认定合同无效与法官释明权.

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可无需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来确认合同的效力,可主动审查双方所达成的合同是否具有无效的情形,如果审理中发现双方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便可径行认定其为无效合同,即确定合同是否无效是法官的职权范围.审判实践中常面临的问题在于我们如何处理合同无效的确定与法官释明权的关系.案件处理中,原告往往基于合同有效而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中的金钱给付义务,而一审中审理法官审经审查认为双方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法官应向原告履行释明义务,告知其可以变更其诉讼请求,经法官释明后,原告仍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则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直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理涉及无效合同纠纷类型案件,应对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或效力状态等首先作出正确判断.

我国《合同法》将合同当然无效的原因固定在损害国家利益上;同时又将可撤销合同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即将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所订立的合同、损害集体或他人利益的,划为可撤销合同的范畴进行规定,并且规定了效力待定合同,将无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所订立的合同纳入效力待定合同.我国合同法之所以如此规定不同效力类型的合同,目的系维持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性,鼓励、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针对无效合同,即使合同已全部履行,也并不影响其无效性,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则赋予了相对人选择权,因此在认定合同是否无效方面我们应采取审慎的态度,把握区别,准确定位.

(三)审理无效合同赔偿案件,我们应正确界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如前所述,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请求权系基于缔约过失责任所提起,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限于信赖利益损失范畴,即因信赖合同成立且有效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即在订立或履行合同中所支出的费用和代价,又分为直接损失(所受损害)和间接损失(所失利益).实践中,直接损失是指其现有财产的减少,毫无争议应当全部赔偿,间接损失是指其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所产生的损失,间接损失由于难以界定,在是否应该赔偿方面应严格把握.比如,引篇案例中,出租房屋违反法律规定致使合同无效,承租人因信赖合同能有效成立并得利履行对所承租房屋进行了装修装潢欲开设饭店,出租人的过错导致承租人装修后的房屋无法办理饭店相关经营手续,承租人要求赔偿装修款属于信赖利益损失,应予支持.若本案承租人主张其租赁期限内若酒店正常经营,每年利润30万元,要求赔偿该利润损失,此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因为该部分损失属于合同正常履行后的可得利益,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的范围.若承租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因信赖合同有效且能履行,而向第三人订购了鱼类等产品并签订了买卖合同,因租赁合同无效,租赁房屋需拆除,酒店无法进行经营,承租人不得不违约并支付了第三人违约金2万元,该2万元的违约金损失亦属于直接损失,即信赖合同有效设立且在履行中所造成的损失,该部分费用出租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无效合同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限制.

1.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应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无效合同自始绝对无效,因此无效合同本身并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无效合同确认之诉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当事人对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2、合同被确认无效情况下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限制.

法院或仲裁机构经审理最终认定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全部归于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就此所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请求权,该请求权权利在性质上属于法定之债范畴.当事人行使基于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损失赔偿请求权,与单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应有所区别,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相关规定.

(作者单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江苏 靖江 214500)

总结:这篇合同无效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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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国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摘 要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的基本制度,为实务中离婚中对非过错一方的损害赔偿提供了依据。但现行法律对这一制度的规定依然有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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