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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论文范文 从额外赔偿看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和主观过错的关系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知识产权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0

从额外赔偿看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和主观过错的关系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知识产权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知识产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关键词

侵权损害赔偿

主观过错

填平原则

一、专有权与知识产权侵权构成的要件

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2款已经明确:“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等享有的专有的权利”.虽然该条列举的全部客体是否都享有“专有权利(exclusive right)”,尚值得商榷1,但是,就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而言,权利人确实享有一系列的“专有的权利”.这意味着:任何人只要未经许可进入法定的专有权的范围(其实质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可以控制他人实施的行为),就构成了直接的侵权行为,而无需考虑什么主观过错.

正是因为直接侵权的构成(甚至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无需过错的考量——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如侵权产品的“善意”销售商免予损害赔偿),所以,知识产权才被叫做专有权或排他权(exclusive right).这个无需考虑主观过错的“侵权”,即“infringement”(这个词主要就是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不同于另一个也被我们称为“侵权”的但需要考虑主观过错以及损害后果的“tort”.

当然,在共同侵权、帮助侵权等情形中,其侵权的构成本身就要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损害赔偿自然也需要以过错为前提.2

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国际规则

尽管英美法和大陆法有着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渊源,很多知识产权法律规则不尽一致,但是,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上,无论是在欧盟范围内,还是在WTO的框架下,各国都已经达成了基本的共识:知识产权侵权人有没有主观过错,并不是其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要件.

根据《TRIPs协议》第45条关于损害赔偿(damages)的规定,无论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都应承担损害赔偿.根据该条第1款,对于故意或有充分理由应知道自己从事侵权活动的侵权人,司法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足以补偿其因知识产权侵权所受损害的赔偿.根据该条第2款, 在适当的情况下,各缔约方可授权司法机关责令其返还利潤和/或支付法定的赔偿,即使侵权人不知道或没有充分理由知道自己从事侵权活动.

虽然TRIPs对于“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侵权时的损害赔偿”加上了“在适当的情形下”的限定,但起码说明,我们不能排除侵权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否则就有违TRIPs协定的要求.而对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时的损害赔偿”,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的“充分补偿”(adequate to compensate)恐怕也不能仅仅是经济损失或者返还获利二选一——因为即便是侵权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求有这样的救济,而执法者应该使损害赔偿的实施足以威慑或阻止将来侵权行为(constitute a deterrent to further infringements).

与《TRIPs协议》相比,《欧盟知识产权执法指令》(Directive 2004/48/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9 April 2004 on the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第13条关于损害赔偿(damages)的规定删除了“在适当的情形下”的限定,明确在侵权人“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侵权”的情况下也应该予以损害赔偿(返还获利或者支付法定赔偿金);而对于故意侵权行为,该欧盟指令的序言第26段强调,损害赔偿的金额应该考虑所有的因素(all appropriate aspects),这些因素可以包括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以及对权利人的精神损害等.

三、欧盟执法指令下的故意侵权与“额外赔偿”

《欧盟知识产权执法指令》虽然强调上述故意侵权情形下的损害赔偿并不是在于引入“惩罚性赔偿”义务(not to introduce an obligation to provide for punitive damages),而仍然是对所遭受损害的补偿(compensating for the prejudice suffered),但是,当法官在确定损害赔偿时,不单单考虑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或者单单考虑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而是考虑“所有的因素”(all appropriate aspects)时,就不能为简单的“填平”原则所涵盖了.

那么,在欧盟国家中,究竟如何适用该指令第13条第1款关于故意侵权的损害赔偿的呢?英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所谓“额外赔偿(additional damages)”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的视角.

根据英国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以下简称CDPA)第96、97条的规定,在版权侵权诉讼中,原则上,权利人可以获得的侵权救济(relie),包括损害赔偿、禁令和返还侵权获利等(damages, injunctions, accounts or otherwise ).但是,如果侵权人没有过错,权利人不能主张损害赔偿(damages),而只能主张返还侵权的获利(accounts of profit);而如果侵权人存在过错或者侵权的恶意(the flagrancy of the infringement),权利人不仅可以主张一般意义上的以经济损失为依据的损害赔偿(damage),法官为了实现个案正义的需要( the justice of the case may require),还应该考虑被告在侵权中所获取的全部利益(any benefit accruing to the defendant by reason of the infringement)——给予权利人“额外”的损害赔偿(award such additional damages).至少在个案中,法院可以做出这样的裁决.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知识产权论文范文参考下载,知识产权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1、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 【摘要】现阶段,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不断增多,引得重视,需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相比其他案件,此类案件具有侵权成本低和维权成本高特点。惩罚性赔偿能有效。

2、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摘 要:随着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逐步完善,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也日趋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问题是此次理论研究的重点,对其定义明确以及。

3、 视频分享网站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摘 要:视频分享网站一方面提供给网络用户以存储空间,并可能利用网络用户的上传侵权视频取得收益;另一方面,其对上传视频的监管存在难于认定的责任,现。

4、 欧盟就知识产权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发布调查报告 近日刚公布的该报告是欧洲知识产权侵权观察组织“知识产权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量化”研究项目下的第二份研究报告。除来自欧盟28个成员国的代表之外,该观。

5、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侵权人账簿资料的审查和应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举证妨碍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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